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
首页 文科毕业法律毕业正文

两兄弟分工赡养父母引发家庭风波

  • 投稿零号
  • 更新时间2015-09-10
  • 阅读量306次
  • 评分4
  • 79
  • 0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此义务不因子女间签订了分工赡养协议而失去效力。北京李明贵一家因赡养引发的诉讼很好地诠释了这项法律的威严。

文/李攸

三方签订分工赡养协议

家住北京市密云县的李明贵,原本在一家国企工作。后来,因为身体不好,他便按照政策让大儿子李坚接了班。当时,国企的福利好,李坚与在同单位工作的妻子高子兰赶上了政策分房,现在他们居住的70平方米的两居室就是当时分的福利房。

除了长子李坚,李明贵与妻子王慧还育有次子李强。相较于李坚夫妇的安稳生活,李强一家则活得有些艰辛。李强与妻子都没有正式工作,一直靠自己的努力做些小本买卖,日子过得不上不下。

手心手背都是肉,李明贵让大儿子接了班,总觉得对二儿子有些歉疚。因此,在1999年李强一家购房时,李明贵拿出多年的积蓄,为李强交了八成的房款,购置了一套98平方米的三居室。

自出钱为李强购房后,李明贵明显感受到了大儿媳高子兰很不满。此时的李明贵和王慧也步入了老年,小病小痛不断,还怕将来两个儿子会在自己百年之后因为财产继承闹纠纷,便想趁着自己还有决定的能力时把将来赡养和继承的事情分配好。

2000年7月16日,李明贵将李坚、李强两家人叫到家中吃饭,在饭桌上表明了自己的想法:因为李强一家的房子基本上是李明贵出资帮助购买的,李明贵觉得自己现住的这套60平方米的小房子应该留给大儿子李坚。虽然这套房子价值上不如送给李强的钱款多,但考虑到李坚的工作是接班来的,老两口觉得这样分配相对公平。

对于父亲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李坚和李强兄弟俩均没有异议。这时,李明贵继续表示自己和老伴儿王慧虽然有些退休金,但看病加上日常开销,也有些吃紧,因此要求兄弟两人此后按月各支付200元的生活费;如果遇到重大开销的住院费用等,由兄弟两人均摊。此时,一直沉默的李坚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以后父母年岁越来越大,吃药看病是常有的事,总不能一有头疼脑热,就要我们兄弟俩拿着药费单据算账。这样时间久了,难免会有矛盾,而且二老将来每次看病都要找我们要钱,也不自在。索性兄弟两人一人负责赡养一位老人,生老病死、养老送终就全包了,这样也免得将来闹矛盾。”李强同意哥哥的提议。

最终,退休金较高的李明贵选择让小儿子李强赡养,李坚则选择了感情更亲密的母亲王慧。于是当天晚上,家里文化水平相对较高的高子兰按照协商的内容,拟了一份协议书,一大家子人,包括两位儿媳,都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父亲对长子不满引纠纷

协议签订之后,三家人的日子还是按照之前的方式在过。不同的是,遇到需要去医院看病拿药,李坚或李强会陪同自己需要照顾的那位老人去医院。

2003年6月,王慧被查出患有胃癌,需要住院治疗,负责赡养王慧的李坚一家就此陷入繁忙与拮据之中。因为李坚的工作忙,照顾王慧的重任几乎全由高子兰一人承担,她每天都在医院、家和单位之间奔波,而王慧前后花去的近5万元医药费也由李坚一家独担。同为儿子,李强只是有空时去探望,或是在高子兰实在忙不开的时候替班陪床。想到之前签署的协议,高子兰对李强一家的漠然虽然有些怨言但也理解。2004年2月,王慧去世,李坚负责办理了后世。

