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阮冬梅
中共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蒋超良于今年1月27日签发第2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正式公布了该省政府今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来自《吉林日报》的报道称,这部共分7章、53条的《褒扬办法》,将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均为烈士遗属,都可享受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等,符合一定条件的烈属还享受定期抚恤金和优待金、临时补助金、特困救济金、节日慰问金、货币和实物补助等,并在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都享受优惠待遇,甚至在缴纳取暖费和有线电视费等问题上均可获得地方政府的帮助。该《褒扬办法》还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当将烈士褒扬和烈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保障烈属的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提高。
旨在促进烈士褒扬工作、抚恤优待烈士遗属的烈士褒扬办法,实际上已不是首度进入公众视线了,早自2011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公布的我国《烈士褒扬条例》就已正式施行,该《条例》除了对评定烈士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范和完善外,还对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如明确了烈士褒扬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定期抚恤金标准亦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此外,烈属们不仅在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还可优先批准服役、录用为公务员、进敬老院供养,如若从事个体经营亦可享受工商、税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便意味着,一个大家庭中只要能涌现出一位舍生取义的烈士,其在世的全家人便可自此生活无忧。
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无论怎样抚恤优待痛失亲人的烈士遗属都无可厚非。但值得警醒的问题是,目前在国内的一些地方,烈士称号竟成了一种遭到滥授的“代偿福利”,被用以在一些“剪不断,理还乱”的意外死亡事件中息事宁人,以致“讨薪烈士”、“醉酒烈士”、“厕所烈士”、“强拆烈士”乃至“涉黑烈士”等惊闻近年来在各地不断涌现。烈士荣誉称号本是不折不扣的国之名器,如今却在“维稳”的口号下沦为一种安抚亡者家属激愤情绪的抚慰品,这何尝不是对烈士精神和诸多革命先烈的莫大亵渎?
“讨薪烈士”是怎样炼成的?
今年1月19日上午,在河北衡水的冀州市凯隆御景楼盘,发生了一起惊人的跳楼事件,14岁的四川巴中籍初二女生袁梦为了替父讨要被开发商拖欠已久的工钱,纵身从该楼盘的17层楼顶部跳下,在随后的紧急送医途中,这条尚未绽放的年轻生命就此陨灭。
该事件发生的当天晚上,死者家属将袁梦的尸体从医院抬至凯隆御景楼盘前,燃放起了鞭炮为孩子鸣冤。冀州市委宣传部随后透出消息称,当地相关部门已迅速介入对此事的调查,当地政府也出面牵头协调开发商与死者家属谈判协商,在经过一整天的谈判调解后,双方终于签定协议,令这起十分意外的少女讨薪死亡事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此事究竟是如何“圆满解决”的呢?《郑州晚报》等媒体的后续报道是:开发商冀州市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1月20日凌晨将其拖欠的89万元工程款(含工资款)打入冀州市住建局公共账户,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凭身份证和工资表等相关证明到住建局领取工资;袁梦的遗体则于1月21日下午被火化,痛失爱女的父亲张浩说:“当地政府觉得她(袁梦)为农民工伸张正义付出了生命,把她的骨灰安放在烈士陵园。”多家媒体同期的报道还特别说明,袁梦的骨灰已经“陈放到殡仪馆旁边的烈士陵园”,且事主张浩的相关说法也“得到冀州市委宣传部新闻科李科长的确认”。
但这起令人遗憾和辛酸的“花季少女讨薪身亡”事件经诸多媒体传开后,人们在为那些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打抱不平并为袁梦之死扼腕叹息的同时,也对当地政府将袁梦的骨灰陈放在烈士陵园的做法提出了质疑。有观点人士认为,英年早逝的袁梦虽然可怜、可悲甚至可敬,但她毕竟不是在执行公务和抢险救灾中牺牲的烈士,其捍卫父母合法权益的自杀行为也不值得提倡——作为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她为了替父亲讨薪竟然以死相逼,并沦为讨薪纠纷的牺牲品,由此表现出来的其实是一种对生命的漠视和无知,以这种视生命如儿戏的方式“讨回尊严和公道”并不可取,更不值得赞扬。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政府将其骨灰同革命先烈们放在一起,显然既不合规矩,也有些不伦不类。
还有观点称,烈士是一种对为正义事业牺牲生命者的荣誉称号,烈士陵园则是后人为纪念中国革命先烈们所建的纪念性建筑,专门用于掩埋烈士或陈放烈士们的骨灰。而按照烈士的评定标准,讨薪女孩袁梦远远不够格,其所谓“为农民工伸张正义”的行为也不能等同于为正义事业牺牲生命,她的骨灰被安放到烈士陵园是并不妥当的,否则就相当于当地政府在大力提倡和鼓励这种无谓的牺牲。更有言论指出,将袁梦的骨灰安放在烈士陵园“实属闹剧”,暴露出了当地政府在烈士认定与褒扬问题上的认知错误,这一错误做法理应得到及时纠正,否则将无异于对安息于陵园中的革命烈士们的嘲弄。
不过也有分析认为,将袁梦的骨灰安放在烈士陵园的做法,其实只是地方政府为“体现人道主义关怀”而进行善后补偿的一种方式,也许在当地政府看来,这无非是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的一种手段而已,跟多赔些钱没太大的区别,而不是意味着对死者生前牺牲行为的正面肯定。也就是说,缺乏鲜明褒奖意义的“讨薪烈士”更像是一件信手拈来的抚慰品,它并未真正回应广大农民工的利益关切,也没能平复死者家属对“懒政”现象的憎愤情绪,而是采用避重就轻的方式给袁梦“戴高帽子”,并以荣誉作为一种妥协手段试图息事宁人。
更有时评称:先是不作为,再是乱作为,当地政府化悲剧为闹剧的一系列表现只能收获“差评”,其进退维谷的背后其实暗合了一条常见的官场逻辑——平日里对底层劳动者的诉求漠不关心,一旦事情被“闹大”,甚至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就急忙灭火善后、息事宁人,甚至为了自保官帽而不择手段。从仅用一天时间就让开发商全部结清89万元欠款,并与死者家属迅速达成和解协议,且没有官员被问责来看,当地有关部门已将“危机公关”的相关招式玩得烂熟。但问题在于,烈士陵园本是对社会人群尤其是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人们很难想象当地政府接下来该如何对参观者讲解“讨薪烈士”的“英雄事迹”?参观者又能从这个贴着“讨薪”标签的“烈士”身上读出多少“高大上”的东西?若再有经此先例的“示范”而出现的“破窗效应”又该如何应对?
