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四川美院副教授王小箭于公共场合性骚扰两名女学生。在事后曝光的照片上,可以看到王小箭对两名女生有明显身体接触,若违背当事人意愿,属性骚扰无疑。目前,王小箭已就此事作出道歉,承认存在“失当行为”。四川美院也已作出回应,对其“违反教师行为规范”作出取消教学科研资格、降低退休待遇等处理。但稍早前,王小箭并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什么,只承认这是一个“泛师德问题”。
王小箭这么说的理由是,他已退休,不再算教师;且这两名女生不是他的学生,他没权力迫使她们做什么。所以,他的行为与师德无关。但实际上,事发前王小箭还带着研究生,而且即便已完全退休也仍属于教师队伍中的一员,理应遵守师德规范。尽管两名涉事女生非他本人的学生,但二者间乃师生关系无疑,不可以骚扰之。不过,王小箭关于“泛师德问题”的这番说辞提醒人们,在对“性骚扰”进行认定与处理上,应有更加清晰的定义以及更为规范的约束机制。这就需要在立法层面有所突破,而不应囿于师德规范。
近年来,校园性骚扰事件时有发生,不同学校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草草了事。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对性骚扰的定义不同,而这背后又是相关道德规范缺失、法规滞后所致。如近日出台的高校师德“红七条”就仅是一个简单的禁止性道德规范,具体“裁量权”仍在高校。在相关法规方面,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其弊端也很明显,因为它显然无法对“性骚扰”行为做到全覆盖。
遏制校园性骚扰,更应立足于专项立法高度,将相关行为纳入法律约束范畴。若有法规作为支撑,不仅相关道德规范可操作性更强,学校介入处理时也才有法理依据,而且更有利于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对校园性骚扰说“不”。
(《京华时报》顾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