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能否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消失?本案的判决给出答案:与债主结婚,不影响债务效力。
文/李攸
2013年12月,李维军在空空如也的家中对着一份判决书发呆。李维军始终想不明白,他与借给自己15万元钱的债主喜结良缘,他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应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消失,为何两人离婚后法院会支持前妻索要借款的请求?
昔日同桌结连理
宋嘉和李维军都是北京市密云县人,两人在读高中时是同桌好友,一同经历高考的洗礼。
2002年,时年18岁的宋嘉和李维军如愿以偿地考上首都师范大学,向着教书育人的教师行业迈进。两人的兴趣不同,选的专业也有差异。宋嘉选的是汉语言文学专业,李维军则主攻数学。两人关系一直不错,总是相约周五一起回家、周日一同回学校。遇到难题,宋嘉和李维军也会彼此倾诉烦恼、相互安慰。在朋友眼中,两人已然成为一对准恋人。然而,在宋嘉和李维军的心里,两人纯粹是朋友,不可能再往前迈一步。
上大学二年级时,李维军在宋嘉的鼓励下俘获班花张倩的芳心。此后,李维军的空闲时间都用来陪女朋友。但在李维军的心中,宋嘉依然是他最好的朋友。每当李维军爱情出现危机时,他都会求助宋嘉,宋嘉也会不遗余力地帮忙。大学毕业后,张倩选择去澳大利亚留学,李维军的爱情也随之走到终点。
这一次失恋让李维军痛彻心扉。为了安慰他,宋嘉时常陪伴他,听他倾诉。2006年6月,李维军和宋嘉双双回到家乡任教。虽然两人任职于不同的学校,但距离丝毫没有影响他们的友谊。
2010年年底,李维军的父亲生病住院,被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为了给父亲治病,李维军一家耗尽积蓄,四处举债。得知李维军家中的困境,宋嘉主动拿出自己攒下的15万元钱借给李家。李维军感动万分,于2010年12月3日给宋嘉写下欠条,写明两年内将欠款还清。
三个月后,李维军的父亲病逝,宋嘉作为朋友竭尽所能地帮助李维军料理父亲的后事。宋嘉的雪中送炭让李维军感触良多,觉得宋嘉才是自己这辈子要找的人。
为父亲料理完后事,李维军便向宋嘉展开追求攻势。宋嘉闻听这一消息,一时间没了主意。考虑再三,宋嘉觉得李维军知根知底,也没有回绝,尝试着给对方机会培养感情。
相处下来,李维军和宋嘉有了默契,彼此心照不宣,默默地接受了对方。2012年6月1日,李维军和宋嘉领取结婚证。在婚宴上,昔日的同学一再感叹两人终于修成正果。
婚后摩擦翻旧债
婚后,李维军和宋嘉的生活并不像他们期待的那样完美。宋嘉总觉得李维军对自己不够关心,时不时地怄气。在家里,李维军完全是个甩手掌柜,大事小事全不操心。因为李维军的父亲住院欠下不少债务,婚后,李维军的工资全部用于还债,几乎没有向宋嘉交过生活费。
对李维军的诸多不满让宋嘉心情抑郁。在一次争吵中,家庭战争全面爆发。宋嘉指责李维军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家里的事情你一概不管,工资一分不交,我为什么和你结婚?”对于宋嘉的指责,李维军有自己的一套说辞:“婚前你就知道我欠着债。既然结了婚,还分得那么清楚干什么?早知道这样,你为什么不去找个大款!”
李维军的态度惹怒了宋嘉:“还债?你还欠着我的债呢!说好两年还我,到现在也该还了吧?”“放心,欠你的钱一定还!”李维军负气地为宋嘉写下“认可婚前欠款,确定还款”的欠条。这张欠条上签字的日期是2012年12月11日,已经过了之前约定的最后还款日。随后,李维军摔门而去,搬到母亲家居住。
结婚不到半年的小夫妻开始冷战。期间,双方父母从中调和,让两人重归于好。经过此番折腾,李维军承诺日后替宋嘉多分担家务,也同意每月交给宋嘉1500元作为家庭日常开销,剩余的工资由自己掌管,用于还债。
宋嘉心里还是有些不痛快,她觉得李维军不愿意上交工资,自始至终就没有把自己当成一家人。这种防备心理让宋嘉将李维军再次写下的欠条藏了起来。
在工作之余,李维军和同事一起开办数学培训班,辅导小学、初中学生的数学,收入相当可观。宋嘉怀疑李维军早已还清除她之外的欠款,她希望了解李维军的真实收入,就借机去培训班查岗。让宋嘉没想到的是,此举没有了解到李维军的收人情况,却让她意外地发现了李维军的婚外情。
婚前债务难抵消
2012年12月24日平安夜的晚上,李维军告诉宋嘉自己要给学生补课,晚些时候回家。宋嘉觉得奇怪,便到补习班一探究竟。补习班的确在上课,但老师却不是李维军。宋嘉见李维军的电脑开着,便翻看里面的QQ聊天记录。让宋嘉意外的是.李维军的前女友张倩早已回国,两人每天都在网上聊天,亲密程度不亚于情人。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当晚两人相约共进晚餐。
一怒之下,宋嘉砸了李维军的电脑,找到李维军的母亲大闹起来。等到李维军回家,看到的是宋嘉留下的一纸离婚协议书。李维军自知理亏,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下名字,并自愿补偿宋嘉5万元精神损失费。次日,李维军和宋嘉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此后,宋嘉越想越觉得自己是这场婚姻的牺牲品,尤其想到自己借给李维军的15万元钱,如果不让他还,自己太受委屈了。于是,她翻出李维军写下的欠条,一纸诉状将李维军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索要15万元的欠款及利息。
庭审期间,李维军承认自己婚前向宋嘉借款的事实。他辩称,从他向宋嘉借款之日到起诉时已经时隔两年半,远远超过债务两年的诉讼时效。他认为,自己后来和宋嘉结婚,夫妻之间财产应该共有,自己的债务也就是妻子的债务,宋嘉在和自己结婚后已经无权再向自己索要欠款。同时,他表示自己婚后仅有5万元存款,已经全部支付给宋嘉。即便需要还款,这5万元也应该抵消部分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维军在婚前向宋嘉借款后,两人之间即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且李维军主张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于法无据,故判决李维军偿还宋嘉15万元借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宣判后,李维军和宋嘉均表示不上诉。至此,昔日的同桌好友、曾经的夫妻变为陌路人。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和债主结婚,不影响债务效力
谭桃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制度。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是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这一保护包括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本案中,李维军虽然与宋嘉组成家庭,但因李维军所借欠款属于宋嘉的婚前个人财产,两人已经在婚前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着两人之间形成的婚姻关系而消失。
如果李维军在与宋嘉结婚后向宋嘉借款,那么,需要分情况处理此类债务:如果夫妻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因共同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借款,一方离婚后据此主张债权,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借款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只要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则应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如果夫妻书面约定两人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无论这笔借款作何用途,夫妻之间均形成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出借钱款的一方可依据协议向另一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