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
首页 文科毕业法律毕业正文

中办国办:办案人员侵吞挪用涉案财物按贪污追责

  • 投稿狐狸
  • 更新时间2015-09-10
  • 阅读量464次
  • 评分4
  • 20
  • 0

文/李娜 袁定波

随意扩大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贪污、丢失、损坏、截留、挪用、私分赃款赃物,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该返还被害人的没有及时返还……近年来,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老百姓对此颇有怨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通过八大改革举措勒紧涉案财物处置“紧箍咒”,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

多位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意见真正实现给涉案财物“上保险”,有利于实现依法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保障执法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有利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规范查扣冻不得随意处置

“走,去买两包烟吧!”几年前的一个晚上,两位民警在众目睽睽之下,当场砸了巡逻检查时收缴的老虎机,拿走里面的52元钱。这是发生在福建省福州市的一个真实案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告诉记者,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较大。

“办案机关在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模糊性等原因,决定哪些属于涉案财物、采取相应措施的时间等受制约性程度较低,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等问题,尤其是公安机关等插手民事纠纷案件更为明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直言。

“两办”意见针对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大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了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抚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予以解除、退还。

熊秋红认为,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涉案财物的定义、认定标准和范围,有利于增强公安司法机关执法统一性。强调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要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影响,体现出对当事人财产权的尊重。

严禁办案者自管涉案财物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基层司法机关和基层民警都是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实务操作中,由于相关清单制定规范不统一、账户较为混乱等原因,特别是随着诉讼进行,证据材料会随之移送,在此过程中,一方面会导致有关财物丢失、损坏,侵害权利人权益,另一方面也为贪污腐败等提供了滋生条件。”陈卫东说。

意见针对涉案财物保管不规范问题,明确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对此,公安部法制局刑事法规处处长陈敏认为,这样规定是为了强化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内部制约,防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导致的管理混乱、监督不力、责任不明,甚至挪用、私分、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等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副局长詹复亮表示,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该项制度规定,既要加强对自身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活动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案单位的监督,发现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追究责任。

意见对加强涉案财物保管提出一些具体要求,如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

建立跨部门集中管理平台

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诉讼阶段、不同执法环节,有时跨地区、跨部门。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是造成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乱象的又一重要原因。

陈卫东指出,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法院,不同诉讼阶段中,有关涉案财物移送多是以各机关基本文件等形式加以规定,出现保管、移送规则等差异和流程的不连贯,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有效进行。跨地区办案等情况中,由于各地方、各部门交流有限,且具体操作规范有别,直接影响办案效率。

另外,由于涉案财物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主体,如果信息不公开,容易滋生暗箱操作,为司法腐败制造漏洞。

基于此,意见要求,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将财物的来源、去向、保管、移送和处理在平台上公开,可以促进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对于遏制腐败和防范涉案财物暗箱操作是一个有力的武器。”熊秋红表示。

完善审前返还预处置程序

受制于追究犯罪的传统观念,有关涉案财物的处置,绝大多数要等到法院判决之后才能处理,缺少有效的审前返还处理机制。

意见提出要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统一被害人合法财产审前返还的两个标准:一是权属明确,二是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

“设定这一制度,是为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尽早使被犯罪破坏的财产关系得到恢复,更好地保护刑事犯罪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下一步,公检法将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对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由于办案期限较长,且不少涉案财物属于有期限的票据、易腐烂等物品,往往出现对这些财物处理不当而侵害权利人权益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办案机关工作负担。为此,意见明确,要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

苗有水认为,对涉案财物进行先行处置,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种类繁多、情况复杂,过于僵化地管理、处置涉案财物,可能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如水果、海鲜等生鲜物品难以长期保存,汽车、船艇等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容易导致亏损。因此,意见规定,对于特定类型的涉案财物,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并要求先行处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苗有水说。

陈敏透露,下一步,公检法将根据意见的规定和精神,联合制定实施细则,拟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物品”进行细化,并对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公安部负责境外追逃追赃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力反腐倡廉。一些涉嫌腐败、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逃往境外,长期得不到法律制裁,社会影响恶劣,损害了法律尊严,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

针对境外追逃追赃难问题,意见提出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由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

陈敏介绍,2014年,公安机关开展“猎狐行动”,专项追捕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取得重要战果和良好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扩大境外追逃工作成果,中央决定构建集中统一、分工合作、高效顺畅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由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充分发挥现有警务合作渠道作用,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经济犯罪等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詹复亮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应当积极核查境外涉案财物去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应当继续开展侦查取证。需要到境外追逃追赃的,办案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基本情况及调查取证清单,按程序层报最高检,由最高检向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司法协作请求,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

“意见有利于规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职责、任务和程序,有利于整合各相关部门,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强大的打击腐败犯罪威慑力。”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副司长张晓鸣表示,司法部将继续依司法协助条约,在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和执法、司法合作中发挥作用,组织律师为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腐败资产向受害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有效救济利害关系人权利

据了解,我国法律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比较充分,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利害关系人等案外人相关权利的保障还不够,救济机制更是缺乏。

苗有水说,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但是,对于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处理有异议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相应的救济机制。

针对涉案财物救济不到位问题,意见要求政法机关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提出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举报,也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意见明确规定,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当事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詹复亮认为,这对于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涉案财物处理决定请求抗诉的,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处置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属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上级检察院要依法受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要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等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三道防火墙随时发现问题

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随着经济发展,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数额越来越大,成为某些“长了歪心眼”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眼里的“唐僧肉”。

为了加强监督制约,通知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

“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是一个动态过程,涉及多个执法司法环节。要规范处理,各个执法司法部门都有责任、都有条件发现其前置程序中出现的问题。”陈卫东提出,相互监督、检察监督、上下级监督构成三道防火墙,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纠正,可以有效防止确有错误的涉案财物处置进入下一个司法环节。

詹复亮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切实加强对自身办案活动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法律监督,积极发挥检察机关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进行、促进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职能作用。

通知规定,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熊秋红分析说,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责任追究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对于追责主体、追责原则、追责标准、追责形式、追责程序等未能作出明确、系统规定,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发生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行为后,难以有效追责。

“规定责任追究,属于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程序中的救济和保障机制,对于预防、遏制、惩治滥用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熊秋红说。

(转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