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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豪才敢扶老人”的法律之殇

  • 投稿抓老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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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东光 厉永刚

从人们被教育要“扶老人过马路”到现在“土豪才敢扶老人”,人们明白路没有变,“道”却变了。面对当下社会公序良俗的重建,法律需要亮出正义之剑,以整饬道德与法律之殇。

事件回放

2014年1月2日,新年开启,本是人们满怀新年期望、努力奋斗实现美好愿望的时候,广东省河源市东源漳溪街坊46岁的吴方(化名)却选择了跳塘结束刚刚开始的一年,也结束了他的一生。让吴方万念俱灰的不是什么坏事,而是他见义勇为做的一件好事。

2013年12月31日,吴方驾驶摩托车经过街市旁的一座小桥时,突然发现邻村的老人不知什么原因摔倒在路上。吴方赶忙扶起老人,并把老人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在垫付了几千元的医药费后,吴方联系到老人的家属。在取得检查结果后,吴方离开了医院。

2014年1月2日,吴方接到老人家属的电话,对方以老人是吴方撞倒为由要求昊方支付几十万元的医药费,并称如果老人不是吴方撞倒的,吴方怎么会“这么好心,送老人到医院,并且垫付几千元的医药费?”

2014年1月2日中午,吴方选择了以跳塘自杀的方式证明自己的清白。

在之后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表明,吴方驾驶的摩托车并无摩擦、碰撞的痕迹……也就是老人不是昊方撞倒的,吴方是真真切切地好心做好事。

善人做善事非但没有善报,反而要以死来自证清白,这样的新闻让人看完有些不寒而栗。检索网络新闻,因“扶老人”引发的事件不时地占据着新闻头条: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2011年的天津许云鹤案、2013年的四川小学生扶老人反被讹诈案……案件中的“扶人者”均因扶起老人而被老人指控:“他就是撞倒我的人!”

从人们被教育要“学雷锋做好事,扶老人过马路”到现在“土豪才敢扶老人”,人们明白路没有变,“道”却变了。在此,笔者暂且不就个案的是非曲直进行判断,而是对这一系列案件背后的法理进行分析。

法律解读

解读1 “彭宇案”的有责推定

2006年南京发生的“彭宇案”可谓登上新闻头条的“扶老人”第一案。该案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我们无法去揣测和评判,但是,该案的一审判决不得不让人细细去品味一番。

该案一审判决在认定老太太系与彭宇相撞后受伤的理由为:

第一,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被扶者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被扶者绊倒或滑倒等事实,彭宇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案件已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被扶者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第二,从常理分析,其与被扶者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被扶者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被扶者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被扶者的家人将被扶者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在上述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原告并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彭宇是侵权责任人时,彭宇又没法自证自己没撞人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的是“生活经验”和“常理”进行的推定,推定扶人者彭宇是撞人者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要求彭宇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如此推理,显然是一种“有责推定”,让民众不由地得出以下结论:在没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你不是撞人者的情况下,见义勇为扶人的“活雷锋”是撞人者的可能性最大。如此一来,谁还敢“路见老人,好心相扶呢?”

此后,媒体中不断出现“扶老人”的新闻报道,让人们更加计算做好事的成本。于是,遇见摔倒老人,路过者或“见而远之”,或先寻证人录像后扶起老人。网上更是传出扶老人攻略,喊出“土豪才敢扶老人”的口号。在这里,我们不得不说,即使彭宇案判决对事实认定无误——彭宇就是撞人者,但是,如此的“推理论断”给社会传递的负能量远超出案件本身所维护的个案的公平和正义。

解读2 “有责推定”与“谁主张谁举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遵从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要求到法院起诉打官司,不管客观事实如何,需要拿充分的证据去证明,使之成为法律事实。判决要求的“以事实为依据”,所谓的事实应是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

根据以上规则,反观彭宇案中对“相撞与否”的事实认定过程,法院认定事实更多的是依靠无证据依托的推论,而缺乏对双方证据证明力和证明分量的比对。在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明力达到平衡状态而无法通过比对认定事实时,法院选择了“有责推定”,将扶人者首先推定为是撞人的责任人,将举证责任分配到了扶人者的身上,要求彭宇举证证明其没撞人,即“举证责任倒置”,这显然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所违背。

解读3 法院的价值选择

各地频繁出现的“扶人案件”中,扶人者有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好心人,也有确实撞了人且逃避责任的侵权人。类似的扶人案件,案件事实如同真假孙悟空一般难辨真假。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慎之又慎,因为此类案件的判决不仅涉及个案的公平正义问题,而且直接影响社会公序良俗的稳定,甚至稍有不慎会破坏社会原有的公序良俗。

互相帮助、诚信友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应有的基本道德准则。在类似扶人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公正合理与否,关系摔倒者的权利是否得到救济的问题,也关系扶人者的声誉问题,更关系社会公序良俗的问题。此类案件,如果能轻易地辨清是非,判决自然没有问题;难的是当面对原、被告——个摔倒者,一个扶人者,法律的天平无法衡量孰是孰非时,在当前的社会大背景下,法官又该如何作出价值选择?是维护“受害者的权益”的个案正义,还是维护社会应有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

解读4 公序良俗的重建需要法律亮剑

在扶人案件中,面对故意讹诈、企图不劳而获的假摔者时,法律应亮起正义之剑,给予这类人应有的惩罚。这种惩罚从民事责任到行政责任甚至到最重的刑事责任,都有法律依据。例如,《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结合本案情况,如果被扶的老人被认定为存在敲诈勒索行为,那么,法律不能仅因为被扶者是老人而网开一面,而是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公序良俗的重建需要法律亮剑,以整饬道德与法律之殇。

作者简介

李东光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城建大学教师,主讲经济法与房地产法,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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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永刚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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