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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柔”“柔洁”法庭对决

  • 投稿石欣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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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丁 隽 谭湘客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柔”字的意思是嫩、软、温和等,“洁”字的意思是干净、整洁、清洁、纯洁等,用这两个字组合成的形容词“柔洁”与“洁柔”,都有着“柔和、和美、洁净”的含义,常被人们用来表述一些物品的特殊品质与属性。如著名作家冰心便在<寄小读者>-书中,用“柔洁”一词来形容月光的柔美:“想起一千九百二十三年前,一个纯洁的婴孩,今夜出世……这个彻底光明柔洁的夜,原只是为他而有的。”而“洁柔”一词,则被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家专业生产生活用纸系列产品的企业引作了企业名称,这家名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如今已是“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粤川浙鄂豫五省拥有六大生产基地,销售网络辐射我国华南、华西、华北和华中等区域,其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并名列中国生活用纸行业的3个中国名牌产品与4个驰名商标,产品远销国内外,该公司也于2011年在深交所成功上市。

也许正是看好了“柔”“洁”两个褒义字所蕴含的感情色彩,同时也为了表达自身产品的相关品质属性,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的一家生活用纸加工销售企业-2002年8月注册成立的南通濠景纸品厂,也使用了“柔洁”一词作为其卫生纸产品的标识。为此,南通濠景纸品厂于2014年7月被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前者在产品上使用“柔洁”二字进行标识,侵犯了后者的“洁柔”商标专用权。经诉讼双方在法庭上的一番各持己见的激烈交锋,这起引人注目的商标侵权案日前已经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终结,“洁柔”与“柔洁”两种纸品最终被判互不侵权。

案情:“洁柔”状告“柔洁”商标侵权

近年来在我国诸多城市的各大超市中,人们都可以见到“洁柔”牌的系列面纸、卫生纸等生活用纸产品。通过产品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可知,“洁柔”纸品的生产商是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生产基地则各有不同。通过相关资料可知,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达1.6亿元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8年底由原合资企业“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台港澳与境内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属国内生活用纸行业第一梯队企业,也是全国最大的专业生产生活用纸系列产品的龙头企业之一,其“洁柔”品牌产品如卷纸、盒巾纸、手帕纸、餐巾纸、擦手纸、抹布纸等多个品种均已覆盖全国绝大部分地县级城市,还数度被广东省质监局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并被国家质检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作为“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广东省企业100强”、“2006年最佳创建品牌企业奖”等荣誉的获得者,中顺洁柔公司还曾首创了上下洁净、中间柔韧的三层卫生卷纸和横抽技术并申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近年又独创了洁柔可湿水系列、洁柔面子柔润系列两大核心产品,其技术含量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但2014年7月,中顺洁柔公司却意外地发现,江苏省海安县一家名为南通濠景纸品厂的同行企业,也在其生产的濠景卫生纸产品上使用了与“洁柔”商标近似的“柔洁”二字作为标识。中顺洁柔公司认为,南通濠景纸品厂的这一做法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于是便将南通濠景纸品厂告到了海安县人民法院,请求法庭判令濠景纸品厂停止侵权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同时在相关报刊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同年9月1日,海安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这起商标侵权案,并定于10月份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2014年10月10日,这起商标侵权案在海安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顺洁柔公司在庭审中诉称,该公司是注册商标“洁柔”的权利人,但被告南通濠景纸品厂未经其允许,便在生产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柔洁”二字作为商品名称,从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还称,该公司经受让取得“洁柔”等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以后,为了扩大该品牌的影响力,曾花费巨资通过聘请知名艺人代言并冠名舞蹈、体育等竞赛,赞助电影、电视拍摄等方式,以及利用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介,对这一商标及其产品、公司名称等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使之取得了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如今“洁柔”牌纸产品已是广东省名牌产品,先后获得过国家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等,在市场上拥有不小的知名度,而南通濠景纸品厂的“柔洁”纸品上市销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给该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但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被告南通濠景纸品厂却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在设计产品包装时便力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产品包装中特地用大字突出标识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濠景”,仅用小字注明“柔洁卫生纸”,其实只是说明纸品的品质特点柔软清洁,主要是取其描述属性并借以宣传自家产品“柔软干净”,同时便于和该企业同时推出的“柔韧”、“加韧”系列产品加以区分,在增强产品竞争力的同时也方便消费者选购。被告还称,该公司一直都致力于推广自身于2004年4月取得的“濠景”注册商标与品牌,无论是在户外广告牌还是运输车辆的车身宣传上,均使用了大型的“濠景”商标进行标示,在纸品包装上也居中突出标注了“濠景”,其产品上的“柔洁”二字无论是在字体、词组顺序还是用途上,都与原告的“洁柔”商标标识并不相同,况且“柔洁”作为一个通用词汇,人人都有权使用,该企业在主观上并没有攀附原告以“傍名牌”之意,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收到原被告提交的诉状和答辩状后,面对中顺洁柔公司的“义正言辞”和濠景纸品厂的“连连叫屈”,海安县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很快便弄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濠景纸品厂在其卫生纸产品包装上使用“柔洁”二字,既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会造成社会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原因有如下几点:

