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可谓“反艾滋病就业歧视”元年。这一年,中国开始出现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虽然均以败诉告终,但其意义在于揭开中国反艾滋病歧视新篇章。同时,在此后的数年中,除安徽省、四川省外,2011年在贵州省、2012年在江西省、2013年在江苏省均出现同类案件。
2014年10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李成(化名)已经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前,他在劳动仲裁的请求被全部驳回。这是自2010年全国首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发生以来中国第六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就法律结果而言,通过这六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我国的反艾滋病就业歧视可谓缓步前进。
黑暗中艰难诉讼
2010年,安徽省一所师范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小吴参加了安庆市市直中学的公开招聘。最终,因为他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被认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而梦想破灭。遭遇不幸后,小吴走上了反艾滋病就业歧视的道路,成为“中国反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人”。
2010年5月16日,小吴到安庆市报名参加市直中学的公开招聘考试,从2000多人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通过了笔试、面试,进人人围体检阶段。7月12日,小吴在安庆市立医院参加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体检。之后,小吴收到教育局发来的不予录取告知书,被告知体检结果为“不合格”,原因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认为自己“被歧视”的小吴最终选择司法维权,他委托律师在2010年8月26日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安庆市教育局、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案被称为“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2010年10月13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两道争议展开辩论:安庆市教育局拒绝录用小吴是否合法?安庆市教育局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来招聘教师是否合法?
被告安庆市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称:原告经体检,后经复检,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确定原告HIV-1抗体呈阳性,安庆市立医院向被告出具了原告的体检报告,结论为“HIV-1抗体阳性,不合格”。被告据此认定原告不符合聘用教师资格和条件,决定对原告不予录用,事实依据充分。
该名代理律师还称:《教师资格实施办法》中要求教师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安徽省教师资格实施细则》《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中也作出相应规定:性传播疾病属于体检不合格,不允许授予教师资格。
这名代理律师认为,《传染病防治法》将淋病、梅毒、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确定为乙类传染病进行防治。原告经体检被确认HIV-1抗体阳性,被医院认定体检不合格,说明原告不具备教师岗位的身体条件。被告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对原告不予录取的决定于法有据。
小吴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小吴报考的是教师,而非公务员。安庆市教育局没有权力在招聘教师中采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其程序是违法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入学等权利专门作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被告以原告“HIV-1抗体阳性,不合格”为由,使原告失去了被聘用为教师的机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利。
在3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同年11月12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教师作为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应具备教育教学能力。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的身体条件。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在保护传染病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传染病患者的就业岗位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此案中,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被告根据原告的体检报告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事实依据充分。 小吴并没有就此放弃,在上诉期即将届满的最后一天,即2010年11月29日,小吴的代理律师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2011年3月23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原告小吴二审依然败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认为,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安庆市规定,教师应聘应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即患有“淋病、梅毒、软下疳、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等病,体检为不合格”。
无独有偶,在全国首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结束庭审7天后,全国出现了第二起——四川省首起反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当事人于2010年10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而在教师招聘中被拒的小军(化名)通过代理律师向四川攀枝花盐边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盐边县教育局、人事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盐边县教育局、人事局不予录用原告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重新录用原告,同时,对泄露原告隐私的行为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与安徽小吴的经历相似,小军一案一审败诉。小军上诉后,于2011年7月1日二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国第三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发生在贵州省,但法院并未立案。
