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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古城墙修缮案诉讼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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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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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孟祥林

2014年6月,河北兴发古代建筑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兴发古建公司)因对河北省邢台市古城墙修缮一案的再审判决不满意,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民事抗诉书,使这起我国首例古城墙修缮案再起波澜。

2010年8月5日,河北省邢台市历史公园内修缮后的古城墙发生两次坍塌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人们的争议,震惊声、遗憾声、质疑声此起彼伏。人们呼吁加大保护古城墙的力度,要求查明古城墙倒塌的真实原因。邢台市园林局将古城墙修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三方起诉到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如今4年过去了,这场“马拉松”式诉讼仍在继续。

修缮一新的古城墙坍塌

在历史的长河中,河北省邢台市这座古城曾以“顺德府,好城墙”、“京南第一城”闻名遐迩。然而,历经战争洗礼后,在邢襄大地上很难觅到气势恢宏、蜿蜒起伏的古城墙。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历史文化公园内的一段残存不多的古城墙因始建于汉代且采用夯筑式结构而尤为珍贵。据考证,现存的这段古城墙由十六国时期的赵石勒扩建,由明朝万历年间顺德府知府王守诚扩修。城墙保持着明代整修后的外貌,不仅具有观赏性,同时也是市民休闲、观光的好去处。1993年,这段古城墙被列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极高的文物价值。

2005年夏季,年久失修的古城墙到处杂草丛生,墙体损坏严重。邢台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历史文化公园内的古城墙进行修缮。通过上级审批和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河北省邢台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兴发古建公司签订了修缮古城墙的施工合同。执法局的下属单位邢台市园林管理局同北京顺泰设计院(化名)和河北庆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化名)分别签订设计合同和监理合同。

在剪彩仪式后,投资近400万元的修缮工程动工。施工现场,运土机、拉砖车来来往往,百余名工人光着脊背,在炙热的太阳下筛土、铲泥、运砖……热火朝天的场面仿佛又回到那段全靠人力劳作的岁月。 经过一年的修缮,古城墙再现当年巍峨、高耸的壮观气势。质量验收顺利过关后,邢台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修缮后的古城墙交由邢台市园林局管理。

没过多久,一些游人发现公园古城墙东段顶部出现轻微裂缝。闻讯后,兴发古建公司立即对损坏部位进行了维修。然而,这只是修缮一新的古城墙争议的开端。2009年5月,古城墙的东段墙体和顶部出现多处龟裂,随时都有倒塌的危险。邢台市园林局不得不在城墙四周贴上“安全隐患,请勿靠近”等显著标志,并派专人24小时驻守在古城墙脚下值班。

曾经坚固而有防御工事的古城墙如今成为无人敢靠近的“危墙”,好事办成了坏事,这让邢台市园林局的相关领导痛心不已,他们决定为“病危”的古城墙讨回公道。然而,打官司需要证据。

2009年7月,邢台市园林局委托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古城墙的裂缝原因进行鉴定。在鉴定报告“出炉”一天后,古城墙西侧发生严重坍塌,滚落的墙砖砸毁了大量健身器材,所幸没有人员在坍塌事件中受伤。

坍塌的古城墙由谁担责

长达千年之久的古城墙没有坍塌,为什么在修缮后出现大面积坍塌?一些网友和当地群众纷纷质疑。有人认为是连续多日的降雨“惹的祸”,因不可抗力所致;也有人认为是因“豆腐渣”工程所致。事实究竟如何,谁该为坍塌的古城墙负责?

古城墙属于文物,修缮标准和施工要求与其他建筑物不同。这份由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中心出具的古城墙坍塌结论注明:一是设计图纸中未对城墙体内填筑的素土、灰土的夯实质量应达到的标准作出明确说明;二是古城墙基础深度及尺寸与设计不符,且施工质量较差,城墙内部填土夹杂碎砖块、石块,并且部分填土较松散、含水分量较高。综合分析,施工时填土质量较差,且工体压实质量未达到质量标准。

当邢台市园林局拿着这份鉴定报告追责时,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并不“买账”,他们均表示自己“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存在任何过错,没有责任。无奈之下,邢台市园林局将古城墙修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三方起诉到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庭审时,三方被告辩称,邢台市园林局委托的鉴定单位不具有古建筑物质量鉴定资格,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不全面。对此,法官依据当事人的协商结果,委托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古城墙坍塌成因进行重新鉴定。

2010年9月9日,山东省建筑科学院技术人员在屡次深入现场勘查后,对古城墙坍塌的原因给出结论:邢台市历史文化公园内古城墙修缮工程的城墙内部填土施工质量控制不严,是导致城墙坍塌的直接原因,地基承载力不足、同一段城墙内外侧分期施工、建设过程不合理是导致城墙坍塌的原因之一。

原告认为,两份鉴定结论均表明,古城墙坍塌是由于三个方面原因所致:一是设计单位存在缺陷,二是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三是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

被告北京顺泰设计院辩称,公司拥有古建筑修缮保护设计资质。公司所修复的内侧城墙砌体做法是按照古城墙外原有的砌体做法设计,并在隐蔽部位添加了适当加固措施。因此,在施工图纸中无须对地基承载力方面进行注释说明。古城墙坍塌后通过现场实地勘察,城墙基础并无坍塌现象,这说明原地基稳固,能承载上部城墙的全部负载,同时证明修缮设计合理,不存在过错。

