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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大额存单是利率市场化重要一步

  • 投稿沧海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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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周俊生

近日,央行公布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决定推出大额存单这一新型的金融工具。《办法》规定,大额存单的发行主体是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即商业银行,投资人则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

首先,大额存单对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起到了开先河的作用。央行不再对大额存单的利率作出规定,而是可以由银行自行确定,并且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在利息支取上,可以分阶段支取和存单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这种灵活多样的利率处理方式可以较好地满足储蓄人的不同需求,也是利率市场化所希望达到的效果。此次央行在大额存单上先行采取利率市场化的原则,也可减少这一改革可能产生的风险。

其次,此次推出的大额存单,按照规定可以转让质押,这实际上使它成了一种可以投资的金融产品。当前,大额储蓄人最大的问题是一旦急需用钱只能提前兑付,其储蓄只能按活期计算,利息损失不小,但当大额定单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储蓄人就兼具了投资人的身份,其积极意义则在于大额存单已经相当于有价证券,投资人通过在二级市场的博弈,可以获得比储蓄高得多的收益。

另外,大额存单的推出还为社保基金等政府管理的公共资金保值、增值提供了通道。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都是由政府代管的公共资金,在大额存单制度推出后,这些公共基金可以通过购买期限长短不一的大额存单进行投资组合,取得较高的利息。

当然,大额存单只是一个金融工具,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保基金等公共资金所存在的问题。这类基金是由民众缴纳的资金集合而成,政府行使的只是代管责任。因此,这些基金应该保持高度透明,接受民众的监督。大额存单的推出,虽然使这类公共资金的保值、增值有了通道,但还需要在制度上辅之以充分的信息公开制度,才能使这一新型的投资理财工具发挥出最佳效益。

(转自: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