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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活”的法条:撤销虐童母亲监护权第一案

  • 投稿Erki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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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许如金

编者按:2014年7月4日上午,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的一个特别法庭内,作为原告,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委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林某对其儿子小龙(化名)的监护人资格,将小龙移交给村委会。林某多次用菜刀割伤其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还经常让小龙挨饿。虽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对林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拒不悔改。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可以说,“监护权撤销制度”自《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确立,并在2006年12月29日写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惜,在实践中,这条法律成为“僵尸条文”。撤销虐童母亲的监护权一案,不仅是福建省首例,也是目前国内公开资料中的唯一一例。这起判例的意义不止于激活一条法律,更重要的是,再次提醒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国家应负的重要责任。

2014年9月底,应本刊特约,全程推动这起全国首例监护权撤销案件的主要参与人莆田市阳光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许如金,向读者还原了案件台前幕后的故事。

亲生母亲长期虐待孩子

2013年8月8日,莆田市《湄洲日报》上刊登的《10岁男孩满身伤》的报道,引起该市团市委领导的高度重视,指示其主管的莆田市阳光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派人到报道中受伤的小龙家里了解情况。

2013年8月9日,我代表服务中心与报社的一名记者一同来到榜头镇梧店村入户走访。在家访中,我们看到在堆满垃圾的土房前,幼小的小龙安静地坐在家门口,两眼无神地看着自己的伤口。他的嘴巴红肿,说话很吃力,只能比划着一个字一个字地吐着说。林某早出晚归,几乎对小龙不管不问,致使儿子常常挨饿,午饭全靠邻居施舍。小龙已满10岁,连十以内的加减法还不会。近5年来,林某经常用火钳打小龙,用剪刀剪伤孩子的耳朵,甚至用菜刀多次割伤孩子的后背。

我们不得不对小龙的母亲林某进行询问。林某开始诉说自己人生的种种不幸。2003年,她在外地怀孕后回到家乡,次年7月3日生下私生子小龙。榜头镇是当地的经济重镇,以加工红木家具和生产佛珠闻名。林家却一直在贫困中挣扎,家人都没有低保,小龙没有户口,经济收入有限。她指控说是别人欺负了她的孩子,孩子身上的伤都是别人打的。但现场的邻居及围观的群众却异口同声地指出,小龙身上的伤都是林某所为。

我们当即联系梧店村村委会负责人了解情况,村委会负责人对没有为林家人办理低保的解释是林某长期外出,有多次婚史,没有稳定居住。在现场协调下,村委会负责人当即表示同意为林某办理低保。

当天中午,我们还联系了榜头镇派出所,咨询小龙的户口办理问题,派出所有关人员立即表示可以为其办理户口,但需要小龙本人的照片与其他证件。为了后期跟进,服务中心决定派一名专职社工长期跟进小龙母子,帮其办理相关手续以及进行心理疏导。我们还告知林某,若小龙身上的伤是其所为,她已经涉嫌虐待,希望其能改正。

8月30日,因为考虑到小龙家庭的特殊情况,服务中心、榜头镇团委、榜头镇派出所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等筹集电饭煲、衣物、生活用品、慰问金等物资到小龙家慰问,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为年幼的小龙打造一个温暖的家,缓解其母亲殴打小龙的不良行为。

2013年10月,榜头镇派出所为小龙补办了户口;2013年11月,林某申请到了低保。

2014年1月,榜头镇团委书记再次联系我们,莆田市妇联也接到投诉林某再次殴打小龙的电话。我们决定组成训诫小组对林某进行劝告。1月9日,县妇联、镇政府、镇派出所、服务中心等单位工作人员到小龙居住的村部召开协调会,对林某进行心理疏导与训诫,希望林某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涉嫌虐待,承诺不再殴打孩子,并让其签订保证书。

2014年2月下旬,据专职社工反映,林某近期对殴打小龙的频率有所改善,不再频繁地殴打小龙,我们都倍感欣慰,希望小龙有一个温暖的家庭生活,有正常的童年。

然而,5月29日夜里,林某顽疾复发,再次殴打小龙致其惨叫连连。邻居报了警,榜头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将林某羁押,处以行政拘留15天。小龙被临时送往莆田市救助站,由服务中心派两名社工进行24小时陪护。林某的哥哥告诉我们:“要赶紧把林某抓起来,不然孩子会没命的。”

5月31日,我们带小龙进行体检。根据体检报告,小龙的五官、骨骼没有严重损伤,主要是皮肉伤。

村委会请求撤销虐童母亲监护权

2014年6月初。在林某被行政拘留期间,领导询问我,在法律上,林某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规定?

