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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规范管理法院车辆

  • 投稿菜鸟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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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仇卫东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何更加有效的规范、管理执法执勤用车,实现车辆调度、管理的科学化、经济化,降低行政成本、提升司法形象、创造社会效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车辆管理水平的高低,服务质量的优劣,不仅事关各项司法程序性工作能否正常运行,还随着因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影响着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一、公务用车规范管理存在问题

(一)公车私用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公车使用的相关规定,只有高级别领导才能配备专车,其他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能为某个人长期控制、使用。但在实践中,大量基层机关公车“专车化”情况严重,公车支配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甚至公车司机也会“公车私用”,三分公用,七分私用,公车费用居高不下,却由“私用”大量挤占“公用”资源,“公用”时反而乏车可用。

(二)效率低下问题。即如上世纪计划经济时代,在我国现行公车甚至行政“公共财产”“粗放式”管理体制下,大投入、小收益、高消耗、低效率等现象极其严重。普遍存在“多人采购,无人管理;多人使用,无人维护”的“大锅饭”现象,部分车辆利用率低,资产闲置,存在严重的人为或自然加速损耗问题。

(三)成本偏高问题。车辆的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燃油费用、通行费用、修理费用和配件更换费用。在燃油费用管理环节,无论是现金支付还是油卡支付,都不能够杜绝公车驾驶人员虚报耗油量套取油款的问题;在通行费用管理环节,高昂的路桥通行费是造成公务用车消费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在修理环节,同汽修厂私下勾结,夸大、虚报、谎报修车费用,人为提高了公务车的维护成本;在配件更换环节,高档装潢、过度保养、频繁更换内外饰,也成为公车腐败的主要手段。

(四)难于监管问题。由于公车主要用于公务出差所用,在外行使阶段由谁来开,开向哪里,经由哪条路、用后停放于何处都极难监管。虽然部分机关制定了一定的规章制度和章程,但制度订立和制度执行之间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也大都缺乏处罚细节、方法,制度实用性、操作性不强。

二、公务用车规范管理原因分析

(一)缺乏制度保障。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需要行政法规等法律政策作为保障,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对此并无统一、具体、有操作性的法律标准和严格行政管理制度。各机关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定也失于概念化、抽象化和宣示性,缺乏具体的管控和惩治标准。

(二)缺乏财务监督。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往往失于管理粗疏、结果管控重于行为管控的弊端。公车财务支出中缺乏必要的预算、核算和审计,在公车采购、维护、运行各项成本中,普遍存在财务监督乏力的情况。

(三)缺乏公众参与。法院公车的使用和管理主要集中于内部行政部门管辖,同其他部门的审判执行工作关系不大,拥有各自独立的管理体系,一般工作人员对公车管控流程不甚了解。法院也未能发动全员参与对公车使用的监督,使得公车管控成为几个人的事情,容易滋生腐败。

三、公务用车规范管理应对方略

(一)严格车辆使用管理。所有执法执勤用车统一由行政装备科扎口管理,各部门公务用车须经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需列明用车人数、理由、时间、目的地等信息,市内用车由车队自行审批,省内用车由行政装备科科长审批,出省用车由分管院长审批,节假日用车由院长审批。对所有执法执勤用车统一安装了GPS监控装置,在经审批安排车辆后,行政装备科由专人对派出车辆在电子地图上进行实时监控。规定所有公务用车除经审批需要停驻外地的,每晚必须入库。

(二)严格车辆维护管理。每年根据全院执法执勤车辆的车型、使用年限等编制车辆的维修预算,计算当年可能产生的车辆维护费用。成立车辆维修鉴定小组,当车辆出现故障时,由驾驶员向鉴定小组提出维修申请,鉴定小组对车辆故障原因进行鉴定,提出维修意见,确定维修部件和价格。维修结束后,经相同的鉴定小组成员出具确定意见方可从汽修厂取回。由于全程监控,杜绝了车辆维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腐败。在大额维修鉴定过程中,还安排业务部门职员共同参与,加强公众监督。

(三)严格车辆油耗管理。对所有执法执勤车使用“一卡加油制”,即所有公务车辆加油使用一张油卡。年初编制车辆油耗预算表,根据车型和使用年限等初步确定车辆标准油耗,在每辆车加油时登记车辆运行里程数和当天加油额。每月底编制《全院车辆用油分析表》,通过各个车辆每月加油量、里程数、单位耗油量的分析监控车辆运行过程中是否产生了腐败。

(四)严格车辆配件管理。对执法执勤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度,规定对执法执勤车辆配件的更换,所有的保养都应当记录入档。每年编制车辆保养预算表,对车辆内外饰、部件超龄更换、全车做漆等进行规定。驾驶人员对车辆保养较好,延长配件使用年限的,予以奖励。

(五)严格驾驶员管理。为充分调动驾驶员参与执法执勤车“减资增效、反腐倡廉”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司法行政服务质量,对驾驶员进行量化管理,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并将考核结果并入全院岗位目标责任制统一考核,提高司法行政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