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
首页 文科毕业法律毕业正文

论转型期法律视角下婚姻自由的悖论

  • 投稿门徒
  • 更新时间2015-09-14
  • 阅读量775次
  • 评分4
  • 92
  • 0

王 翔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重庆 酉阳 409800)

摘 要:在传统的乡土社会,受父母和长辈的干涉包办婚姻现象普遍存在,导致了婚姻不自由。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新修改的《婚姻法》实施和婚姻自由的观念崛起,农村婚姻包办现象逐步退潮,自由婚恋得以实现。但是,在转型背景下受市场化冲击的影响,婚姻很快被物化,陷入了新的不自由之中。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婚姻自由;婚姻价值;法律视角;转型期

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7-0162-01

收稿日期:2015-02-15

作者简介:王翔(1986-),男,重庆人,本科,代理审判员,从事民商法研究。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个体性自由”与“个人权利”之间成正相关的主流看法,对于基层法院在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遭遇一些悖论性的事件,如“婚姻自由”与“家庭幸福”是否存在紧密的正相关就值得讨论了。从法律赋予个人权利视角来看,“婚姻自由”它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若有外界力量干涉婚姻行为主体的话,则视为违法行为;在离婚过程中从法律视角来看,也是如此,如:婚姻行为主体坚定要离婚时,别人是不能干涉的,因为这是法律赋予婚姻行为主体的个人权利。对于像我们这些工作在基层一线的司法实践者来,在婚姻行为主体(离婚案件判决)的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个人权利”与“家庭幸福”存在的悖论性困惑。一个偶然的机会接触到了一本关于“婚姻自由”的书,即:陈讯博士的《婚姻价值的变革:一个乡镇里的离婚现象研究(1978-2012)》(中国社会出版社,2014年版,以下简称为《婚姻价值的变革》)一书对“婚姻自由”进行了深度剖析,该著作基于深入的社会调查,以深度描写的方式为我们展现了转型期农村社会中婚姻巨变的场景。作者将“婚姻自由”划分“婚姻形式自由”和“婚姻内涵自由”,并以此二维框架来论述转型背景下婚姻自由存在的悖论,读后颇让人深受启发和回味。

在《婚姻价值的变革》一书中,作者指出在山河乡的传统乡土社会中,婚姻的形式是不自由的,因为受到来自婚姻行为主体的父母或长辈的干涉,婚姻包办现象普遍存在,这就导致婚姻行为主体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会受到来自父母及长辈干涉,作者由此推导出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婚姻行为主体的婚姻形式是不自由的。但是,作者认为,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婚姻的内涵是自由的,因为它附属于“生育制度”,是有意义的婚姻。i同时,受市场化冲击和人口流动的影响,现代性因素全面渗透到农村社会中,使山河乡年轻一代的婚姻形式变得越来越自由,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婚恋,父母和长辈不在干涉婚姻行为主体的婚恋情况,即:婚姻形式自由。在婚姻内涵上,作者认为婚姻被物化后,其内涵陷入了不自由之中,从而推导出转型期,从传统婚姻转向自主浪漫型婚姻后,“婚姻自由”的形式和内涵发生了错位,从而导致了离婚潮的出来。

就农村离婚的案例来看,若法律赋予离婚行为主体更多的“个人权利”,即法律为“婚姻自由”保驾护航,那么无疑会加速婚姻的瓦解,正如陈讯书中所说:“国家嵌入到农村社会中的行政权力退潮和地方性规范瓦解会加速农村离婚现象的不断涌现”。ii也就是说,对于“家庭幸福”与“婚姻自由”来说,婚姻自由度越高家庭就越幸福吗?在离婚实践过程中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虽然离婚是可以作为个人幸福的选择,并以此作为婚姻质量的保证,但在转型背景下,婚姻被物化后所形成的大规模离婚潮无疑对农村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带来巨大冲击,造成家庭破裂和对婚姻行为主体带来心灵上永久的伤害。因此,在婚姻行为主体上,给他更多的“婚姻自由”可能反而会对“家庭幸福”带来不幸,正如陈讯书中所说,包办婚姻虽然与法制建设不相适合,但它有利于维系婚姻稳定的,从而为家庭幸福提供保证。

法律上赋予的“婚姻自由”是指婚姻行为主体自由恋爱、结婚以及离婚,当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越是执行得彻底越是可以为婚姻行为主体提供法律保障,这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在反对包办婚姻时无疑是正义的,也是积极的。但是,在市场化冲击下,农村社会中传统的婚姻价值瓦解,婚姻成为“个体”追求幸福生活的一种手段,导致了婚姻行为主体只顾自己的“幸福生活”,而抛夫弃子为家庭其他成员带来巨大伤害的话,这与法制建设就背道而驰了,在这种背景下法律是维护“个人权利”还是维护“家庭幸福”就值得深思了。

婚姻家庭是一个事关个人幸福和家人幸福的公共场域,它具有很强的道德属性,作为法律话语者来说通常是将道德与法律分离,认为法律保障的是“个人权利”,一旦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得到了保障,那么他肯定会是幸福的。但是,从离婚案例看来,“婚姻自由”和“家庭幸福”往往是两个领域,法律它是保证“婚姻自由”关系而不是保证“家庭幸福”关系。因此,这就是在转型背景下,婚姻价值被物化后婚姻行为主体借以法律来保障自己离婚行为,从而将婚姻当成追求幸福生活的手段,从而违背了传统话语下的道德规范,造成家人心灵永远性伤害,这显然与法律的初衷相违背,不利于社会健康运行和良性发展。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参考文献:

[1] 参见陈讯著:《婚姻价值的变革:一个乡镇里的离婚现象研究

1978-2012》,中国社会出版社,2014年,第256-261页.

[2] 参见陈讯著:《婚姻价值的变革:一个乡镇里的离婚现象研究

1978-2012》,中国社会出版社,2014年,第191-199页.

(责任编辑:袁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