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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有色金属行业与环境影响法律机制研究

  • 投稿黎贝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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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明明 王世进 刘博鹏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4-0017-03

有色金属是国计民生及国防工业、高科技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材料和主要的战略物资,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赣南在全国极有影响的红色资源盛地,同时又是世界闻名的有色金属盛产之地。据统计赣南探明钨矿地质储量达149.98万吨,可观的地质储量赢得了“世界钨都”的称号;此外稀土在赣南的配分齐全、品位上乘,经济价值高,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经济杠杆的作用。但是由于开采历史悠久,民采活动历来盛行,使赣南的有色金属资源遭到了破坏,同时由于赣南采矿的工艺又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据调查,赣南开采稀土每年毁坏生态植被160公顷,形成荒漠山地约213公顷,产生废土、尾砂逾1600万吨,且堆积沙土还要占用大量的土地(甚至良田),已造成严重后果。

一、有色金属污染的特点

(一)对环境影响时间长

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同时,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对一些污染损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环境污染损害并不因为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续性。在有色金属行业污染中对环境的影响往往伴随的是重金属的污染及释放,该种污染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加重的。

(二)土地占有面积大

有色金属矿山占地面积较大,以位居亚洲前列的特大型铜矿江西德兴铜矿为例,其原矿含铜量仅为0.41%,为全面最低,开采中的尾矿需要大面积的堆置场地,从而导致对土地的过量占用和对堆置场地原有生态系统的破坏。赣南的有色金属矿藏开采长期以来一直使用“露采—池浸”工艺,开采时首先要砍光或烧光地表植被,剥离表层土被,即为最为简单的搬运式,赣南年产7千吨左右混合氧化稀土,每生产一吨混合氧化稀土要破坏160-200平方米的地表植被,则每年破坏130平方公里以上的植被,而在稀土市场价值高时,赣南混合氧化稀土年产量至少在1万吨以上,植被破坏面积惊人,令人触目惊心。

(三)对环境危害性大

有色金属行业的污染物主要包括重金属、酸、有机污染物、油类污染物、氰化物、氟化物和可溶性盐类等。此种污染物通过大气、渗透、渗流和径流等途径进入环境,经过传播、沉淀、吸收、络合、螯合与氧化还原等作用,在空气及水体中迁移、变化,最终影响人体的健康和生物的生长。在此种以重金属为主要成份的污染中较之于其他类型的污染危害性更大。

二、有色金属行业基层立法的现状

有色金属行业在行业发展体系中占有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有色金属污染自身存在的危害大、隐蔽性、具有持续时间长、污染范围广等的特性,更要求在发展中除了国家在自然资源与环境完善立法,同时在基层法律体系中也需要地方结合自身环境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基层法律法规体系。

(一)有色金属行业信息公开薄弱

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依据和尊重公众知情权,政府和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行为主体向公众通报和公开各自的环境行为以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因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既要公开环境质量信息,也要公开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为公众了解和监督环保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这对于加强政府、企业、公众的沟通和协商,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良性互动关系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有色金属行业的信息公开是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中一部分的内容,它更要求环境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在上个世纪的4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群众性的环境保护运动也日益高涨,同时提出了环境知情权的保障,《中国经贸词典》中认为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它是行使环境监督权的基础。环境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和个别信息,前者是指向全社会发布的环境信息;后者指只有在公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提供的个别信息。由此可以看出环境信息公开当然属于环境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启动,在此过程中确定了十七类需要公开的内容,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随意性和选择性却比较大,同时在公开的问题中强调环保部门,对于那些真正掌握环保实权的政府部门没有规定,就必然会出现由于法律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导致的有色金属污染信息公开的滞后或隐瞒。

(二)地方政府在有色金属污染中的政府责任缺失

国家在以经济建设为核心的发展目标中全面提升了国家的经济软实力,赣南作为经济发展的后方,不仅为前沿经济发展区域提供了强力的支持,同时在前沿经济发展的产业转型中承担着后风险的污染负担。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是经济发展的强劲助推器,更需要为产业转型中承担的污染风险承担应有的政府责任。“政府、企业以及公众的行为,在环境污染的治理体系之中,对环境政策实施的效果都产生着或多或少的影响。但是,地方政府,对于一个地方上的环境污染的防治而言,其则发挥着主导、核心作用,这是因为,环境污染保护本身的外部性和中国政府对工业发展主导作用两方面共同决定的”i,因此在如赣南有色金属行业较为发达,较易发生有色金属污染的地区,更需强化政府责任,力求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有效推进。

(三)有色金属污染的预警机制亟待加强

环境污染损害的潜伏性特点是关注污染预警机制的重要原因。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正是污染的潜伏性特点建立重金属污染危害风险及人体健康评价预警制度进而防止有色金属污染的排放量过大、有色金属污染事件频发等环境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三、基层法律体制在赣南有色金属行业的完善

(一)让“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真正走进赣南有色金属行业

要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可持续发展战略、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大众的环境意识,特别要提高地方行政领导、矿山企业主的环境意识,?摒弃“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同时积极推进新工艺的普及化,提高资源利用率,完善赣南有色金属行业在矿藏提取中的工艺,创造新的绿色提取工艺。

(二)将“有色金属污染保证金”写入地方立法中,以保证行业的源头控制

排污收费是国家对排放污染物的组织和个人(即污染者),实行征收排污费的一种制度。这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一种形式。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环境当作污染物的净化场所,任意排放污染物,而不支付任何费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污染物的排放量越来越大,超过了环境净化能力,使环境质量不断下降,人民健康受到危害。污染者既然污染了环境,也就是损害了环境质量,应该像消耗其他物品一样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应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和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不应该把因环境污染而支付的费用转嫁给社会,从而提出了向污染者征收污染税的主张。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在全国各地实施。但时至今日,该项规定已经走过了整整21年,收费标准偏低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为了解决在赣南这样的特殊的地域形成的特殊的有色金属污染情况,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征收“有色金属污染保证金”,既可以从源头减少污染发生的潜在危险,又可以为后期一量发生污染所涉的治理费用提供保证。

(三)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确立有色金属污染预警机制

有色金属环境污染以其潜在性和不确定性而著称,政府要想在有色金属环境污染问题有所突破则需第一时间掌握有色金属污染的状况,进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更需要建立环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保证有色金属污染的防治结合。面对有色金属污染的实际情况在赣南更需加快立法建设,同时改变观念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通过立法建立有色金属污染预警机制。

注释:

1张凌云、齐晔:《地方环境监管困境解释—政治激励与财政约束假说》,《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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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罗永年,有色金属矿污染及对策,理论探讨[J],2012年4月

[2]沈建新,浅谈有色金属矿山生态环境影响与评价,有色冶金设计与研究[J],2011年4月

[3]欧志敏,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效分析[D],湖南师范大学,2010年

[4]黄霞,齐冉,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评析,资源行政管理与法制建设[J]2011年11月

基金项目:江西省普通高校环境资源法重点研究基地2013年度校级重点研究课题资助。课题名称:赣南有色金属行业在环境影响方面的法律规制研究课题,立项编号:HJFJD1302。

作者简介:籍明明(1981-),女,吉林延吉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环境法,单位:江西理工大学。王世进(1965-),男,江西龙南人,学士,教授,研究方向:中国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污染防治法。刘博鹏(1993-),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专业法学;江西理工大学2012级学生。

(江西理工大学)

(责任编辑: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