面对原告的指责,被告兴发古建公司辩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监督下,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竣工后,经质量验收为“合格工程”。取样检测中发现的碎砖、石头可能是原来城墙中的,或是施工中产生的碎石、碎砖等残留物,但这不能导致城墙裂缝。每次回填土都是经过检验、检测,含水分指标合格。检测认为部分填土含水分较高,这是城墙裂缝变形渗水造成的,不属于用土的质量问题。原告称施工时土体压实质量未达标,不符合实际。因城墙裂缝变形渗水后,土体质量已经发生变化,几年后再取样作为判断施工时土体质量依据是不合理的,应以当时施工时夯土压实系数为准。古城墙系历史文物,该工程是修复工程,修复后不可能像一般建筑工程一样坚固并保证使用寿命。我国对此并未规定合理使用期限。另外,遭遇特大自然灾害是古城墙部分坍塌的主因。据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2009年5月9日的那场暴雨,24小时的降水量达175毫米,是邢台市55年来遭遇的最大一场暴雨。

被告河北庆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辩称,城墙倒塌的根本原因是建设方违法作业造成。设计完成后需要有关部门审查,原告没有审查,属于违法施工。

一审法官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委托评估公司对坍塌损坏的古城墙的修缮费用进行评估,最终认定修缮费用为282万元。

对簿公堂厘清是非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试图调解此案,但四方当事人相互推诿,谁也不肯让步妥协。最终,法官的调解工作无疾而终。

2011年11月4日上午,四方当事人准时出现在法庭。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后,法官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第一,原告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时,未按规定向设计单位提供相关的地质勘察资料,致使设计单位未能按照详细的地质资料设计,导致设计工程存有瑕疵;第二,建设过程中的不合理导致修缮工程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完工,是城墙坍塌的原因之一,原告应该承担古城墙坍塌的相应责任;第三,北京顺泰设计院在接受原告委托设计中,应全面、客观地按照相应资料对修复工程进行设计,在原告未提交地质勘察资料可能存在隐患的情况下做出设计方案,存在失误,应当承担责任;第四,河北兴发古建公司在施工中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在明确要求素土夯实的情况下,在回填物中夹杂建筑垃圾、碎石块等是导致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主要成因,因此,应对古城墙坍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五,被告河北庆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疏于管理,应在其签订的监理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坍塌的古城墙究竟如何进行赔偿,审理此案的法官几乎查遍了所有的资料,未找到修缮古城墙坍塌后合适的赔偿依据。

经合议庭研究后,法官决定依据承揽合同,按最为保守的《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划分当事人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原告承担古城墙坍塌原因的20%责任,赔偿维修费56.2万元;被告河北兴发古建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维修费170万元;被告北京顺泰研究设计院和河北庆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各承担10%的责任,赔偿维修费28万元。

收到判决书后,三方被告均对自己承担的责任不服,表示上诉。兴发古建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处自己对古城墙的坍塌承担主要责任错误;另外,本案所采信修复工程预算的282万元评估价严重错误。东段城墙坍塌长度为11米,修复工程预算为282万元,平均每米的预算高达25万元。我公司承建古城墙长为273米,标价为395.3万元,每米的修缮费用为1.4万余元,修复工程预算相当于原来的19.57倍。如此悬殊的赔偿,难以接受。

原告律师反驳称:“这些费用包括古城墙坍塌部分重建费用,还包括其他加固和维修费用。坍塌的古城墙属于文物,它的损害价值远远超出这些。”

河北庆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将古城墙坍塌的全部原因查清,错误地适用法律和合同条款,判令其承担巨额损失不正确。”

2012年4月10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邢台市园林局作为建设方,分别与上诉人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四方均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兴发古建公司不服,申请再审。2013年4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2013年12月16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维持( 2012)邢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的决定。

2014年6月,对再审判决不满意的兴发古建公司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民事抗诉书。围绕着坍塌古城墙的法律争议远远没有终止。以案说法解析“过失损毁文物罪”

本案是国内首例因修缮古城墙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本案看似是民事纠纷,却与刑事责任擦肩而过。因为,我国《刑法》第324条第3款明确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段古城墙是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但这起案件没有按“过失损毁文物罪”立案追责的原因在于:一是没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本罪名须公安机关掌握过失毁坏文物罪的相关证据。二是造成“严重后果”界定存有争议。三是这段古城墙坍塌部分可以弥补、修复。

目前,针对我国古建筑修缮制度的法律尚不完善,存在各地做法不一、缺少权威而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等问题。对于修缮文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是对赔偿数额缺少法律依据,这也是三方被告喊“冤”的原因所在。

我国《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本案来说,这条内容显得非常笼统,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

古城墙是祖辈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它的文化遗产价值不可估量。鉴于文物修缮属高风险行业,且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等特点,不妨将保险公司引入古文物修缮工程中:一方面,增加“把关口”,降低行业风险,保证修缮古文物的质量;另一方面,发生文物修缮纠纷时,给予高额的经济赔偿,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