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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对狗伤人的法律管制

  • 投稿汉桃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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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关于危险犬类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一场漫长的法案完善之旅。

文/盛梦莹

2014年6月16日,英国一起恶狗伤人案件开庭,本·霍纳因其饲养的两只比特犬在家中将其同居女友艾玛咬伤致死而面临最高14年的监禁刑罚。这次事件成为自2014年5月英国修改《危险犬类法》后的一起典型案例。

6岁女童被狗袭击催生法案出台

在1991年之前,英国没有针对危险犬类管制的专门法律,只有政府在1871年赋予警察权力以管理犬狗的《狗的法案》( 1871 Dogs Act)。该法案并未允许法庭惩罚恶狗的主人。直到1991年,英格兰布拉德福德市的6岁女童卡恩被狗袭击事件发生,才催生了第一部专门针对危险犬类管制的法律。

当时,正在家附近公园玩耍的卡恩突然被一只凶恶的斗牛犬冲击并撕咬,造成她头部和胸部多处重伤的悲惨结局。此后,恶犬伤人事件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

布拉德福德市的议员鲍勃将卡恩事件连同同年发生的10起恶犬伤人事件一并提交议会,希望促使法案出台,以减小恶犬的威胁。在这样的背景下,1991年的《危险犬类法》应运而生。

《危险犬类法》第一节就明确规定禁止拥有和饲养一些危险犬类,包括比特斗牛梗(英式斯塔福斗牛梗除外)、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拉犬四类。此外,任何以格斗、攻击为目的的犬类,不论其具体种类,都属法案规制范围。如果狗主人违反规定饲养这些狗,将面临最高6个月的监禁并处罚金。

除了特定种类的犬不允许饲养,《危险犬类法》还规定了狗主人应该确保其饲养的狗处于合理控制下的责任。在公共场所,如果狗主人放任狗失去控制产生危险,就是犯罪行为,若狗伤人,就是加重犯罪;如果狗主人允许狗进入不属于公共场所但属于官方明确规定不准入内的特殊地点,造成伤人或者令人产生恐惧和威胁时,狗主人也要被指控犯罪。对于非加重型的犯罪,一般采用简易程序,判处责任人最多6个月的监禁并处罚金;对于加重型的犯罪,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并处罚金。

虽然1991年《危险犬类法》对恶犬数量控制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是,法案自身存在的诸多漏洞备受诟病。许多人认为该法案操之过急,没有合理考虑法律的发展和实施空间;还有声音说这样仓促地出台法案是政府为了赢得选票和民意的实时策略,是面对公众情绪的过度政策。

挑战和抨击下的第一次修订

高调挑战1991年《危险犬类法》的著名案例是“斗牛梗邓普西案件”。

1992年4月的一天夜晚,按照法律规定,戴着口罩、被皮带拴住的邓普西突然身体不适,主人戴安娜为了让它呕吐便摘下了它的口罩。正在此时,两名路过的警察注意到没有戴口罩的狗,就根据《危险犬类法》的规定处罚了戴安娜。3个月之后,伊林裁判法院因邓普西在公共场所未戴口罩判决对其实施安乐死。

此后,案件经历了为时3年的上诉。这期间,媒体也进行了一系列跟踪报道。1995年4月,上议院还是下达了邓普西将在一周之内被执行死刑的判决。面对这样的结局,戴安娜无法接受。根据规定,英国的兽医对狗执行注射死刑需要合法程序。如果狗主人不同意,则无法执行。戴安娜的律师据此声称他将通过传真告知英国的所有兽医,戴安娜尚未同意对邓普西执行注射死刑。终于,高等法院不得不重新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在听证会开始前,反对《危险犬类法》的朱丽叶声称本案在判决过程中存在狗主人戴安娜未到庭缺席判决的情况,这是程序上的法律漏洞,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于是,高等法院终审基于实现司法程序公正,判决邓普西于第二天回到主人的看管下。

