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总编辑,从事法制新闻工作28年,各类著述300余万字。
主持人:李秀平
“我是山西长治人,法学硕士,于2011年4月24日参加了山西省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都为第一,但是仍然被长治市人事局(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编者注)拒绝录用,理由为体检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为我患有严重的血液病……”这是一则网帖中的内容。帖子中的事件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并于2011年11月引发了公众关注的公务员考试“潜规则事件”。
“公考”第一名落榜
201 1年7月,攻读环境资源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宋江明从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作为一名从山西省长治地区走出来的学子,宋江明希望“回家乡工作”,便报考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岗位。
很快,宋江明从公务员考试人群中脱颖而出。自201 1年4月24日起到7月28日止,宋江明一路过关斩将,在报考“科员2”职位的考生中获得笔试、面试和总成绩三项第一名的好成绩。
2011年8月11日这天,宋江明的公考之路顺利抵达体检环节,且只有他一人进入了体检环节。
体检被安排在长治市唯一的一所三级甲等医院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2011年8月15日下午,宋江明接到长治市入社局关于自己“部分体检指标不合格”的电话通知。在次日的复查中,在初检中不达标的“血红蛋白”一项仍旧不达标。而在此前一个多月,他进行毕业体检时,各项指标均为正常。因而,他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这一结果。
在宋江明的两次体检结果被长治市公务员考试机构认定为不合格之后,长治市环保局的大门已在宋江明面前关闭。
201 1年9月19日,山西人事考试网公布了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岗位的拟录用人员是贾美玉。这位名叫贾美玉的女生,以递补的方式取代了宋江明。
在这种情况下,宋江明该怎么办呢?是接受这个明显有疑问的结果,还是利用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去抗击“潜规则”呢?
具有深厚法学素养的宋江明选择了后者。
呐喊的声音被放大
在事发3个月时间内,宋江明采取了一系列维权行动并求证真相。
2011年8月20日,在第一次自行体检的“合格”结果出来后,他来到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科,要求“复印体检报告”。在遭到拒绝后,他又向该局局长等人反映情况。
在向长治市人社局上上下下反映问题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宋江明先后拨打了长治市监察局、山西省招考领导小组和长治市市长热线电话。在这个过程中,虽受过无数冷遇、驱逐以及受到“不要告诉父母,你要勇于承担”的“忠告”,但他一直没有退缩。
“辛辛苦苦考取第一,结果却是晴天霹雳;体检让人满腹疑问,递补涉嫌违规违纪;无缘无故剥夺权利,领导答复不可思议;公平正义贯彻不力,文明长治没人给力。”自2011年10月下旬起,宋江明把自己的遭遇写成文字贴在百度贴吧的“长治吧”等处。
宋江明通过网络发出的呐喊声,引起了《中国青年报》的注意。2011年11月9日,一篇题为《宋江明求职验血记》的报道引发了亿万人对这个农家孩子命运的关注,也显示了舆论监督的威力。
《宋江明求职验血记》发表后,除了加入舆论监督行列的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新华社四大国字号媒体外,众多网民在网络空间群起声援宋江明。
在宋江明本人的坚持下,在媒体的一步步逼近真相中,在网民的鼓与呼下,以下问题浮出水面: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对宋江明两次不正常的体检结果的“人为因素”的痕迹逐步显现;递补者贾美玉的家庭背景和其所学专业“资源环境科学”与“科员2”岗位的专业要求“环境资源法及相关专业”不相符;长治市人社局公布的职位要求中“环境资源法及相关专业”等要素,也与用人单位长治市环保局递交的“201 1年度录用公务员(含参照管理)计划”中宋江明所报考的“科员2”职位的“法学(环境资源法)”及“其他要求”为“男性”不相符……
在强大的舆论监督和汹涌的网络民意面前,长治市纪委和监察局成立联合调查组介入调查。在短短几天之内,长治市人社局和长治市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6名负有领导责任或涉嫌参与“潜规则”的操纵者便领到了撤职等初步处理结果。与此同时,顶替者被拿下,宋江明重获人职长治市环保局的机会。
这便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结果。
监督权的发展旅程
在一篇题为《60年民主进程:公民擦亮“中国眼睛”》的文章中,作者描述了监督权在两位总理心中的分量。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说:“你是人民代表,有要求我的权利。”而早在1957年召开的一次中共党内会议上,周恩来总理就曾说:“越是监督我们,我们越是能进步。只有怕人家揭露错误,自己又没有勇气承认错误、改正错误的人,才怕人家监督。”两位总理跨越半个世纪的表态,表明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中国,每位公民对自己的国家和社会拥有监督,权。
作为公民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监督权最早和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一道出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相关表述为:“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列举了28项公民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公民普遍享有的基本人权,相关规定“与西方国家几乎没有区别”。在《宪法》中,虽然有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的规定,但是,对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没有作明确规定。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公布之后,人权专家、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曾表示希望监督权等权利入宪,“它有利于拓展公民权利的范围,更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尊重与保障公民的权利”。
专家和媒体普遍认为,尽管“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没有为《宪法》明文规定,并不等于公民不能享有这些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仍然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
新技术的发展带来的传播方式现代化,为监督权的行使开通了一条宽广无垠的“高速路”。在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期间,传播方式有了极大发展。这意味着,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在传统的信访和上访之外,有了网络上的博客、帖子、微博等工具。这些网络监督方式的出现,让监督在变得快捷的同时,也能聚集起更多人的参与,从而形成一种令政府不敢忽视的合力。在近年来为公众所熟知的热点事件中,几乎都有公民通过网络行使监督权的身影。像“天价烟局长”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公民通过网络行使监督权的例子。
监督权的类型主要分三种:公民监督、社团监督、舆论监督。公民拥有的监督权,是对政府拥有的公权力的一种制约力量,即“以权利制约权力”。在过去的许多年里,我国的政府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但在近年来,公民通过各种渠道特别是网络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已经对公权力形成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如公民对“纳税人的钱”如何使用和使用得是否合理的高度关注,推动了“三公”经费公开向前迈出重要一步——促使国务院作出了在2011年6月公开国家各部委“三公”经费账单的决定。
在上述发展趋势面前,我们有理由相信公民的监督权正在成为政府行政权力的强大制衡力量——在通过个案发挥作用的同时,推动了制度和社会的不断进步。
法律名词解释
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另一方面,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