当时我提出三种观点:一是假如小龙身上的伤确实是他母亲所为,那么,林某可能涉嫌虐待罪;二是假设林某没构成虐待罪,那就要分析林某是否有监护能力,假如没有监护能力,可以引用《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由小龙的近亲属担任小龙的监护人,这样更有利于小龙的身心健康;三是假设小龙近亲属都不愿承担监护职责,林某本人又不履行监护职责却又达到屡教不改的程度,若有相关证据证实,那么,也可以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撤销林某的监护权,把小龙的监护职责转移给村委会代履行监护权。

榜头镇政府接受我的提议,聘请了律师向法院提出虐待罪自诉。但因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不予立案。后来,政府有关人员走访了小龙的邻居、亲戚,希望他们能担当小龙的监护人。小龙的亲戚均表示“希望政府救救可怜的孩子,他们不便插手,更不方便当小龙的监护人”。

眼看林某行政拘留的期限马上就要到了,我们又多次到救助站咨询小龙本人的意愿,问他是否愿意回到林某身边生活。小龙每次提到母亲时就惊恐无助,表示不愿再回到妈妈身边,只想在救助站与哥哥、姐姐、叔叔、阿姨一起生活。大家也担心这次小龙回到林某身边生活,可能会再次被殴打。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建议由村委会当小龙的监护人,并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梧店村村委会进行了积极配合。

6月13日,林某的拘留期限还有两天结束。我带上文书,从莆田市驱车去仙游县,以梧店村村委会的名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监护权转移申请书,准备立案。

我摊开条文,与法官一起研究。法官很为难,“因为此前没有这个先例”。

我发现在本案中,因为前期有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所以收集证明我没有费多大的力气。但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却颇费周折。从个案来说,我们是以村委会的名义直接提起刑事自诉呢,还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经过多方协商,我们最后决定先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但是,援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时,我发现法律对“什么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没有细化的规定;还有,“经教育不改”也没有细化的规定。在实务中,怎样组织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才支持我们的请求?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到具体个案中,会不会被法官采纳,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所幸,案件得到了法院的受理。

小龙的不幸遭遇,也打动了法官。承办此案的是仙游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陈建红,她有着近30年的审判经历。当她第一次见到小龙,眼前这个瘦小黝黑、伤痕累累的孩子让她的眼泪瞬间落下。法官还发现7月3日是小龙的生日,她专门与有关部门一起,给孩子过了人生中的第一个生日。

首例“监护权撤销”判例诞生

2014年7月4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该案。受共青团莆田市委员会的指派,共青团仙游县委员会书记杨国石和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林某承认自己对小龙进行了教育,批评,但没有像外界形容的那么严重,说小龙身上的伤是别人打的。后经过三位证人的当庭指证,特别是主审法官宣读小龙的笔录之后,林某才承认自己有殴打小龙的事实。

因为审理适用特别程序,法院也当庭宣判,即支持我们的全部申请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宣判后,林某本人也表示服判,同时当场表示感谢政府的积极作为。

林某的态度有点儿出乎我的意料。在我的印象当中,母子分开是一件很残忍的事,当事人的母亲一般都是号啕大哭、捶胸顿足。但林某除了表示些许伤心外,好像有甩了一个包袱似的轻松感。

这个案例在我心中的分量是很大的,一方面是母与子的分离,另一方面是一位可怜的孩子无助的眼神。记得开庭当天,清晨5点左右我就起床了,压力非常之大,我不知道我的主张是否正确,我的行为是否过分,毕竟血浓于水、骨肉相连的传统意识根深蒂固于我脑海之中。但同时,我也是一法律人,我更希望任何事情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解决,我必须坚持法律人的理性思维,法律的公平正义应当得到贯彻执行。可以说,当时林某的表现确实减轻了我几天来的纠绪隋绪。

