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寻找医患纠纷的症结,本刊特开设《医患之间》栏目。自本期起,请审理医疗案件的法官对真实案例进行解读。法官对案件某个关键点的处理或对某条法律规定的适用与思考,都可能是读者了解此类纠纷的一个窗口。
——栏目编辑何照新
文/高楠
2013年12月,是法院系统最为忙碌的一个月。回溯这一年我审理的医疗纠纷,有一件诊疗过失案子至今让我印象深刻。
2013年7月2日,在法庭准备开庭工作的我再次见到原告方当事人王海、李芳夫妇。他们认为是医院的失误导致他们的新生儿死亡。为此,两人将该医院起诉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与前几次庭审表现激动情绪不同的是,王海、李芳在庭审前刻意保持距离,两人沉默不语。我想,或许他们当时依旧沉浸在丧子之痛中。
在庭审中,当我询问王海、李芳的婚姻状态时,他们回答:“我们离婚了,我们就在几天前离了婚!”李芳瞬间失控,歇斯底里地哭出来。我没有制止李芳,我能理解这位“80后”女子在接连遭受丧子、离婚的打击后经受着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然而,医院的诊疗过失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根源。
爱子夭折,父母疑惑
2010年8月8日,相恋多年的王海、李芳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幸福的小夫妻计划着要一个可爱的宝宝。
2011年7月的一天,李芳满心欢喜地告诉丈夫,她怀孕了,王海就要做爸爸了。夫妻二人畅想着未来,期待着小生命的诞生。自2011年10月开始,李芳怀孕后就在北京市明予医院作产前检查并建档。李芳按时、按点遵照医院的要求定期检查,显示胎儿都是正常。每次产前检查之后,李芳都会仔细端详B超上小生命的图像,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怀着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望,王海、李芳夫妇迎来孩子的降临,一个乖巧可爱的男婴来到这个家庭。夫妻二人给孩子取名为王欣,有欣欣向荣之意,他们期盼着孩子的降生能让这个家庭更加美满。但事与愿违,就在孩子出生后第二天,李芳抱着熟睡的儿子与王海念叨着:“欣欣鼻子像你,眼睛像我,但孩子嘴的颜色怎么那么紫啊,你快去找大夫!”
妻子的话吓坏了王海,他急速找来大夫,孩子被诊断为新生儿肺炎,转往医院儿科治疗。四天后,经过治疗,孩子的病情依旧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了。王海、李芳心急如焚,商量着将孩子转往一所专科医院进一步救治。这所专科医院收治王欣后,初步诊断孩子的病情为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肺炎。虽然这所专科医院对孩子进行了全力抢救,但王欣的生命还是在他来到人世的第10天戛然而止。让夫妻俩想不明白的是,孕期产检一切正常,为何孩子会早逝?而且专科医院检查出孩子有先天性心脏病,为何产前检查时没有查出来?众多谜团在李芳、王海的脑子里挥之不去。
“是明予医院的疏漏让我们失去了孩子!”王海、李芳夫妇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为孩子讨回一个公道。
司法鉴定,给出缘由
2013年3月15日,王海、李芳夫妇在律师的帮助下,搜集大量证据后,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明予医院存在过错,没有发现胎儿存在先天性心脏病且在新生儿救治过程中没有诊断出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使新生儿失去最佳的治疗时机,致使孩子死亡”为由,将明予医院推上被告席,并提出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累计3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7月2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新生儿王欣的死亡原因以及责任,原、被告各执一词。
王海、李芳认为,明予医院在李芳的历次B超检查中均没有查出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具有明显的过错。王欣出生后,由于明予医院的误诊,导致王欣失去最佳治疗时机,致使孩子最终死亡。
对此,明予医院辩称,李芳及其子在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医院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王欣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为了查清明予医院对于李芳及其子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庭审过程中,李芳、王海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所对明予医院进行过错、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的鉴定。
2013年6月10日,北京这家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该结论认为,李芳之子王欣的先天性心脏病的发生原因为母体因素,明予医院的主要责任在于产前所做的畸形筛查没有发现王欣心脏畸形,而王欣死亡原因属于多因一果。据此,该份鉴定得出明予医院对李芳及其子王欣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过失与李芳及其子的损伤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结论。
至此,孩子死亡的原因终于有了一个客观的说法。手捧着鉴定结果,心力交瘁的王海、李芳夫妇再一次相拥而泣。
赢了官司,丢了婚姻
为了使这个不幸的家庭及时获得赔偿,作为承办法官的我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王海家的不幸也让明予医院感到深深的自责,医院领导表示愿意尽可能地给予赔偿。经过调解,王海和明予医院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明予医院一次性赔偿王海、李芳各项费用共计25.5万元。
也许是失去爱子的痛苦太过刻骨铭心,也许是面对彼此的时候很难抹去曾经的阴影,经过风风雨雨的王海、李芳夫妇最终选择分手。
王海、李芳夫妇的代理律师表示,有些医生缺乏足够的责任心,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一些医疗事故的发生,一些看似简单的失误往往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痛苦。
对于王海、李芳的遭遇,虽然法律给了王海、李芳一个公道,医院也支出巨额赔款为自己在诊疗中出现的过失埋单,但是,却无法还给他们一个幸福的家庭。
如果医院在诊治时不出现这样的疏漏,如果王欣的病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准确、合理、充分的救治,或许,王海、李芳此刻正与他们的小宝贝享受着天伦之乐。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理性应对医患纠纷
医生误诊不仅贻误病情、危及生命,还会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经济乃至精神压力。医院和医生都有责任把误诊率降到最低。而患者及其家属也应理性维权,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因此,我建议患者在维权前,要充分了解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指出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也就是说,要由患者一方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而,患者要留好手中的病历,作为举证的证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推定过错的3种情形是:(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其中,后两项与病历有关,医疗机构的病历有无瑕疵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司法实践中,病历往往成为患者主张与医院存在医患关系、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而患者对病历的举证、质证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此外,患者应积极配合司法鉴定工作。由于医疗纠纷专业性较强,法院裁判需要以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作为定案依据。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患者对于法院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存有抵触情绪,拒绝配合鉴定,由此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为此,患者应当积极配合鉴定工作。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时,应通过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或申请复议等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