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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坚持最初的法治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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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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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所倡导的法治人权、依法定罪、司法专业化的理念,为我国法制建设定下最初的基调。这些理念被成功写入1982年《宪法》中。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在彭真主持下制定的。他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表述,更是为后来数以千计的法律划定基本的框架。然而,鲜为人知的是,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彭真已经开始践行他的法治思想,并且身体力行,奠定了这个新生主权国家的法制基础。

保障人权与践行法治

彭真原名傅懋恭,1902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曲沃县侯马镇垤上村。据他自己回忆:“我出生在一个贫农家庭。祖父、父亲两代人没有上过学。可是,我一懂事,我的父亲就教我识字、认数。还有邻居程大叔——一个编席的席匠,他的知识来得很奇怪……能讲很多我不懂的知识、学问。他告诉我当时皇家军队的编制,即六部:兵、刑、工、吏、户、礼。”席匠程大叔绝不会想到,他所启蒙的这名懵懂少年,在未来将两次参与《宪法》修订,重新设计这个国家的政制。

和那个时代的许多青年一样,彭真走上了革命之路。他并没有专程学习过法律,直到1929年被捕入狱。在狱中,彭真和难友们成立监狱内党支部,由彭真任书记。党支部决定,要利用国民党法律许可的范围进行斗争。彭真组织同志们学习法律,争取使被捕人员能够获得较轻的判决。他设法找到当时的《反革命治罪暂行条例》《中华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施行条例,比较系统地研习法律。

彭真不但为自己和其他所谓的“政治犯”进行申辩,还利用法院提审的机会,在候审室和法庭上揭露警方滥捕、滥用肉刑、虐待囚犯的恶行,并向旁听席上的记者大声申诉,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经过他们的抗争,关押在监狱的21名政治犯中有11人以轻微罪被判处不足1年的刑罚,另外10人分别获得较轻的判决,不久便得到释放。

实际上,彭真最初在狱中接受的法律知识是《六法全书》体系下的现代法律概念与法理原则,其核心包括程序公正、罪行法定、保障人权等理念。这些理念印证在了他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法律实践中。

1938年,彭真以北方局代表的身份常驻晋察冀边区,协同聂荣臻指导抗日根据地的各项工作。他主持制定了《双十纲领》,对“保障人权”进行明确表述:“一切抗日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及居住自由,非依政府法令及法定手续,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有逮捕、禁闭、游街及任何侮辱他人人格、名誉之行为,以保障人权。”

彭真曾在1940年9月1日《在中共中央北方分局扩大干部会议上的报告》中批评当时边区出现的一些乱象:“过去受人压迫,后来露骨地压迫人。”在他的主持下,即使是当时最为紧迫的“除奸工作”都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之下进行。彭真说:“除奸工作必须与保障人权统一起来,二者不能分离……要使除奸机关成为保障人权的除奸机关……在进行除奸工作时,应时刻考虑保障人权问题,反对滥捕、滥罚、滥施检查。”

彭真和当时的一些干部不同,他似乎已经建立了鲜明的法律观念。他并不凭感情或印象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汉奸,而是严格要求将处置范围限定于“触犯汉奸治罪条例的犯罪分子……其不参与汉奸活动的家属,则绝不株连”。彭真在《关于我们目前的施政纲领》中说:“审判汉奸,必须确实证据,汉奸犯有不服初审判决者,可上诉至边区最高审讯机关。这是保障人权的必要措施。”1942年,彭真甚至用到“法治”一词,他说:“目前除奸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对于除奸部门干部的政策教育,养成他们革命的法治精神。肃清残余的神秘主义的倾向,打破那种莫明其妙的所谓‘特殊性’……不要成为群众望而生畏的恐怖机关。”

1938-1940年,在彭真的主导下,边区委员会先后制定实施了《汉奸自首单行条例》《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特刑案件审理程序之决定》《紧急情况下处理监押办法》等详尽合理的实体与程序规定。这些处处渗透着法治与人权话语的立法与政策,在现如今读来仍然令人肃然起敬。

破旧立新与建立新法制

1948年冬天,解放战争进展迅速,平津解放在即。

12月17日,中共北平市委在河北保定召开第一次会议,彭真、叶剑英宣布经中央批准建立北平市委组织机构。彭真出任市委书记,负责北京的接管工作。1949年2月19日,彭真在北平治安工作会议上说:“北平是和平接管。对旧政权机构要彻底粉碎,但对这种机构中的人员要区别对待……旧政府中的技术人员,他们是受雇佣的,不是当家的。这种人中有很大一部分可以留用。对老老实实工作的,应当耐心争取教育,将来可以成为我们的机关干部。”这个政策安定了许多旧知识分子的心,并保留了较为完整的公共服务,有利于北京的和平接管。同时,这也为彭真自己埋下一枚“定时炸弹”——在后来的特殊年代,彭真因此被批为“故意留用特务,意图出卖情报”,从而被认定“罪重一档”。

彭真领导的破旧立新是从基层保甲制度开始的。他说:“必须彻底粉碎旧的政权机构,建立崭新的与群众密切联系的人民政权机构。应有步骤地废除国民党反革命政权基层机构的保甲制度。”同时,他展现了自己与那个时代不大趋同的法律观念:“对于群众所痛恨的保甲人员、警察和恶霸分子,应允许群众控诉,但必须是有领导、有骨干、有准备、有证据、有秩序地进行,并且由人民法庭处理。人民群众必须善于利用人民自己的政权和法律作为武器,来与反革命分子作斗争,决不可采取吊打等落后的方式来进行斗争。在法庭判处上述案件时,应令被告出席,并听取被告申辩。”

对于司法制度的初建,彭真也起着重要的作用。1953年3月,彭真指出,要改进司法工作,中心是克服旧法院的“衙门作风,密切司法机关与群众的联系,使司法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服务”。1954年春天,彭真主持拟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度。在他的主导下,新中国成立之初颇具特色的巡回法庭、基层调解组织、人民接待室和辩护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错判案件纠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一一得以成形。

鉴于历史上保卫工作曾犯过神秘化、孤立主义的错误,1954年6月,彭真在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曾说:“古希腊神话里的英雄安泰离了大地就没有力量。公安机关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是软弱无力的。”

彭真始终重视公正执法和依法治罪,常针对一些地方滥捕、滥押、刑讯逼供、错捕错判和案件积压等比较严重的问题提出反对意见。1953年3月,他主持起草《关于滥捕、滥押、错判、错杀情况的报告》《关于法院积案问题的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方针、原则,并严肃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不经过侦查和批准手续即捕人、关人”。针对一些人存在“判错了,如果改正有损司法尊严”的错误认识,彭真说:“所谓尊严是建立在正确的基础上的,错了还有什么尊严呢?按照法律,该轻就轻,该重就重,错了就改。”彭真还高度重视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他曾在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强调,“司法干部要专业化,要钻进咱们这一行里去,钻进去才能成为专家”。

从法治人权、依法定罪到司法专业化,这些理念在那个特殊时代就已经为我国法制建设定下最初的基调。这些理念最终被写入1982年《宪法》之中。同时重启的还有在万象更新的时代刚刚起步就不幸停滞的法制进程——这一切,成为现今每位法律人有幸继承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