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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钱充公”的社保弊制当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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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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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叶祝颐

据《大河报》载:“工薪族用几十年的职业生涯交钱,但是可能到去世时自己交的钱还没有领完就‘充公’了,难道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活得久一点吗?”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信重工董事长任沁新在会场抛出“辣”问,引起了会场及社会各界的一阵热议。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按照60岁退休计算,职工领自己的钱要到71.5岁才能领完。尽管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里的余额都可继承,但是如果职工刚退休不久就死亡,远远没有领足139个月工资,那他们所交的钱便将会被“充公”。再者,尽管退休前死亡职工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但是多年的养老保险金成了一笔没有利息的零存整取银行存款不说,单位代为缴纳的大头资金也都会被“充公”。从投资性价比的角度来讲,这对寿命不长的老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养老金不能缴了白缴”应该成为政府和社会的共识。

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参保人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可以转移部分单位缴费。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与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千差万别,养老保险参保办法与缴纳金额也不尽相同,这就意味着参保人在不同地区参保,退休待遇将会不一样。参保人转移个人账户不难,但是单位缴费往往纳入了原参保地的社保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转移比例将如何确定,才是问题的重点与难点。如果单位缴费转移比例过低,既会给参保人利益造成损失,也会加大转入地政府的经费压力;如果单位缴费转移比例过高或者全部转出,养老保险转出地也不会愿意,因为这笔钱已经纳入统筹基金,要转出地把已经吃进去的钱“吐出来”,势必会触动转出地的既得利益,谈何容易?这便既需要转出地拿出诚意、体现责任感,也需要中央就这个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情况作出周到细致的制度安排,并制定配套监管问责机制,避免有的地方社保部门人为制造障碍以架空养老保险接转制度的惠民灵魂,从而逐步建立起“全国一盘棋”的良性社保格局。

总之,无论是养老金领取还是养老金转移,国家都应该完善顶层制度设计,考虑所有参保群众的利益关切,考量社会公平因素。比如职工在退休前死亡,除了个人缴纳部分以外,单位缴纳部分是否也可以继承:再比如职工退休不久便死亡的,能否退还其所缴费用,或者在死亡抚恤金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这些问题都值得考虑。只有国家层面政策细致、完善,地方政府打破地域性利益的条条框框并体现应有的责任担当,才能切实维护参保群众的利益,让广大退休老人得以体面惬意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