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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进行申报检查法官职业保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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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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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庄波

内容提要:本文以基层法官的视觉观察法官职业的部分现状,在法官职业的现实环境和特殊要求中提出了建立该职业保障机制的一些意见,这些意见,从最基层法官职业的现状出发,用最朴实的语言阐明一名基层法官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心声,虽然没有太多的学术论调和术语堆砌,但实实在在的想法,更具有说服力和现实意义。笔者希望能为决策者提供一些参考,也迫切希望尽快建立与法官职业相称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法官有权力、有社会影响力,较其他公务员多领一笔“法官津贴”,影视剧中常有一些关于法官抑强扶弱、惩恶扬善生动事迹的描写,法官似乎高高在上,应当有些骄傲于从事该职业。但是,笔者在基层工作的近20年间,感受却颇为不同。构思本文时,正值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一明传电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发生爆炸事件的情况通报》,近年来,此类事件并不鲜见,从很刺眼的一个角度反映了法官职业并不良好的现状。笔者在法院工作的这些年,法院的老人越来越多,很多新招录到法院的青壮年,又纷纷另谋他就,法官流失严重:2010年以来,基于解决职级和返回原籍等原因,云南省昭通市两级人民法院共流失法官多达54人,年龄在25至40岁之间(其中,调出法院系统40人,调出昭通法院系统到外地法院11人,辞职3人)。身边的各位老法官仍然奔波于越来越多的各类案件,照顾家庭的时间少了,头上的白发多了,身上穿的法官服被磨得油亮(衣服质地和长久穿着所致),朋友们偶尔会问:你们法官只有一件衣服吗?我则会想,幸而有法院发的制服,否则一些法官可能真买不起衣服。

不论法官这个职业流失了多少人员、收入偏低到何种程度,坚守审判岗位的法官仍然坚定了一种毫不粉饰和绝不高调的信念:领着工资就应当努力工作,首先还是要考虑如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但是,单凭法官个人的信念,不足以令法官履行好职责,而是需要一些外在保障、制度保障。

一、履行职责的保障

(一)正常司法的保障

法庭是法官活动的最主要的工作场所之一,法官履行职责的首要条件就是确保有一个能正常审判的法庭。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实践中适用的情况如何?就局部管窥而言,该法条运用并不多,而因为其规定较为简单,所以在实际的法庭审理中很多应予严格禁止的行为反而被放纵了,如在法庭上当事人或旁听人员悠然自得地把腿搭在座位上,举止粗俗无礼;当事人打电话给法官,要求行贿,官员或有关人员随意地到法庭上指手画脚,干涉审理……这些均对法庭的权威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正是这些细节的不处理或处理不当,才助长了各种恶性事件的发生,才使法官的执业环境愈加困难。在我国的现阶段,为确保法庭对法律的具体执行,很有必要设立藐视法庭罪,这可以从基础上对法治的进程和法律的实施产生影响。

(二)法官人身安全的保障

笔者所在法庭的法官曾被被执行人围攻殴打,而很普通的送达中,当事人无理纠缠,然后埋伏高处,扔石袭击,也曾让笔者及同事防不胜防;还有从精致的公文包里突然摸出一把明晃晃的菜刀,也让同事们目瞪口呆……这些都是笔者的亲身经历,虽然因为侥幸未有严重后果,事后也对相关违法人员严肃处理,但令人不禁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忧虑起来:不佳的司法环境决定了最基层的法官不但要有智者的智慧,还要有特警的身手!这样的冷笑话着实让人笑不起来。当然,许多法院为了安全问题想了很多办法,如设立安全门,进人必检,或设立隔离门将法院的不同功能区域分隔开,但这些都是一些应急性的设施,对于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并无明确的机制,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更是感到安全的压力与年俱增。希望能将实践中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制度化,比如一个中心法庭可以确保一名法警或安保人员,审判庭的安检门及数字监控予以普及等等。

二、公正裁判的保障

(一)树立法官威权

法官的威权与法官的公正相互促进,公正可以提高法官的威望,而具备威权的法律才可以根本地推动公正的裁判。不管从事何种职业的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就法官职业而言,就必须具有威权性,法官若不能在每个具体的事件中推行法律、实施法律,法律制定的意义便大打折扣。

法官的威权除了社会的整体认同和努力外,更需要法官从业者在职业规范及自身行为上的持续努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对法官在履行职责时的一些规定:“法官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以上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法官行为规范都是一名法官从业者应当认真对待的,自身的威望除去社会的因素外,很大程度上还得靠自己的努力。

法官威权的设立还需要法官能够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法》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实中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受到外界干涉、干预或干扰的现象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加强法官职业权力的保障,应建立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法院则应通过深化审判权运作方式改革和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

(二)提升审判实务能力

在我国现阶段,法官就应具备较高的审判实务能力。1949年时马锡五等认为审判人员的条件是:要能够忠实于革命事业;要能够奉公守法;要能够分析问题,判断是非;要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负责;要能够看懂条文及工作报告。现阶段的法官,需要具备更加精深的专业及相关的知识,以及更广的社会知识,以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表述为例:“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上述一个简要的条文就包含了若干的知识内涵,还顺带对法官的日常生活智慧提出了要求:法官不仅要“一专多能”甚至须“多专多能”。

三、法官职业的物质和社会待遇保障

(一)物质基础的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曾言:“从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来说,法官首先是人,然后才是法官。而人首先是生物的人,必须首先满足人的物质生存所必须条件。如何把世俗的人塑造成一个社会正义的化身,是人类自从有了法律以来就孜孜追求的目标。人们在无数次的探索中发现,只有制度的保障和道德的修养二者兼修,方能见效。为此必须予法官以物质上的保障。同时,给法官以身份上、地位上的保障,使他作为独立的人而存在。”在此,首先是物质基础的保障。法官职业有许多限制,职业法官又有许多思维上的自我设限,所以身边的大部分法官为养家糊口焦躁不安。每年法院系统要流失那么多人,这是主要原因之一。好不容易培养出几个“熟练工人”,一有机会就跑了,许多老同志都这样感叹。法官职业正在大量失血,而法律本身却不断更新和前行,“廉颇老矣,尚能饭否?”

(二)社会待遇的保障

法院本应是一个相对稳定的部门,鲜有较大的人员变动,但事实远非如此。如果法官职业已经与时俱进,大家可能乐于此种生存状况,但在高门槛、高要求,而又低收入、难发展的现状下,这一职业就难有吸引力,成为一个要求越高、表现越差的部门,就如现在的教师职业,各种评价和要求层出不穷——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高尚的职业,但生存状况也类似于法官职业。这些年,法院系统对提高法官的社会待遇作了很多努力,例如中心法庭庭长解决了正科的职级待遇,某些法院也努力推举中坚力量到行政等部门任职,这些都有助于法官社会待遇的提升。当然,在研究提升法官社会待遇的问题中,法官的精英化、职业化的发展方式与现在的以公务员为序列的行政管理方式还有许多需要思考的地方。

总之,要形成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还任重道远,作为职业的法律工作者,只有搭上我国现行法治这一车辆,才能真正获得相对完备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