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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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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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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黎亚云

云南省戒毒管理机关大力推进警察分类管理,打造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的警察队伍,是促进队伍科学化建设,是事关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决定戒毒所能否实现“教育、感化、救治”工作目标的重要因素。

一、建立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是构建,打造平安戒毒所的需要:是从根本上改变戒毒所警察队伍建设的现状,致力于提高戒毒所警察队伍整体战斗力的需要;是充分体现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需要。

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就是从严治警长效运行机制的有力“载体”。在从优待警上,“一线有一线的标准,二线有二线的标准。”要依法为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尤其是为基层戒毒所警察创造公平、合法、合理的工作环境。

二、云南省戒毒管理机关警察管理的现状分析

首先,管理模式缺乏适应性。云南省戒毒管理机关基本沿用了重“年资”和“品位”,而相对轻“工作”的管理方法,对各类人员都采用了一套以行政级别划线的管理方法。这种管理体制人为地忽略甚至抹煞了不同分工的特殊性,影响了管理的成效;其次,工作岗位设置缺乏科学性。目前,有的戒毒所一方面是警力不足,另一方面又因岗位设置不合理导致警力浪费。个人与岗位缺乏科学合理的配置机制,未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在人与职位的配置上还存在缺陷,未真正做到“人适其位、人尽其才”,影响工作效果;再者,能力素质要求缺乏针对性。对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能力结构的通用性要求多,而对不同个体能力素质与岗位的适应性要求相对欠缺,侧重于通用职位的任职时间、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水平等,而对专业性要求相对重视不足。在通用型人才与专业型人才的培训上也不够协调:之后,激励机制缺乏长效性。戒毒所现行的分配机制,未能真正地体现职位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任职资格和相应的政治物质待遇等差异性,特别是非领导职务的晋升对工作年限要求较高,致使大部分警察存在“熬资历”的等待心理,工作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最后,警察素质存在不平衡性。一是戒毒所警察中存在“有文凭没水平”的现象。二是专业人才较少。三是戒毒所警察知识老化,欠缺学习。

三、云南省戒毒管理机关警察分类管理的构想

建立并实行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使戒毒所警察资源开发和利用达到最优状态,尽量满足戒毒所警察尤其是基层警察的合理需要,以激发其工作热情,增强自觉性,调动积极性,实现戒毒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的构想如下

从实际出发,建议将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划分为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综合类三个基本类别。

(一)正确划分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非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警察。由于历史原因,云南省戒毒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既有警察又有非警察的工勤人员。作为国家的强制隔离戒毒机关,戒毒所所有正式警察都应当是国家公务员,这是确定警察身份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保证。并按照公务员的标准提供福利待遇和发展机会,这是稳定戒毒所警察队伍,保证戒毒所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社会治安稳定的基本条件。

(二)彻底改革现行以“职务”为本位的单一型行政管理制度为多样化的职位分类制度。根据戒毒所工作的不同特点,对戒毒所警察进行分类,使其能根据自己工作的特点,学习知识,掌握技能,积累经验,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逐渐精通自己从事的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成为本领域的专家。

根据云南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需要,按照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可以考虑将警察划分为下列三大类型:

1、综合管理人员。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专门人员。具体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任职条件是: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品行优良,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具有5年以上强制各类戒毒所工作经验,担任所长职务的人员必须有从事一定年限的大队长或者其他戒毒所管理工作的履历和经验,熟悉戒毒所工作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有较高的行政管理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指在戒毒所中从事需要专门技能的工作人员。包括戒毒所内的医务人员、教育人员、心理学工作者、社会工作人员、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主要任职条件是:在全日制大学的相关专业毕业,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具有从事专业工作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品行优良,没有不良嗜好,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事专业工作的实际经验,并获得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戒毒所工作,了解与戒毒所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3、行政执法人员。指负责戒毒所内监管学员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警察。这是戒毒所警察内所占比例较大的一个警察群体,其应以戒毒所的类型、规模来确定。

主要任职条件是: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品行优良,没有不良嗜好;身体强壮、熟练掌握擒拿格斗技能:熟悉戒毒所工作,了解与戒毒所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三)在对戒毒所警察进行科学分类后,应对不同类型的戒毒所警察实行不同的待遇,这方面应遵循几项原则:

1.提供最低限度待遇的原则。即戒毒所警察的警察身份和公务员身份都必须保证,享受公务员应该享受的基本待遇。

2.考虑任职资格的原则。任职资格的不同,体现了个人整体素质的差别,任职资格高的人员,为达到这种素质而付出的努力自然就大,他们得到的待遇相应地就应该优厚,反之亦然。这是社会公平原则的基本体现。

3.考虑工作职责的原则。对于工作职责复杂,工作难度大的戒毒所警察,要提供比较优厚的待遇i相反,对于工作职责简单,工作比较容易的戒毒所警察,也要提供相应的待遇,这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体现,是社会正义的要求。

4.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戒毒所警察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不同类型警察的管理办法,明确培养、教育、任用、考核和待遇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规定。

(四)不同类型的警察按照不同的职务等级发展。要让不同类型的戒毒所警察按照不同的职务等级提升和发展,并且不断调整他们的待遇,有效地稳定专业人员队伍,使之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综合管理人员的职务等级。要按照现行的公务员行政级别和职务等级晋升和发展。对于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没有领导职位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非领导职务,让他们享受相应的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等级。对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医务人员、教育人员、心理学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生产技术管理者等,要根据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晋升和发展。对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也应该参考社会上对从事同样或者类似工作的专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相应的技术等级和享受相应的待遇,

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等级按照警衔等级发展。根据他们参加戒毒所看守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等条件晋升。

四、建立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警察分类管理制度过程中应解决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问题。要尽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戒毒所警察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要重视,要有使命感,尽快制定出计划,确定阶段性的目标,列出计划时间表,拿出整改提高的具体措施并立即付诸实施。

(二)尽快实现戒毒所经费全额保障,没有全额保障的戒毒所经费作为润滑油,即便建立了戒毒所警察分类管理制度,也将运转不灵,夭折于襁褓之中。

(三)必须对戒毒所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准确定位,建立灵活有效的运作机制,实现戒毒所职能的单一化。

(四)要借戒毒所体制改革的东风,尽快出台给戒毒所彻底松绑、减轻负荷甩掉包袱的配套机制,轻装上阵,才能将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本刊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