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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度实施的难题及新构想

  • 投稿LeeJ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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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汤美珠

“立案难”是个为人们诟病已久的老话题,主要是说一审法院立案难,表现在对群众提交的诉讼材料审查过严,或者涉及民告官等敏感案件不立案不裁决,或者将案件长期搁置,成为“抽屉”案等。

5月1日起,全国法院正式将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以来,从审查制转向登记制,其背后折射的不仅是司法技术的转换,也是司法观念的变换。然而,如何真正降低立案门槛?法院又如何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难题:

第一、立案登记后案件数量井喷与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之间的问题。“案多人少”一直是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的问题,每年的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人员流失,法官员额制使案多人少问题从比较严重变为突出。立案登记制度可能带来法院受案量井喷,尤其是“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不设门槛”的登记立案,使得很多法院在为此叫好的同时也犹豫不敢迈步。

第二、虚假、恶意诉讼案件问题。少数职业道德不高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为获取案源收取代理费,怂恿、鼓动甚至是代替当事人滥用诉权,自行签署授权委托书进行诉讼,随意增加诉讼请求,规避管辖条款而“拖管辖”等行为。提供虚假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物证、书证、证言,随意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等现象依然存在。

第三、不考虑诉讼成本、滥用诉权问题。近年来,虽然我国法律制度日趋完善,普法宣传范围更广,力度更大,使得一些当事人的维权意识有所提高,但法律知识水平仍然较低,不懂法院基本诉讼程序,不会收集关联的证据材料,一有纠纷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无条件受理。立案登记制度更容易导致“琐碎之事”诉诸法院,造成滥诉,从而不合比例的耗费司法资源。

第四、敏感案件问题。例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职工安置、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等案件,这些案件具有人数众多、矛盾突出、社会影响力广泛等特点,这些受理后无法审结、无法执行,且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在诉前、立案阶段就会造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那么,如何才能良好的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笔者有一些建议。

第一、立案部门做好引导工作。对于一些诉状格式不符,诉讼请求不明确、缺乏起诉要件的案件,立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指导当事人补正、修改,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补齐的材料,防止出现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无法立案,增加当事人诉累的情形。立案部门可以在立案大厅内张贴相关的通知和公示材料,让当事人对立案所需材料要求一目了然.提高当事人立案材料准备的效率。

第二、有条件的、逐步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对民间借贷案件、合同类、知识产权类等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明确或者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较好、诉讼能力较高的案件首先放开进行立案登记制度。对婚姻家庭类、侵权类,行政诉讼等矛盾突出,案件事实比较复杂的案件,有条件、逐步进行立案登记制度。

第三、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好纠纷分流,合理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机制。许多的矛盾纠纷不具有可诉性,属非司法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例如一些劳动争议案件、消费者权益受害案件、家庭纠纷引起的矛盾,可以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调解的,应暂缓立案,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非诉讼调解的,或者经非诉讼调解未达成协议,坚持起诉的,及时立案。

第四、设计防止诉讼权利滥用的具体规则等配套制度。针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设置相关的规则,来审查是否存在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的情形,如审核相关文书、印章、证件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据、印章等。从而防止该类案件进入立案程序。

第五、做好风险评估,审慎处理敏感案件。对于一些受理后无法审结、无法执行,且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敏感案件,例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职工安置、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等案件,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众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多做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及时制定可行性应急预案,尽可能把社会稳定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及时开展立案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