邓普西事件像一个导火索一样,让积淀多年的问题得以解决。对于《危险犬类法》的斥责在社会中一直广泛存在,犬类福利组织还曾成立改革小组呼吁修改法律。人们认为根据狗的品种来限定狗的危险程度是没有依据的,没有任何一个品种的狗天生就是用来格斗的。精通狗类法律的律师库珀也表示,该法案没有做到对狗的行为进行预防。并且该法案仅对公共场所以及特殊规定的一些非公共场所加以规制,在私人场所的法律空白则成为一大漏洞,在日后的运用中弊端日显。

终于,为了改善实施,《危险犬类法》于1997年进行了修订。重新设计该法案的是处理危险犬类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特雷夫·库伯。针对原法案没有将每一只狗作为个体考虑和衡量的问题,修正案通过给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来改善。假设法庭认为某狗对社会是安全的,法院则可以发出控制的命令,要求狗主人实施一些保障措施防止狗伤人,以此取代之前强制处死的规定。对于符合危险指标的狗,则要被阉割、纹身,在公共场所要一直处于被管制状态并戴口罩。还要对这些狗植入芯片,被控制在安全的地方,并为其购买宠物责任险。饲养者不仅要承担所有这些费用,当狗伤人或破坏财产时,饲养者还是唯一的责任人。这些类型的狗不允许被买卖、交配繁殖……这样的修改打破了之前就原法案中法条运用的僵硬局面。

不容乐观的情势促使再次修订

1997年修订后的《危险犬类法》一直运行了十几年,可效果却仍不够理想。近年来,英国遭受恶犬袭击的人数每年仍超过20万人,丧生者不计其数。

2007年元旦,5岁女孩劳伦斯被祖母房里的斗牛犬咬伤致死。为此,作为狗主人的叔叔坐牢8个星期;2009年1 1月30日,英国利物浦一个4岁男孩被叔叔家养的斗牛犬咬死,救孙子的奶奶也因此受伤;2013年3月,14岁少女安德森在朋友家做客独自吃肉饼时突然遭到朋友家4条恶犬抢食,最终被撕咬致死……

安德森事件掀起了一场社会抗议的风波。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在狗主人家里被咬也要惩罚狗主人,因此,警方表示他们对小女孩的死无能为力。该法律漏洞的存在使法院没有作出任何惩罚狗主人的判决。这样的结果令公众无法接受,人们迫切希望当局能采取措施抑制连续不断的恶犬伤人事件,其中超过2000人呼吁法律应该规定狗主人为他们的狗袭人承担责任。民众还展开以安德森名字命名的教育活动,并在网上请愿,敦促狗主人更负责任地看管好自己的宠物狗,避免悲剧发生。

英国通信工人会也认为原有法律存在严重漏洞,要求法律扩大适用范围到私人场所。因为根据调查数据,23000名邮政员在近5年内每年遭受近5000起狗袭击事件,其中70 010发生在私人家中。动物福利部官员毛利认为,失去控制的狗在私人场所与在公共场所一样,同样会造成威胁和严重后果,拓展法律适用情况的范围来惩罚那些不负责人的狗主人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2013年8月,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召开听证会拟再次修改《危险犬类法》,主要对致人死亡的狗主人的刑罚标准进行调整。听证会上,司法部门提议,若狗袭击人,狗主人可被判3~ 10年的监禁;若狗咬伤人致死,狗主人可能面临终生监禁。

2014年5月,《危险犬类法》第二次修正案终于通过。这次修订带来了五个重大变化:法律适用范围从公共场所扩展到私人场所,加长了部分监禁刑的刑期,将狗袭击协助犬列为违法行为,授权给警察或者指定的当地官员从私人地点将有危险性的失去控制的狗抓捕,进一步详细规定了法院必须通过考虑狗主人是否称职以及狗的具体行为来决定是否处死该狗。

本文开头案例中本·霍纳之所以会面临非法饲养危险犬种以及恶犬致人死亡两项指控并被判处最高14年的监禁刑,正是由于新法案对以前私人场所狗伤人事件中狗主人不被刑事起诉作出改变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