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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一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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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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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区倚

2003年5月28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位法官走进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看守所,对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的杨全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宣告其无罪,同时,判定他不承担被害人李华福家属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6月3日,杨全高手捧释放证明和法院一审判决走出看守所,获得人身自由。

“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来不得半点儿马虎和差错,这是对刑事法官的起码要求。”说起10年前的这起疑罪从无案件,承办法官何林平静地说。

证人指认,无辜男子成“凶手”

杨全高,男,1964年7月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罗布古镇(现合并为乐业镇)双沟村,小学文化。

2000年4月24日晚上10点多,杨全高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家。这一天,白天他一直在田间劳作,晚上又到自家责任田放水。匆匆吃过晚饭后,杨全高便上床睡觉了。睡得正香时,他被一阵比一阵紧的敲门声惊醒,披衣开门的他糊里糊涂地被押上警车。

直到被带到派出所,杨全高才知道,原来村里名叫李华福的青年当晚在大冷田(地名)与女友张芬云亲热时被人打昏送往医院(后于当年5月1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案发现场就在杨全高家责任田附近,且当晚他也曾经在田里干活儿,更重要的是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张芬云指认,打伤李华福的凶手就是杨全高。

事发当晚,警方立案侦查并将杨全高拘留。不久,杨全高被宣布逮捕。但2001年1月9日,由于没有确凿证据,杨全高被宣布释放。办案民警重新补充侦查后,又对杨全高申请批捕,批捕后又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直到2002年2月23日,杨全高再次被刑事拘留。当年4月14日,杨全高被宣布逮捕。

杨全高再次被宣布逮捕时,其妻子已怀有8个月的身孕,年迈的父母也需要人照顾,本就贫穷的家仿佛天塌了。当时正值农忙,家里却连买包肥料的钱都没有。杨全高的母亲每天坐在门口张望,希望儿子能早日回来。心急如焚的妻子挺着个大肚子,还要屋里屋外地忙个不停。而身在看守所的杨全高更是心乱如麻,待产孕妇无人照顾,责任田地无人耕种,而自己更有可能无法洗冤而被判处死刑,复杂的滋味让这个七尺男儿天天以泪洗面。

与此同时,因不治身亡的李华福一家人的日子也不好过。那天深夜,从哭哭涕涕的张芬云口中得知儿子被人打伤后,李华福的父母急忙赶到现场,一路哭着将昏迷不醒的儿子送到医院。因病床上的儿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李华福的父母最终没能从儿子嘴里听到一句囫囵话。因此,他们多次找到当晚与儿子在一起的张芬云吵闹:“你不敢肯定(是杨全高打伤李华福),我儿子的医药费你负责出。”最终,虽然李华福的父母筹到上万元高利贷用来抢救儿子,但还是没有从死神手中抢回儿子年轻的生命。为此,他们一直要求有关部门从重惩处犯罪嫌疑人杨全高。

律师存疑,作无罪辩护

2003年2月19日,当地检察机关以杨全高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李华福的父母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杨全高赔偿医药、护理、赡养、误工、丧葬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2月21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检察机关指控杨全高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重刑,法庭依法对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杨全高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出庭为其辩护。

接到法院的指定通知后,曲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中心主任朱伟律师担任杨全高的辩护律师。朱伟认真研读起诉书及相关有罪证据材料。在一句不起眼的起诉内容中,他仿佛发现了什么。

查阅案卷后,朱伟对杨全高杀人的动机产生怀疑。起诉书中称:“2000年4月24日22时许,杨全高在横山村附近的大冷田处看见李华福与女青年张芬云正在接吻。”朱伟认为,即使在农村,男女青年产生这种亲密行为的现象也很普遍,应当不至于因嫉妒而产生犯罪的动机。朱伟进一步了解到,杨全高家在当地很穷,他为人又老实,胆小怕事,从没与被害人或其他村民发生过矛盾。所以,朱伟认为杨全高的杀人动机不能成立。

之后,朱伟又仔细查阅案卷,并到现场进行勘查,发现现场唯一目击证人张芬云所做的证言存在很多矛盾。如在证词中,张芬云说当时她看到杨全高打了李华福的腿部。但是,尸检报告证明并未在死者腿部发现伤痕,李华福是因颅脑损伤死亡。

证人证言不仅和尸检报告有矛盾,朱伟还发现这份证言和杨全高的有罪供述之间也存在矛盾。如张芬云说双方因为水田放水的事发生争吵和打斗、公安机关在勘查中发现现场有蹬踏的痕迹。但是,在杨全高的有罪供述中始终没有提到这一点,这就说明杨全高不知道当时的情况。

