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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货车压垮大桥,应赔多少?

  • 投稿Chri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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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严重超载的大货车途经一座通车30多年的大桥时,致使大桥垮塌,肇事司机被判有期徒刑4年,连带赔偿大桥管理方1556万元。如此天价的赔偿,在二审中被改判为273.8万元。其中,1200余万元的差额到底差在哪里?为什么这些差额不让肇事方赔偿了?

文/姚博

超载货车压垮大桥

从河北省来北京打工的张文军怎么也没想到,因为他驾驶的货车超载竟然致使一座通车使用30年的大桥垮塌。

2011年7月19日零时,张文军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自北京怀柔区某沙场超载装满砂石后,开往某修路工地。在途经宝山寺白河大桥时,突然,大桥整体垮塌。张文军听到一声巨响后,便晕了过去。醒来时,他已被送入医院抢救。

白河大桥始建于1987年,是连接河北省与北京市怀柔区的枢纽,桥长232.81米,当时的总造价是135万元左右。2006年,白河大桥上部结构曾进行过加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副局长李亚宁介绍说,2006年时对白河大桥上部结构进行加固并不是因为其属于危桥,只是桥面出现破损,经过加固使桥面得到修整,让车辆行驶起来更平稳。

据鉴定,白河大桥设计承载标准为汽车-20级(6轴货车车货总重量不超过55吨)。当时,张文军驾驶的载重上限为31.5吨的货车却装了145.5吨砂石。张文军驾驶的超重车辆由南向北经过白河桥第一跨时,大桥的抗弯强度不足以支撑,导致第一孔桥梁垮塌。由于白河桥为钢架连拱桥,因此,第一跨垮塌后,随即其他各跨连续垮塌。

最终,垮塌的白河大桥无法使用,只能报废。2011年7月21日,施工单位将白河大桥拆除完毕,并在原址新建一座桥梁,3个月后完工。新桥不再使用石拱结构,而是采用了T形结构。

从千万元到百万元的改判

事发后,警方将张文军拘留。北京市怀柔交通支队认定,张文军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桥梁价值1556万元。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车辆严重超载是导致桥梁垮塌的直接原因。因此,检方以交通肇事罪把张文军公诉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同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大货车的车主曹德全及其儿子曹学鹏也被同案起诉。据悉,2011年3月中旬,张文军受雇于曹德全。据张文军说,平时都是由曹学鹏负责实际运营和管理大货车,至于具体车上装多少砂石,张文军说自己并不清楚,只是按照老板的意思去拿货。

张文军认为,自己每月只拿4000元的固定工资,超载与否跟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检方认为,作为一名司机,遵守交通法规、按规定驾驶车辆是他应尽的义务。因此,检方建议判处张文军有期徒刑4~6年。

张文军的辩护律师认为,当时还有很多超载车辆通行,张文军驾驶超载车没想到后果会那么严重,认为被查顶多就是罚款;另外,本次事故张文军也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事发时白河大桥附近并没有限重标志,管理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也有责任。因此,律师建议对张文军的量刑为3年以下。

北京市公路局怀柔分局对此有异议,称当时在公路上设有限高限重标志。当庭,怀柔公路分局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车主曹德全父子和张文军连带赔偿1500余万元。对此,张文军称自己家里贫穷,没有能力赔偿。曹德全父子也称,他们会尽力赔偿,但以现在的经济能力肯定赔不起。

2012年11月,怀柔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文军有期徒刑4年,并判令张文军与曹德全父子赔偿经济损失1556万元。宣判后,张文军认为量刑太重,责任不能全由自己承担,提起上诉。

2013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中,针对双方关于白河大桥的价值及赔偿数额认定的争议焦点,法院重新委托北京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是白河大桥的价值是273.8万元。针对这个结果,北京市公路局怀柔分局认为对拆除清理大桥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修路前先修一条便道的费用都没有体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大桥价值不准确,导致量刑失当,民事赔偿有误,建议按照二审期间价值评估的200多万元依法改判。依据是,重建桥梁的方案和垮塌桥梁的方案是不一样的,不能证明垮塌桥梁的价值。另外,拆除、清理压垮的大桥包括修便道,虽然实际产生了费用,但并不是垮塌大桥本身的价值。

2013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交通肇事罪改判张文军有期徒刑3年,张文军与曹德全父子连带赔偿北京市公路局怀柔分局273.8万元。

天价赔偿如何“接地气”

对于张文军来说,两审的结果简直天壤之别,不仅刑期减少一年,而且附带民事赔偿额从1556万元减少到273.8万元。

为什么二审的量刑有如此大的变化?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和运输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波认为,量刑变化是因为最终确定的财产损失数额减少了。数额减少了,自然就要减轻被告人的行为责任。

黄海波还认为,我国现行对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评估工作,通常都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或者法院委托一家价值鉴定中心或具有评估资质的一些专业公司进行评估。对于交通事故当中受损的道路设施或者其他车辆,还有一些其他建筑物受损的评估,主要是参照一个建设施工的标准。特别是道路设施的建筑,是以修复为主做的价格鉴定。如果是没办法修复,或者修复没有意义,就参照折价赔偿方式处理。像交通事故中道路设施受损的评估鉴定,一般还会参照路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抢修施工的预算和决算报表,如修这条道路做的预算或者决算需要多少钱,并且要结合实地勘察,看一看预算表里的项目或者修复的内容是不是合理,参照当地的物价情况进行价格鉴定。最终,以评估鉴定的结论作为赔偿依据。

在该案二审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的抗诉意见认为:一审评估采信的标准是不对的,判得重了。二审法院也发现了这个问题,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证据的采信确实是梳理得不够。

张文军的二审辩护律师周密用“撞毁一辆夏利,要你赔出一辆宝马”来形容本案的一审判决。他认为这是一审宣判后不仅被告人肇事司机提出上诉、连检察机关也提出抗诉的原因。“在一审时,法官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全部支持,并没有厘清到底哪个是应该赔偿的,哪个是不用赔偿的。一座20世纪80年代的桥被压毁,现在公路局盖了一个级别更高、结构更好的桥,这个更高级的桥却让肇事司机买单!不仅如此,连建桥时修的两条便道居然也要肇事司机赔偿!”周密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李显东表示,民事赔偿最基本的原则是恢复原状,就是要恢复到受侵害以前的状况。恢复不了的就考虑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是因为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通俗一点儿的理解就是补窟窿的原则,窟窿有多大就补多大。修新桥虽然要花钱,但这不是因为犯罪而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

李显东说:“我们为什么要建立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呢?为什么要有损害赔偿的制度呢?我们最基本的理念就是要让当事人包括侵权人或者说犯罪者接受教训,一定要把受到侵害以后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受到侵害以前的状况。打了一个鸡蛋就只能赔一个鸡蛋,不能让人家赔一只鸡。所以,只有实事求是,才能把一起案件处理公平,也才能让社会关系得到很好的法律调整。”李显东还认为,无论是检察院抗诉,还是二审法院改判,都体现了我国法制的进步,体现了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引下司法改革的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