2010年冬季,李明贵因突发脑溢血而落下半身不遂的后遗症,生活几乎不能自理,先是住院治疗了三个月,之后是不断地进行康复训练和往返医院复查。李强一家开了一问小超市,平时离不了人,可李明贵又需要时时有人伺候,雇护工是一笔不小的开销。虽然李强一家压力很大,但夫妻俩仍旧对父亲照顾得尽心尽力。相比之下,李坚一家除了偶尔探望父亲一次,几乎不露面。

转眼过了三年,李明贵的康复情况并不理想。这期间,李强一家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精力上都付出了很多。李明贵感叹小儿子李强孝顺的同时,对大儿子李坚一家有了意见,认为李坚对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感情淡漠。

2013年10月,在李坚一家来探望自己的时候,李明贵要求李坚以后负担自己一半的生活费和护理费共计每月2500元。李坚当场反驳说:“当初分家时都说好了,怎么能反悔?”直接拒绝了父亲的要求。

李明贵没有想到李坚会毫不留情地拒绝,便大骂了起来,指责李坚不孝。而李坚则把怒火指向了弟弟李强,认为是弟弟在背后怂恿,才让老父亲提出向他要赡养费的要求,而自己已经按照约定伺候走了母亲,没理由十几年后再跟弟弟一起赡养父亲,而且在自己一家手忙脚乱照顾母亲的时候,弟弟一家则袖手旁观。

最终,李明贵与李坚的谈话不欢而散。李明贵气得脸红脖子粗,李坚带着高子兰摔门而去。

2014年8月,李明贵将李坚诉至密云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坚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2500元。因为李明贵行动不便,法官将开庭审理的地点定在了李明贵居住的李强的家中。

庭审中,高子兰作为丈夫李坚的诉讼代理人,拿LH了当年各方都签了字的协议书,认为李坚已经按照协议书为母亲养老送终,父亲的赡养责任按照协议应由李强一家负担,与自己一家无关。

对此,李明贵也有自己的理解:“要说公平,这协议本身就不公平,我妻子王慧从生病住院到去世,前后不过几个月。那时候医疗条件有限,李坚一家花的医药费也就几万元。可现在不一样,我瘫在床上i年了,以后还不一定要瘫多少年,而且现在的医疗费和护理费都高。”

李明贵的考虑也是实际情况,相比于李坚照顾母亲的那段时间,李强一家现在照顾父亲,比哥哥一家付出得要多。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及法官的释法下,高子兰代理李坚与李明贵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以后每月李坚支付李明贵赡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分工赡养协议不能免除法定赡养义务

实际生活中,考虑到方便照顾、节省精力等因素,在家有几个子女的情况下,成年子女往往会约定分工赡养父母。这种子女间的分工赡养协议是否有效呢?本案的主审法官席引路表示,区分此类协议的效力,要看协议是否征求了被赡养人的同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赡养义务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如果协议仅是在几个子女之间约定的,并未征得老人的同意,那么,这份协议就没有法律效力。相反,如果分工赡养协议的订立征得了老人的同意,那么协议是有效的。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协议有效,但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子女都应当尽到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的义务,是不能通过约定而进行想当然排除的。对于协议分工赡养父母并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如果一方负责赡养的被赡养人死亡后,另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充分保障另一被赡养人的生活,另一被赡养人要求一方承担赡养义务的,法官可以视为被赡养人申请撤销原赡养协议。如本案中虽然协议有效,但母亲王慧去世后,负责赡养父亲的李强并不能很好地保证李明贵的生活质量且压力极大。在这种情况下,李明贵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坚赡养,实质上是其申请撤销了之前签订的赡养协议。可以说,在赡养这种单方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单纯的权利主体——被赡养的父母,具有随时的任意撤销权。在父母认可赡养协议,依约遵守而不需要子女赡养的时候,法律不会强迫子女一定要去赡养父母。但是,如果父母反悔,可以随时撤销协议,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而此时,如果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律也一定会支持父母的赡养要求。在赡养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两方的权利与义务本身就是不对等的。作为纯受益方的父母,既可以选择暂时放弃要求赡养的权利,也有随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