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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与司法公信建设——浅析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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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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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公信力

文/白瑞丰

【内容摘要】: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是人们信任法律、信仰法律的基础。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基层法院同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因素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解决方法进行了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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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为民 司法公信力 提升 原因 对策

一、司法公信力概述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公平、正义、权威、可信、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司法公信力作为衡量一国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可被界定为社会公众是否尊重、信任法院及尊重、信任、服从司法裁判的程度。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日渐向好的同时,司法公信力流失成为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日益泛化为一种普遍社会心理。

一、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因素

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个别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司法机关监督管理不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及心态影响、一些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执行、以及法院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等因素,都影响着司法公信力。

(一)法官素质的影响

分析近年来的各类错案,法官自身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主要因素。第一,极少数法官还没认清“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基本属性”问题,“专门为某一类人服务,为某个人服务”,导致作风不佳,形象不正。少数品行不端的法官司法不够廉洁,不同程度的存在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金钱案、人情案等情况。个别法官运用自己专业知识的丰富,利用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以及对司法程序的陌生,故意徇私舞弊。部分法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宗旨观念淡薄,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陈旧的执法观念。以上提到的现象虽然只是少数,但这极少数现象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力是不可估价的,因为司法本身是定纷止争,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而这解决矛盾的程序存在不公正要比其他行政的多次不公为祸尤烈,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第二,法官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随着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步,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执法方式、执法艺术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但是,由于文化基础,岗位特点、年龄等原因,部分司法人员不注重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凭经验主义办案,认识判断能力不强,导致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影响司法公正,不能适应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新期待。因法官自身素质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不公正的判决,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也从根本上动摇了受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法院的公正一旦遭遇当事人和公众的质疑,其作出的裁判也就很难获得信任。近年来越来越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就是部分受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

(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及心态的影响

第一,当事人一般都自恃有理,贪急求快,一旦判决败诉,便盲目认定是法官裁判不公,对法官不信任。特别在基层,当事人文化层次较低,法律常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程序、证据、时效观念,只认死理,不认法律。有的当事人不管对方有无履行能力,只要其不履行,便误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执行力度不够,把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全部转嫁给法院。第二,由于历史上遗留的“自古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腐朽观念仍没根除,一些人深信“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传闻,在官司败诉之后,总怀疑法官得了好处。加之司法宣传还不够到位,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还不畅通,也导致社会上关于司法不公的“小道消息”仍占领着舆论阵地。这样一来,一部分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就可能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态,这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三,法院审判遵循的司法规律与司法受众对公正的需求有较大差距。绝大多数群众只认他们亲历的事实,既拿不出证据,又不了解司法程序,输了官司便认为是司法不公,如诉讼时效问题就往往成为当事人不能理解法院工作的症结,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性,诉讼权利有过时不候的特点,而有的当事人不了解这一点,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权利,当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当事人往往不从自身找原因,对法院依法作出的正确判决也不理解,这也是导致司法缺乏公信力的因素之一。

(三)司法体制的影响

从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司法独立是实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条件,而司法独立又是以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为根本的,没有后二者的独立,司法独立就是一句空话。虽然近年来最高法院一直从法院内部人手,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从而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但司法功能的滞后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司法体制问题仍是公信力提升的主要障碍,在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方面的一些痼疾仍难以解决。第一,我国法院管理和法官级别设置行政化色彩较浓,按行政官员的官阶套用一个等级森严的行政管理体系,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用行政手段来管理法官,忽视了法官对法律负责而不逐级对上级负责。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缺少一个与诉讼法相配套的能适应各个内设部门的规章制度,内设机构不科学,严重阻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也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也正是由于法院工作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审判工作规律未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把握,使得当事人原本想通过程序上的救济功能来实现救济的目标彻底落空,无形中破坏了司法公信力。第二,法院的人权、财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或政府,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而不受党委、政府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特别是法院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机构、人员和经费上的依附关系,在涉及这些机关的案件,难以服众。司法人员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也正是由于司法权依附于地方权力,于是就有了所谓的司法活动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种种派生的行政性任务和指标。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几点意见

