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赵玉梅
为全面做好诉讼保全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伊旗法院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诉讼保全担保的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规范诉前保全的适用。为了确保财产保全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诉前保全的受理条件,增加诉前保全的适用,以保证法院对案件的审、执顺利进行。二是规范诉讼保全的程序。对于申请人提供现金、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作担保的,与银行商定,由房屋产权交易监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规划局等部门商定,由相应部门出具已停止过户、转让、抵押回函后,法院方才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三是规范保全申请的审查。审查时要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可能胜诉,是否存在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以此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及保全的范嗣,对提起的给付之诉,申请保全的金额在其诉请范围内,且提供了担保,应当及时受理。四是规范保全公示登记制度。对保全的财产采取一定形式向全社会公示,特别是对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保全时,在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保全登记手续,对其他无形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保全,及时履行登记手续。五是规范担保登记备案制度。申请人以实物、资金进行担保的.对担保的财产进行审查后,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禁止在担保物上办理过户手续、重复设定担保、办理租赁登记等以防止担保物在财产保全期间被处分。六是规范保全协助人的义务。进一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财产保全协助人切实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切实解决“保全难”的问题,以保证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