然而就在舆论界为“讨薪烈士”一事争论不休之际,中共河北省衡水市委宣传部的官方微博“@衡水发布”却于今年1月22日发帖否认称:“袁某骨灰现安放在冀州市殡仪馆骨灰寄存处,个别媒体报道的骨灰安放在烈士陵园信息有误。”冀州市官网随后也发布辟谣信息称:经与冀州市民政局及坠楼女生袁梦父亲联系证实,袁梦骨灰现安放在冀州市殡仪馆骨灰寄存处,并未安放至烈士陵园。至此,这一将“权利挟持”和“荣誉褒奖”当作了博弈筹码的连串事件,竞未留丝毫余音地突然得以收场了事。
从“强拆烈士”到“涉黑烈士”
我国现行的《烈士褒扬条例》中明确,有5种牺牲情形可评定为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而且从法律层面看,认定烈士既有严苛的申报条件,也有严格规范的程序。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评定出的“烈士”,却令人大跌眼镜。
2014年8月1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邵罡在一起因强制拆迁征地引发的冲突事件中,被十余名因不满征地补偿价而拒绝搬迂的“钉子户”村民砍伤致死,其遗体被火化安葬后,当地随即传出官方拟追授其二等功及上百万补偿款的消息,《新京报》等媒体随后还从龙潭区官方获悉,当地相关部门还打算为因公殉职的邵罡申报烈士。但此消息一出,立即在网上引发强烈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因拆迁冲突而死亡的邵罡是否符合申报烈士的条件,毕竟地方政府强拆在诉私有房产是否合法尚存争议,而且在这起亦有村民受伤的冲突中,对“谁先动手”也还有着不同的说法,因公死亡的邵罡能不能算烈士还有待商榷。虽然有专家声称,北京、沈阳等地近年来已有多位因公死亡的城管人员被追认了烈士称号,邵罡成为“强拆烈士”也未尝不可,但舆论界普遍认为,有着暴力执法倾向的城管人员就不应该被追认为烈士,因为他们并非殒命于敌我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丧生于因地方政府执政偏差导致公私利益尖锐对立的人民内部矛盾,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伤亡仅属于“工伤”范畴,远远谈不上烈,并且还很可悲,决不能以“烈士”视之。
然而在我们的记忆中,诸如此类的“烈士”却已是持续不断地涌现了。2008年2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王志平在其办公室遇害,一女税务干部同时被杀,凶手、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关六如接着饮弹自杀。事发十天后的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复追认王志平为“革命烈士”,依据是《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条款。但随即便有市民质疑称,在该市至少有四套住房(总面积达830多平米)的王志平遇害时并非在执行革命任务,“买官不成,遂起杀心”的凶手关六如也不是敌人,何况此事还牵扯进了一名令人遐想联翩的女税务干部,在该案尚处于警方侦查阶段时,内蒙古民政厅和呼市四套领导班子缘何就能断定王志平堪称烈士呢?
2009年10月28日晚,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交警中队警长陈录生因受其上司谢飞勇之邀,于休息时间与西乡街道麻布村领导在某大酒楼吃饭应酬,席间喝了大量洋酒“轩尼诗”而醉酒身亡。事后有内部消息传出,西乡交警中队不仅将陈录生上报为“因公牺牲”,还张罗着要为他申报烈士,原因是死者家属连续多日都到交警中队大摆灵堂且每天放鞭炮祭拜,使得交警队无法正常办公,自知理亏的交警队领导对此敢怒不敢言,只得想办法“了事”。西乡交警中队中队长谢飞勇后来也坦言说,陈录生确实是醉酒窒息死亡,当时警队之所以将其上报因公牺牲和烈士,主要是想“从名誉上弥补他,并为家属多争取一些抚恤”。谢飞勇还说:“这也是国情所致,每个单位都会这样处理,并无不妥之处!”
2010年7月24日中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于午休期间在单位厕所内摔倒引发颅内出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29岁的他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并被追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此消息一出,同样引起网友争议,朱继宏也因此被网友戏称其为“厕所烈士”,尤其是他上厕所前还在网上与女友聊天等细节公布后,质疑的声音更加强烈。但黄舣镇政府负责人坚持认为,朱继宏被认定为“因公牺牲”符合相关规定。
2011年9月9日晚,深圳市南山区城管队员龚波在与队友对摊贩赵某强的烧烤摊档进行暴力清理时,被激怒的赵某强用刀刺死,为此龚波家属向街道办提出包括赔偿费、帮其遗孀找工作、给予龚波“烈士”称号等一系列诉求,街道办均应之照办。但到了翌年7月,在赵某强被判无期徒刑数日后,南山警方却宣布称,险成烈士的龚波其实是涉黑团伙的骨干成员,他们披着城管协管员的外衣,长期对辖区商贩大肆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如果这样的坏人都被“奉送”了烈士荣誉,革命先烈们用鲜血铸就的“精神高地”又岂能长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