(一)从提升法官素质入手,提升法官的公信力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我国法院系统普遍面临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通过法官遴选、淘汰机制,固然可以把高素质的人才选拔到法官队伍中来,使那些不称职的法官退出审判岗位,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官的公信力是在日常生活及办理的每件案件中逐渐积累起来的“服众力”和“威望”,我们今天的法官该如何去形成这种“服众力”与“威望”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人手。第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服务水平。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和深入实践司法为民思想,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正处理群众合法的利益诉求,使群众从司法活动中感受到自身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为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取信于民。第二,强化业务训练,提高执法能力。日常工作中,一方面是加强文书写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判决书中的细微差错,极大影响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因此,必须明确裁判内容、改进文字差错,确保文书格式规范、语言精炼、论理透彻、说服力强,打造精品裁判文书,有效地提高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另一方面要规范庭审行为。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的中心,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活动、行使裁判权的重要平台,它使公开审理得以落实,它使得司法透明度增加,使审判置于阳光之下。规范的庭审行为,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可以增强当事人、公众及媒体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再一方面是依法高效处理政府拆迁、企业破产、重大反腐等社会热点案件。这类案件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也强烈,公正、高效地处理好这些纠纷,在增强公众对法院司法能力的心理认可方面能够产生重要的作用,并可以以点带面,树立品牌和典范。这时候,对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律师共同参加、公开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化解纠纷,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增强法院公信力也有着不可低估之作用。第三,加强学习,更新知识。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容的不断丰富丰富,以及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对法官队伍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更新思想、更新观念、更新知识,努力造就学习型法官,专家型法官,复合型法官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二)从遏制司法腐败入手,提升司法公信力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要确立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从,必须首先做好对司法机关自身的权力治理工作。而权力治理的关键是规范法官行为,遏制司法腐败的滋生。强有力的监督是预防腐败的有效防线,必须加强权力监督,人大要充分发挥权力监督职能,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民众可以利用正当的方式监督,督促法院公正廉洁司法。针对司法执法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人民法院实际和审判工作特点,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如立案、民商事审判、委托评估拍卖、执行、基建、干部提拔任用等,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预防腐败的相关制度。继今年早些时候出台《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制定《人民法院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法官违纪惩戒程序规则》,进一步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只要我们按照上级机关的部署并紧密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建设的实际,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多管齐下,就一定能遏制住司法腐败,树立起司法诚信,并使公众从身边的一点一滴中体会和感受到法官司法公信的力量。

(三)从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入手,提升公众对司法过程的信任度

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案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并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一旦出现案件程序瑕疵、认定事实偏差、法律适用不当等情形,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大力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亦是提振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路径。现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可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和加强。第一,完善案件评查制度。案件评查是检查案件质量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通过评查,能及时反映案件的质量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防范。各级法院的实践证明案件评查对审判监督非常有效,应继续抓好并不断完善这项工作。第二,科学制定监督管理标准。案件质量标准既应细化,也应科学,且具有可操作性,既应设定事实认定、证据归纳、辨法析理等法律效果标准,也应合理纳入撤诉率、申诉上访率、调解率、提出司法建议情况等社会效果指标,还应涉及案件全过程的程序合法情况,应根据案件差错类别作出相应监督结论,不应简单、无差别地认定“错案”。第三、大力推进审监改革。要想把审监工作做得好,上档次,就必须改革和创新审监制度,须从监督中存在问题的查找、工作内容和方式创新为切入点,明确监督范围和内容,规范监督程序,使审监法官有职有权,真正发挥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

(四)从健全法制、规范新闻舆论监督入手,提升司法公信力。

规范对有关未决案件的报道、评论应遵循的尺度,规范对群体性事件、敏感案件和重大案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把握好大要案、判例适用的宣传尺度,确定新闻报道不得干涉公正审判权。要求新闻媒体在宣传时应注意宣传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审判制度的规律和特点,让公民了解司法,从而平抑公民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和贬低司法的行为,不能一方面践踏了法治,损害了司法行为,又指望司法给予公正守护;改变现行诉讼时找关系(不信任司法公正),否定法制的社会文化和诉讼心态,努力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主动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环境,实现通过宣传报道引导公众信赖国家司法,发挥新闻媒体在司法公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如果公信力流失,公众对法院及其裁判不再认同,后果是可怕的,机关形象受损、民众信心受损不说,国家政权机关怕也将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今,一些机关和团体公信力流失令人颇为担心,这里也包括不少地方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是法院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当然,法院和法官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做表率并应走在其他人的前列,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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