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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公捕公判”决策人问责

  • 投稿凭江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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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即被要求坚决制止的游街示众行为,于2014年10月在湖南岳阳华容县又重演,“囚车游行”、千人围观,为法治蒙上了一层阴暗。

对于公捕公判的反法治本质,说其为“有罪推定”思维下的羞辱刑并不为过,震慑犯罪的效果远不及破坏法治的危害。而且,这种方式所强化的执法心理是: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建立在运动式执法、威慑式执法之上,而不是立基于常态化、法治化的执法轨道。

为什么这种违背法治的公捕公判大会能在舆论三番五次的质疑与批判下,依然在一些地方坚韧地生长?华容县政法委相关负责人一语道出天机:“今年上半年,湖南华容县信访维稳工作排岳阳市第一名,保持‘全省平安县’荣誉称号。”原来,牺牲嫌疑人的权利,罔顾法治的精神,坚持召开公捕公判大会的根本目的在于维稳政绩。

那么,对于这种能动员公、检、法、司悉数到场的“大动作”,华容县政法委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存不存在领导干预司法的嫌疑?经过游街示众之后,如果证据不足,嫌疑人还能否指望司法机关认定其无罪?对于这种明显违反法治的行为,应不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领导不懂法或知法犯法,那是否该考虑这些领导还能不能胜任职责?

无问责即无警戒。反法治的公捕公判之所以还有市扬,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问责。四中全会公报提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只有以法治标准衡量官员的工作实绩,将反法治的工作纳入问责范围,才能还基层法治一片净土。

(《京华时报》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