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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搜救费用分担依据

  • 投稿ze r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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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的国际空难中,为找寻失联的MH370航班,20多个国家提供了飞机、船只、潜艇、卫星等搜救工具和搜救人员,花费高达数亿美元,是国际航空史上最昂贵的一次搜救行动。在搜寻问题上,各国的费用自担,表现了良好的国际合作精神。然而,各国伸出援手的依据何在?

据《法制日报》报道,2014年3月24日,马来西亚宣布,MH370航班最后的位置在距离澳大利亚珀斯西南2500公里左右的南印度洋海域,而MH370航班坠落的海域属于公海范围。正如中国航空学会科普委员会委员张维表示,飞机坠落在公海,各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进行搜救,凡是签订了海洋公约的国家,都有义务去搜救。但是,只有马来西亚有权进行信息披露。这是因为,根据国际法的国籍管辖原则,航空器的登记国对本国航空器具有绝对管辖权。MH370航班的登记国是马来西亚,因此,在搜救阶段,马来西亚对MH370航班享有绝对管辖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如果事故发生在非缔约国或任何国家领土之外,飞机的登记国有“优先”调查权。因此,MH370航班作为马来西亚的可登记动产,在搜救阶段,马来西亚有优先调查权,也仅有马来西亚享有管辖权。

综观马航失联事件发生后国际社会的反应与处理,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政府派出军舰、飞机和卫星参与搜救,甚至还有对海洋搜索综合能力强大的最新导弹驱逐舰,国际社会形成了空中、海上、水下立体搜救力量体系。尽管各国耗费大量资源主动积极地参与搜救行动,但搜救工作主要是由马来西亚方面主导。根据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订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国对此次事件有搜寻和救助的义务。

2014年9月29日,马来西亚国防部部长希沙穆丁指出,由于首阶段参与搜寻的20多个国家没有向马来西亚追讨搜寻费用,让他心存感激。为了公平起见,他认为第二阶段的搜寻费用应该由马来西亚、罹难者人数最多的中国和客机疑似在西澳海域失踪的澳洲三方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