其一,难以认定濠景纸品厂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柔洁”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濠景纸品厂在其纸品包装上以明显“抢眼”的大号字体,将其自有商标“濠景”居中放置,仅在该商标的右下侧标有统一粗细、大小的字体标写的“柔洁卫生纸”5字,该5字字体并无明显突出使用迹象,因此无法认定其“突出使用”,更无法达到“区别来源的使用”。

其二,濠景纸品厂并无攀附中顺洁柔公司商标知名度之故意。濠景纸品厂虽成立晚于原告,其商标知名度也明显弱于中顺洁柔公司商标,但通过濠景纸品厂对“濠景”商标的使用情况来看,无论在户外广告牌还是运输车辆的车身宣传上,均使用了大型“濠景”商标进行标示,除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用“柔洁”二字与“卫生纸”三字一并使用表明该纸品质外,并无任何一处再次使用“柔洁”二字进行单独标识或宣传。

其三,濠景纸品厂商品外包装上使用“柔洁”字样,不会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误认或混淆。本案中,尽管中顺洁柔公司与濠景纸品厂生产的商品系同类商品,但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产生区别的标识显然应当是居中放置的“濠景”商标,普通消费者在进行选购时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大字体“濠景”商标,不会因其在下方标注“柔洁卫生纸”字样而产生其与“洁柔”有关联的混淆,或将其误认为中顺洁柔公司的产品。

其四,利用描述性词语注册商标后,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中顺洁柔公司的“洁柔”商标因系通用词汇,存在显著性固有缺陷,中顺洁柔公司通过添加蝴蝶、对字体撇捺笔画进行艺术化设计等方式,增强了商标识别性,但仍然不能因此改变“洁柔”文字或者说“洁柔”词组的描述属性,也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尤其是生活用纸商品中,生产商不可避免会使用表述其纸品柔软干净的词语来描述产品特性以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为此,海安县人民法院于日前对这起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据办案法官丁隽介绍,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构成有两个因素,其一是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这是商标侵权的一个前提;其二是如此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或者是否存在误认的可能。在本案中,被告濠景纸品厂使用“柔洁”二字是对其卫生纸的材质特点进行描述,并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且人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在被告的涉案产品中,其自有商标标识非常明显,而且它上面已经标注了注册商标标识,因此很难认定它是商标性使用,公众在选购该产品时也首先会看到“濠景”商标,并不会因有“柔洁”二字而误以为被告的这一产品是原告公司生产的。从这两点上来判断,该院认为被告使用“柔洁”二字并不会对原告的商标构成侵犯,即被告并未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描述性商标权利范围受限

近年来,随着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加强,不少企业都组织了专业的维权团队四处打“李鬼”,商标侵权也已成为我国各地多发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类型。但回顾相关案例可知,无论是“爱心”与““心爱”,还是“瑞美”与“美瑞”,这类注册商标最终都被法院判定为非近似商标,即互不构成商标侵权。在本案中,“洁柔”与“柔洁”两个词语也因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一度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不过因被告濠景纸品厂并未将“柔洁”二字作为商标使用,也没有重点突出这两个字来故意误导消费者,因此海安县法‘院判决濠景纸品厂并未对中顺洁柔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其间并无过多悬念。

其实通过类似的案件,我们应当留意到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那便是:描述性商标由于其商标词汇本身具有描述性,所以独创性和臆造性都相对较弱,其商标权利人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内容的权利范围也就受到较大的限制。我国《商标法》第59条前款对此有着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具体到本案中,与中顺洁柔公司的“洁柔”商标貌似的“柔洁”二字,被濠景纸品厂用作表述其纸类产品的特性,这完全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因为“洁柔”和“柔洁”都是对相关生活用纸产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的描述,并无攀附商标的故意。原因很简单:“洁柔”和“柔洁”均作为通用词汇,人人都有权使用,任何企业的商标注册行为都不能改变其相关文字或词组的描述属性,也就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描述性商标亦称叙述性商标,就是商标的内容或含义表述了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该商品的成份、性质、用途、功能、特点、质量、重量、数量或其他的特点。我国大多数企业经营者都喜欢使用描述性商标,因为这种商标很接近于宣传与推销该产品的目标。但这种用通用词汇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商标也是显著性最弱的商标,不仅缺乏想象,与臆造词商标、任意词商标乃至暗示词商标相比受保护程度和范围也最低、最窄。

描述性词汇构成商标的禁止权保护范围问题,在实践中一直都是争议较大的问题。可以想象的是,一些对通用产品特征的描述性文字或词汇,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或使用人独占使用的话,必然会导致他人对自身产品表述方式的限制,从而造成商标权人与他人利益甚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平衡。描述性商标原本是不能注册也不受法律保护的,不过一些描述性不是很强的商标在经过广泛宣传与使用后具有了“第二含义”,在我国仍会被接受注册,但此类已经符号化的商标,必须与该词汇本身描述性的“第一含义”并存,如若过多地赋予商标权人以禁止权,就势必会以缩小公共利益为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中顺洁柔公司从以通用词汇“柔洁”注册商标的那一天起,就已注定了会被同行“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