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
首页 文科毕业法律毕业正文

买卖“同刑”更需提升国家监护

  • 投稿胡杨
  • 更新时间2015-09-10
  • 阅读量290次
  • 评分4
  • 31
  • 0

文\朱永华

近日,针对近期网络中关于“人贩子应不应该判死刑”的讨论,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称,目前,从刑期看,拐卖儿童犯罪的最低刑期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期。该负责人表示,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有力打击买方市场。

坊间有句话叫“没有买就没有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虽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依然有人铤而走险,这一方面说明,拐卖妇女儿童有丰厚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则更显示买方市场巨大,尤其是拐卖儿童甚至婴儿犯罪。报道显示,当前拐卖儿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突出表现在采取偷盗、强抢、诱骗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这也说明,拐卖儿童、婴儿犯罪,其方式正由过去常见的哄骗诱拐甚至偷盗、强抢在向亲生父母主动出卖牟利方面转移,因此,加大对收买儿童犯罪的打击,更显迫切和必要。

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的就是强化儿童的国家监护和救助保障机制,由于社会竞争和道德伦理价值观的多元,造成极少数年轻父母观念扭曲甚至丧失道德人伦,把孩子完全当成自己的“私有商品”,任意选择对外“出售”,日前就有媒体报道.江苏徐州贾汪区的一名男子,在3年的时间里接连卖掉3个亲生娃,用违法获得的11万元盖起了一栋二层小楼。对于类似这样父母,严惩买方和惩治无良父母,对于被他们贩卖的儿童显然都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如何给这些被拐卖的孩子创造和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使他们享受温馨的爱护和安全健康的监护,这才是最重要的当务之急。

实际上,对于妇女儿童的关爱与保护,我们并不缺少相关法规制度,但在具体实践中,却缺乏必要的主动性,某些家庭出现虐童、弃童、甚至蓄意拒绝承担抚养监护孩子义务行为时,政府基层部门甚至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不是立即主动代表国家对这些孩子进行收留监护,多是对父母进行规劝、处罚,或是将孩子的监护权临时移交给孩子的近亲属,而在很多文明法治国家,遇到类似情况,政府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首先履行国家肩负责任,将孩子移交给政府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直到父母接受处罚并做出承诺后甚至由法院裁决后,才允许孩子回到父母身边,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一是督促父母认真履行监护、抚养、教育孩子的法定义务,二是可以避免孩子受到父母家庭的进一步虐待甚至遗弃,更可以防止某些无良父母将孩子贩卖。事实上,某些亲生父母贩卖儿童事件发生前.都已经呈现出某种迹象,如果强化国家监护责任,主动将这些父母的监护权剥夺,对于防止和避免孩子被亲生父母所卖无疑能起到防微杜渐作用。

其次是要优化国家救助和保障机制,前不久媒体曝出的“干尸儿童事件”,更折射出某些政府机构对儿童救助、监护、教育和保障等方面的薄弱,不少地方的儿童福利机构,实际上已经沦为某些政府官员“作秀”的舞台,除了一些节日期间去“看望、慰问”之外,日常生活、教育以及环境状况的改善,多来自社会爱心人士的捐献,政府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本身的“营养”不足甚至入住条件的“苛刻”,使得不少被拐卖儿童被警方解救之后,或是重新回到父母身边,或是交给孩子的近亲属代行监护抚养,客观上也造成孩子被再次虐待、遗弃甚至被贩卖的可能。强化国家监护和优化救助保障,既可以预防亲生父母贩卖儿童、婴儿犯罪,实质上也是国家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每一个孩子既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更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无论严厉打击拐卖,还是买卖“同刑”,显然都只是一种法律手段,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每一个孩子不受到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当社会价值多元,某些年轻父母对子女法定责任意识下滑,甚至丧失道德而出现贩卖亲生子女犯罪行为时,法律严惩是一方面,提升和强化国家监护责任予以“弥补”,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成长,这才是最根本目的。

(转自:中国青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