庭审结束后,大家共同对林某进行现场教育,希望其能正确面对事实,积极改正不良行为,通过自己的努力也为小龙成年以后回归家庭生活营造一个温暖的家。在大家的劝说下,林某开始意识到自己的过错,表示一定努力工作,回报政府。

后来,在主审法官的提议下,我们现场召开小龙下一步安置协调会。刚开始,我们是从属地原则进行考虑,建议把小龙安置在仙游县福利院。但有人提出仙游县福利院的各种困难,希望莆田市能给予解决,最好的安置场所是SOS国际儿童村。我们立即把讨论情况汇报给上级领导。

7月4日,在收到仙游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后,在团市委领导的积极协调下和莆田SOS儿童村的大力支持下,小龙由莆田救助站被送至SOS儿童村3号家庭生活,并由莆田市阳光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派专职心理咨询工作人员长期跟进小龙的行为习惯,促进其早日融入正常生活。

从本案来说,村委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于法有据。但村委会能否履行监护职责呢?这一点,从目前的个案来说,其实村委会是不具备监护条件的。因为当时,我们提议让村委会当监护人时,村委会同意并积极配合,但村委会很快就提出他们没有合适的地方给小龙居住。退一步说,就算村委会为小龙找到了合适的住所,但小龙很具体的日常吃喝拉撒睡由谁来管?

监护权转移之后的安置目前是一个难题,根据《未成年保护法》“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规定,由第三方提起监护权转移之诉的困境青少年到底符不符合“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呢?这些法律疑问都需要法律的细化来回答。若根本性问题没解决,那法院的一纸判决对案件实质作用有多大,值得思考。

法律思考

撤销监护权后的法律硬伤

监护权被撤销后的回归问题

转移监护权的目的是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有一句老话为“时间是最好的疗伤良药”。若随着时间的流逝,小龙逐渐长大懂事,渴望回归亲人的怀抱,监护权能否回归?怎么回归?另就本案而言,若林某本人逐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偏差,通过纠正,有无权利通过法律手段要回监护权?怎么要回这个监护权?还有,回归会不会造成二次伤害?怎样评估监护权回归的标准?由谁来评估?这个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我。毕竟,五千年的传统文化,“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草窝”的家本位意识在我心中是沉甸甸的。

监护权撤销之诉应慎之又慎

因为本案中小龙几乎没有财产,也没有近亲属愿意承担他的监护人,也就没有监护权的争议,也就不存在财产代管问题。但我们试想一下,若是小龙有巨额财产,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提起撤销监护权时,提起的动机与目的具体怎么评估?监护权转移之后,小龙的财产由谁代为管理合适?怎样预防监护权被滥用?如果小龙本身没有财产,但小龙的父母有财产,小龙的监护权被转移之后,能否继承其父母的财产?

提起监护权转移之诉,怎样评估监护权转移,非常重要。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提起监护权转移之诉,应该慎之又慎。

虚化的权责一致原则

开始介入本案时,应该说带有一定的行政推动力。因为是公益诉讼,是为了帮助一位多年受虐待的孩子,从事件本身来说,应该是值得肯定的。但我们试想一下,一个孩子受虐多年,却没人管。媒体报道后,社会哗然,各级政府部门联合出手保护。若这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那之前的政府去哪儿了?若不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那政府部门联合的法律依据在哪儿?

截至2012年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3部、行政法规721部、地方性法规8600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框架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72条法律条文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但在实践中却逐渐暴露一些不足和缺陷。如有些法律规定比较抽象、法律责任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导致有关单位“要么不管,要么争管”的现象屡禁不止。

我建议细化所谓的“国家”、“有关单位”为具体责任单位,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等意识。这样,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也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了。否则,再严格的法律、再完善的制度都是零。

(作者系福建省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委员、莆田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莆田市阳光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