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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代驾出事故,车主是否赔偿?

  • 投稿凡夫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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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主持:王长河,三级高级法官

【案情】

刘某、陈某各自购买了一辆自卸低速小货车,同为防洪堤加固工程的承包人装运土方。2014年7月6日早上,刘某与陈某等一行人相约去工程承包人的家中结账。这天,刘某主动要求驾驶陈某的车辆前往,陈某同意并叮嘱其注意安全,而陈某自己则乘坐了其他同行人的车辆。当刘某独自开车行驶至一加油站旁时,与章某驾驶的一辆低速自卸小货车发生了相撞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刘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章某负次要责任。之后,章某提起诉讼,请求肇事者赔偿损失。

【审理】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章某车辆损失30977.8元;二、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章某车辆损失13276.2元;三、刘某与陈某对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4254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焦点】

庭审中,本案存在着争执焦点,即刘某驾驶陈某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借用车主车辆驾驶,还是帮车主代驾?

【评析】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好意同乘中的帮工代驾,因为车主本人并不在自己车上,是由与之相约同行人单独驾驶车主车辆前往目的地,而车主反倒搭乘其他同行人的车辆。因此,同行人是借用车主车辆驾驶,还是帮车主代驾?这就得根据借用与帮工代驾行为的区别,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推定案件事实,以此对该主动驾车行为进行定性。

代驾是指代驾人按约定或指示将请驾人与车辆运送至目的地的行为。生活中存在商业代驾和无偿代驾。无偿代驾是一种帮工行为,一般是发生于亲朋好友之间,主要基于信任等人身关系建立起来的,是帮工人无偿、自愿、短期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没有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帮工代驾主要是为了被帮工人利益的一种无偿行为,其可以是将车辆送至某指定地点,也可以是将车辆与人一起送至某指定地点。

日常生活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拥有汽车的人群越来越多,在亲朋好友中相互随意驾驶别人车辆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有的是交换车辆驾驶,有的是为过豪车瘾随意开走兜风,有的是为了自己事情随意开走朋友车辆,有的是为了朋友事情驾驶朋友本人车辆等等。这种随意驾车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行为,则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上述列举的四种亲朋好友间随意驾驶他人车辆行为,前三种行为均是为了驾驶人自己的纯个人目的而驾驶他人车辆,是一种典型的借用关系;第四种行为是为了车主本人的利益而提供的无偿帮工,是一种典型的帮工关系,

这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总结归纳出来的一些经验法则,也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所适用的经验法则的一部分。运用经验法则来推定事实具有合法性。最高法院有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但运用经验法则推断的事实,毕竟只是一种可能性趋近100%的法律事实,并不等于现实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应慎用、少用,只有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推定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种方法。因此,在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的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与推定事实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盖然性;待证明的要件事实缺乏证据加以直接证明,且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经验法则的推定必须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具有可接受性。拿本案来说,如果车主陈某的车系一辆崭新的豪车或驾驶人刘某在驾车过程中从事其他个人事务或经过了非必经之路等等,那与我们推定为无偿帮工这一法律事实之间就不再具有高度盖然性。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属于帮车主代驾的行为。由于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应赔偿44254元,所以,帮工人刘某因未谨慎驾驶,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应承担与之过错大小相对应的60%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帮工人刘某也有附带的获益,根据公平原则,还应酌情承担10%的赔偿责任;陈某应承担30%的责任。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

(文/陈庆荣 王常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