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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假离婚成真骗房产

  • 投稿周习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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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7日,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法庭上,原告李晓红望着坐在对面被告席上欲骗走她房产的前夫宋辉军潸然泪下,为自己的轻信和不慎行为悔恨不已。

文/晨曦

妻子:为爱冲昏头脑让一半房产

宋辉军是李晓红的第二任丈夫。

今年33岁的李晓红是河南郑州人。2004年,23岁的李晓红和第一任丈夫张建背井离乡来到北京发展。在经历了所有打工者都经历过的艰辛之后,过上好日子的张建却背叛了糟糠之妻。2007年11月7日,李晓红与张建回老家办理了离婚手续。尽管感情不在了,张建还是慷慨地将手里有的20多万元现金都给了李晓红,李晓红还争取到了女儿楠楠的抚养权。

离婚后,李晓红在北京郊区密云县购置了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开了一家服务中介公司。

宋辉军是内蒙古赤峰人,比李晓红大两岁。2009年2月,宋辉军来到李晓红的中介公司想找份护工工作。李晓红与宋辉军说话间,宋辉军边说边与楠楠一起玩。李晓红见宋辉军对小孩子丝毫没有厌烦感,对他顿生好感。

很快,经过李晓红的介绍,宋辉军找到了一份护工工作,照顾小区里一个瘫痪在床的老人,包吃包住,每月工资3000元,有四天休息日。宋辉军从雇主处得知之,雇主之所以为宋辉军开出高工资,是因为李晓红一再保证宋辉军的人品和素质。为此,宋辉军对李晓红心存感激。拿到第一个月工资后,宋辉军给楠楠买了件衣服表示感谢。一来二去,两人熟络起来。每逢休息日,宋辉军就带楠楠去公园玩。平时,无论李晓红有大事小情,宋辉军都十分热情地帮忙。两人的感情在一次次的接触中逐渐加深,水到渠成地走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2010年4月,宋辉军与李晓红办理了结婚手续。之后,宋辉军就搬到了李晓红家中,并在李晓红的帮助下考取了驾照,另谋了一份司机的差事。

婚后,宋辉军对李晓红关爱有加,对楠楠也视如己出。满心感动的李晓红为了表达对宋辉军的爱意,主动在房产证上添加了宋辉军的名字,让宋辉军在法律上与她成为房屋共同所有人,两人各占50%的份额。有朋友说李晓红被爱冲昏了头,但李晓红却觉得,她带着个“拖油瓶”,宋辉军不但不嫌弃,还对她百般体贴,自己也该有所表示。感动之余,宋辉军一再表示不会辜负李晓红的感情。

丈夫:为骗全部房产假离婚

2012年6月,6岁的楠楠要上小学了。因为户口在河南老家,楠楠在北京上小学遇到了难题。为了给孩子弄到北京户口,李晓红让周边的朋友帮忙打听有没有什么“路子”。

7月的一天,正在上班的宋辉军打电话向李晓红“报喜”:“楠楠落户的事情有办法了!就是比较麻烦,我老乡说只要咱俩假离婚,你与当地人结婚,就能把楠楠的户口落进来。然后,你再和人家离婚,咱们再复婚,事情就算了结了。但是,人家也不是白帮忙,咱们要出钱。”

听说孩子的户口可以解决,单纯的李晓红立即让宋辉军把事情应下来。但李晓红也多少有些犹豫,担心找的当地人人品不好结了婚不离,那就误事了。对此,宋辉军却有不同的认识:“你又不是天仙,也没有家财万贯,人家当地人还会死扒着你不成?再说了,这不都是为孩子吗?我老乡就是专门搭桥干这事的,已经解决了好几个孩子的户口了。再说,咱们与对方是要签协议的,出多少钱,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离婚,都要落实在白纸黑字上的,不怕将来对方不认账!”李晓红觉得宋辉军说得有道理,第二天便约了宋辉军的老乡张曼见面。李晓红和张曼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张曼介绍当地人与李晓红通过结婚再离婚的方式帮助楠楠落户密云县,李晓红给付张曼1万元中介费,并于事成之后给付再婚对象2万元好处费。签订协议之后,李晓红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曼的银行账户汇了1万元钱。

在李晓红与宋辉军商议离婚协议该怎么写的时候,宋辉军提出对没有见过面的合作者的担心:“虽说咱们会付费,可难保人家不会有贪念。不如你把财产都过给我,这样也能保证咱们的家产不会有闪失。”李晓红觉得宋辉军说得有理,便在离婚协议上约定自己名下的房产归宋辉军所有,并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协助宋辉军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了他的名下。当然,李晓红并不是完全信任宋辉军,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李晓红与他签了一份协议,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宋辉军是权宜之计,是为了给楠楠办理落户北京的手续。

之后,在张曼的介绍下,李晓红与密云本地人李永成签订了协议并办理了结婚手续。事后,李晓红和宋辉军仍然居住在一起,她与李永成没有任何感情上的瓜葛,给孩子办理落户她也只是联系张曼。然而,办落户的事并不顺利,张曼找各种借口一再推脱,最终表示北京市落户政策发生变化,靠协议方式无法让孩子落户北京,并提出退还李晓红的中介费用。既然无望,白忙了一场,李永成也按照约定和李晓红办理了离婚手续,没有任何的纠缠。

落户无望,李晓红提出与宋辉军复婚。不想,宋辉军却说,他在法律上已经与李晓红母女没有任何关系了,房子也属于他一人,希望李晓红母女另觅住处。

宋辉军的翻脸无情对李晓红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她越来越觉得给孩子落户的事情像是一场骗局。于是,李晓红向警方报案,表示宋辉军存在诈骗行为;同时,李晓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宋辉军名下的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提供了她购买房屋的合同、发票以及与宋辉军、张曼等人签订的协议作为证据。

庭审中,宋辉军表示,争议的房屋是离婚时李晓红自愿给他的,他没有任何欺骗的事实,因此不同意李晓红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7日,法庭经审理查明,除争议房屋外,李晓红名下再无房屋,但宋辉军名下还有另一处房屋。法庭认为,争议的房屋原来登记在李晓红名下,后李晓红自愿变更登记,使房屋从李晓红单独所有变更为李晓红、宋辉军共同所有,并约定各自享有50%的房产份额,这一约定是双方自愿日.不违反法律的行为,应予认可;但李晓红与宋辉军协议离婚并将房屋过户给宋辉军的行为,结合证据可以看出并非李晓红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判决争议房屋归李晓红所有,李晓红给付宋辉军相应财产折价款46万余元。

法官说法

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姻中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的法律性质是有明显差别的。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是夫妻在离婚时对于共同所有财产的分配协议,因为夫妻双方都是这部分财产的共有人;如果财产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协议中留给了另一方,其本质是财产所有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处分。无论上述哪一种处分行为,都应该是在处分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对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否则,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幸运的是,李晓红能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第二次给予宋辉军房产的行为并不是本意。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财产的二次分配不是其本意,那么,李晓红无疑会承担自己不慎行为带来的苦果,失去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本文拒绝上网、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