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当事人
几年以前,我的妻子打了一场小官司,争议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其实,我妻子在法律上和道义上明显占理,之所以同意和解,仅仅是因为这场注定要赢的诉讼极其耗时费钱。
我的妻子是一名心理学家。我作为律师,在调解中为她提供帮助。而对方律师,在我看来,为人非常和善,极有教养,他竭心尽力地代理一家蛮不讲理的企业。在第一次休庭期间,很少批评他人的妻子对对方律师怒不可遏。
“他怎么能给那伙人做代理人?”妻子气得火冒三丈,“难道他不知道站错了队?他晚上能睡得着吗?”
最后一个问题刚一出口,妻子便哑然失笑了。她意识到,当我的当事人被认为是罪人、坏人时,人们关于我的评论和她刚才所说的如出一辙。当这起案件圆满和解时,妻子才真正冷静下来,并赞赏对方律师的工作方式。
“我猜想我是将他和他的当事人等同了起来。”妻子窘迫地说,“人们通常也是这样对待你的。”
律师的职责
设想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律师与他们为之辩护的当事人被混同起来,并且因为代理饱受争议的被告人或胜诉无望的被告人而受到谴责。事实上,在不到半个世纪之前,如果共产主义者受到国会的政治迫害、上了黑名单、面临刑事审判甚至死刑,主流律师对于为他们做辩护都唯恐避之不及。这使得那些主张公民自由和宪法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正派律师必然要因为共产主义者辩护而承受巨大的职业风险。
在世界很多地方,胜诉无望的被告人今天仍然很难得到主流律师的辩护。因为许多国家,甚至实行西方民主制度的国家,缺乏非政治化辩护或公民自由辩护的传统。人们期待律师与他们的当事人拥有同样的政治理念。其结果是,律师业被意识形态的鸿沟所分割,不再恪守人人享有民主自由的原则。
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国家的律师业具有尊重人人享有公民自由的传统,而不在乎意识形态、政治主张或案件性质。如亚当斯为参与波士顿大屠杀的英国土兵做代理人;林肯和丹诺则代理过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从公司到受到压迫的普通罪犯无所不包。如果我们放弃了这一高贵的传统,屈服于那些自认为足以发现真相、对不尽完美的司法程序心怀不满的人们,那将是极其可悲的事情。正如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汉德法官所言:“自由的精神就在于对正确的判断不是那样确信不疑。”
通常,一方当事人完全握有绝对真理的案件是非常罕见的。大多数案件都不是非黑即白,只是一个程度的问题。而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全力以赴代表当事人的观点,这正是辩护人职责之所在。辩护人要做到积极代理,就必须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置于其他因素之上,包括意识形态、职业和个人利益。辩护人就像手术室里的外科医生,唯一的目标就是挽救病人的生命,无论他是好人还是坏人、圣人还是罪人。
律师确信他的当事人有罪,而且没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这样的情形是非常罕见的。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形,律师大多会劝说当事人与控方达成辩诉交易。这并不是出于社会或法律制度的利益,而是因为对当事人最有利。
明确上述观点后,接下来很重要的便是区分各种类型法律代理的不同之处。当然,虽然我们为每个人的言论自由辩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被审查材料的内容。而我们中的有些人为面临死刑和长期监禁的人辩护,并不代表他们同情杀人、强奸、抢劫或公司犯罪。就个人而言,我也鄙视罪犯,如果没有为坏人辩护,我也同样支持好人。我们相信美国的司法程序,它要求积极辩护、严格遵守宪法权利保障的规定和法治原则。
我们清楚,大多数因严重犯罪而接受司法审查的人都是罪有应得。有谁希望居住在一个多数刑事被告都是被冤枉的国家里呢?为了将这一局面维持下去,每一名被告人,无论他是否有罪、是否受欢迎,也无论贫富,都必须在道德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得到充分辩护。富人得到积极辩护并不是什么丑闻,穷人和中产阶级得不到辩护才是丑闻。
律师应积极辩护
发生在麻省的一起案件为律师拒绝代理的自由空间设定了限度。一位专门在离婚案件中代理女方的女权主义律师为一名男护工做代理人。这名男护工想从他的妻子——一名富有的医生那里寻求经济帮扶。该律师曾拒绝这名男子说,她在离婚案件中不接受男方的委托。
麻省反歧视委员会的裁决小组作出了不利于该律师的裁决,认为“一名面向公众执业的律师不得以性别或其他受保护群体的原因拒绝潜在当事人的委托”。很显然,这与律师基于政治或意识形态上的理由拒绝代理的情形有所不同,但同时也表明,律师并非可以根据任何理由完全自由地拒绝辩护。在挑选当事人时,律师可以是女权主义者,但不得是性别歧视者。
律师永远都不得从事的一件事是消极对待已经受理的案件。虽然并没有具体的标准来衡量律师对工作是否投入,但一定存在着普遍性的规则。做某个人的律师与做他的朋友是不一样的。做朋友或亲属,你可以甘愿牺牲自己的生命、自由或财富。但作为律师,即使十分喜欢他,也不需要为了客户这样做。积极辩护也要受到法律、道德和常识的制约。
只要看看得克萨斯州一些为死刑犯辩护的律师,我们就可以明白什么叫消极辩护。有几名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酣然入睡,其他人也没有参与法庭调查。许多法官更喜欢消极怠工的律师而不是过度积极者,这便是他们指定前者做辩护人的原因。对于某些法官来说,过度积极的律师犹如眼中钉、肉中刺。我知道,自已就是其中之一。只要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我们不放过每一个争议点、主张每一项权利、反驳每一项指控,因此,给法官造成很多麻烦。必须以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为目的,这才是界定积极辩护的关键。积极辩护不是为了使你自我感受良好或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感,而是为了帮助当事人以一切合乎道德和法律的手段胜诉。(作者为美国著名律师、法学教授、作家,28岁时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被外界誉为“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辩护律师”,代理过辛普森案、克林顿总统弹劾案等著名案件,于2013年12月正式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