随着调查的深入,朱伟越发怀疑这份指认杨全高有罪的证言的真实性。张芬云的证词中记载:当时,我们(张芬云、李华福)站在田埂下,杨全高的电筒射在我背上,我转身看到是杨全高。事实上,当时张芬云和凶手的距离是50米。那么,在50米的距离内能否像张芬云所说能真切地看到手拿电筒的人呢?朱伟和他的助手做了一个实验,想测试一下晚上被电筒光照着时能否看到对方。实验结果是,朱伟离助手10米左右,助手便无法分辨他。所以,朱伟认为张芬云的证言是不真实的。

事实上,杨全高是否有罪,最关键的证据就是张芬云的证词是否真实。这么多的疑点又怎么解释呢?经过多方寻找,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朱伟终于找到张芬云。她说自己当时并没有看清和李华福吵架的人是谁,只是听声音像是杨全高。另外,被害人李华福的母亲逼她指认犯罪嫌疑人就是杨全高,而且派出所民警也常常来向她询问情况。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她才随口说出是杨全高。

根据调查结果,朱伟决定为杨全高做无罪辩护。只是朱伟没有想到,他接手的这起案件会成为当时全国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杨全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是曲靖市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当年第一起法院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释放的案件,也是一起成功的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因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2004年9月,司法部授予朱伟“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朱伟被云南省省委、省政府记个人一等功。

法官排疑,作无罪判决

2003年3月4日下午2点30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到会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杨全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有上百名群众参与旁听。

“杨全高犯罪动机不能成立,证据不足,建议宣告其无罪。”法庭上,杨全高的辩护律师朱伟称公诉机关指控不是事实,请求法院对杨全高宣告无罪,并判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随后,朱伟向法庭一一列举本案唯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且与其他证人证言及杨全高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之处;同时,指出虽然案发现场有蹬踏痕迹但杨全高的供述并未讲到争吵和打斗、被害人胃内血性液体来源不清等。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审理后经本院分管院长批准,延长审限2个月。

事隔10年,当年承办案件的法官何林对此案记忆犹新。据他介绍,案件合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审委会成员一致认为有罪证据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

张芬云的证言前后不一。在2002年4月11日晚上9点40分的证言中,作为现场唯一目击证人,张芬云第一次肯定地说被害人李华福是杨全高打伤的。而之前的五次证言均比较模糊,没有肯定或确定被害人是杨全高打伤。证言从不确定到确定、从不肯定到肯定的过程令人费解。该证言的真实性、唯一性、排他性无法确定。

“听声音,打李华福的好像是杨全高。”张芬云的肯定证言与其报案笔录及证人老高证言不一致。证人老高证实,张芬云报案时,明确说:“被害人是被一个黑大汉打的,好像是杨全高,我也不敢肯定。当时在被害人家,在场的一些人怀疑是杨全高。”也就是说,在案发当晚及后来几天的证言中,张芬云均不能确定作案人就是被告人杨全高。

张芬云的有罪证言与被害人的病历和尸检报告存在根本性矛盾。张芬云证实她亲眼看见杨全高打被害人大腿一锄把,而被害人李华福的病历和尸检报告明确证实被害人头部只有一个创口,其他部位均无异常。

张芬云的数次有罪证言中,案发时间、地点和作案工具是统一的,但是,在具体细节上与杨全高的供述存在矛盾。张芬云证实杨全高打人之前和被害人因放水的事发生争吵。而杨全高供述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提到过争吵、厮打过程,其一直表示离开时张芬云和受害人还在一起。

另外,何林还介绍,关于张芬云是否与他人讲过受害人是杨全高打伤的事,其证言与另外4人的证言相互矛盾;公安机关提取的锄头、衣服上均未发现血迹,且未做鉴定。至于上面是否有血迹或血迹情形如何,能否与尸检报告联系起来无法确定。

此案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存在大量疑点和矛盾,且证据之间的疑点和矛盾无法排除,所举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即所举证据只能证实杨全高有作案时间和条件,但并不能得出被害人是杨全高的行为伤害致死这个唯一的结论。因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杨全高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故杨全高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3年5月28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走进会泽县看守所,对杨全高案宣判并送达一审判决。杨全高对该判决未提出上诉,当地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6月3日,该判决刑事部分生效,杨全高被释放。

一审宣判后,受害人李华福的亲人以一审判决不当提出上诉,请求追究杨全高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同年8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即杨全高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离开家时,儿子还没有出生;回家时,孩子已经能叫爸爸了。”经历一年多的痛苦,杨全高终于手捧盖着鲜红大印的法院判决书和看守所的释放证明,回到家里和亲人团聚在了一起。

(文中当事人除法官、律师和杨全高外,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