呼声中曙光初现
尽管前面三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战果不佳,特别是法院方面的反馈信息颇不积极,但公益机构及社会人士在大力呼吁,反艾滋病歧视的行动仍在不断前行。2012年,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迎来了首度获得赔偿的胜利。
2012年11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的小齐委托律师张祥勇到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起诉该省进贤县教育体育局侵犯其平等就业权,要求法院责令教育体育局重新作出招录通知。原告小齐是南昌一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因体检被检出携带有艾滋病病毒,与教师岗位失之交臂。此案是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第四起案子。
2012年6月5日,小齐报名参加进贤县教育体育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小齐通过了笔试、面试,并以优异成绩进入体检环节。8月29日,小齐在进贤县人民医院参加体检。9月3日,小齐收到进贤县教育体育局发出的告知书,告知因为他的体检结果“不合格,不予录取”。
小齐的代理律师张祥勇表示,作为江西省第一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如果案件成功立案,对赢得官司充满信心,因为“用人单位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以艾滋病感染者为由认定体检不合格,剥夺其受聘为教师的机会,违反了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权。
小齐提起诉讼后,进贤县人民法院按照程序主持调解,双方于2012年1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
据调解书显示,双方一致同意在诉讼前进行调解,小齐同意撤回诉讼,进贤县教育体育局本着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的精神,撤诉后补偿小齐各项备考费用3000元,包括报名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考虑到其实际困难,县教育体育局愿意给予小齐经济帮助金4.2万元,共计4.5万元。
这是我国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中第一起获赔的案件。小齐的获赔让众多奋斗在反艾滋病歧视第一线的人以及众多生活在艾滋病阴影下的人看到了一丝希望。
2013年,我国出现了第五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件。2014年9月19日,该案最终以和解结案,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撤诉,被告对原告进行口头道歉,原告获赔4万元。
激流中继续前行
更值得关注的是,全国第六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诉至法院。
2010年,李成(化名)通过了公开招聘考试,贵州省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黎平县教育局与李成在6月9日签订了《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聘任合同书》,聘任李成并指派其在黔东南州黎平县某学校从事教学工作,聘任期限为2010年9月1日~ 2013年8月31日。
按照规定,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如自愿留在本地本校,且工作表现良好,便可申请留任(通俗说法为转正)。 李成在校三年教学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工作表现受到师生肯定,且连续三年考核成绩均为合格。他于2013年8月13日提交留任申请。
8月15日,李成在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安排下在黎平县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8月16日,体检结论公布,李成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并被口头告知其疑为ADIS患者。李成对体检结果提出异议。
9月10日,在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李成去黔东南州疾控中心进行复查。
10月22日,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函告》称因李成体检结论不合格,不能为李成办理聘任转正手续,并通过李成所在学校校长将不予办理转正的决定告知李成,拒绝为李成办理聘任转正手续。
在随后的数月内,李成逐渐意识到自己被歧视,遂在2014年年初联系公益组织南京天下公,并在南京天下公的帮助下,于6月17日向黎平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4年10月10日,李成收到了仲裁裁决书,他的仲裁请求被全部驳回。有意思的是:在仲裁过程中,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黎平县教育局均肯定了当事人的教学能力,承认艾滋病不会在日常生活中传染给其他人,而是“单纯的”以当事人体检不合格为理由,拒绝为当事人办理留任(转正)手续。
10月24日,李成委托律师江小龙向黎平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起诉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黎平县教育局,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为原告办理留任手续,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并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3.64万元工资损失以及5万元精神损失费。黎平县人民法院已经收下立案材料,并于10月30日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案件所涉人事争议属于政策性调整范围,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决,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随后,李成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按照法定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将在30天内给予答复。
该案是我国第六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南京天下公法律援助项目负责人江亚萍介绍说:“贵州这起案子与江苏首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相比,被告的态度极为坦然,承认其拒绝当事人李成特岗教师留任申请的原因是体检不合格(艾滋病不合格)。两起案件的被告对‘艾滋病不合格’坦然和谨慎的态度让人喜忧参半,坦然的背后也许是用人单位‘做了就承认’有担当的表现,也有可能是用人单位对HIV/ADIS群体受歧视的忽视或者漠视。谨慎的背后既能让人看到用人单位不再明目张胆地歧视HIV/ADIS群体,也会让人感受到受歧视的弱势群体维权之艰难。”
即便案件被受理,也不意味着最终能获得胜诉;即便胜诉,也未必能让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能被一视同仁地参与就业;即便正常就业,他们也未必就能获得全社会的接受,成为普通的一分子。对于更多的艾滋病歧视案件的潜在原告,或许一句话尤其值得回味:“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