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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钉子户”强占病房6年被判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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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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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窦京京 凌巍

因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现年72岁的高老太自2008年起在6年多的时间里,一直住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6医院(以下简称306医院)心血管内科病区的一间病房内,拒绝出院并拒付医疗费用,高老太的女儿甚至以医院长期为家。为此,医院将高老太及其三个女儿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腾退病房。2014年7月1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医院的主张。

把病房当家强占6年

2008年春节刚过,长年患有高血压的高老太突然感到头晕,还心慌得厉害。因之前两次生病均在北京306医院住院治疗,高老太决定还是到这家医院治病。

2008年2月16日,在女儿的陪同下,高老太到306医院急诊部进行治疗。经过医生初步诊断,发现高老太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一系列疾病,故医院对老人进行了控制血压、抗血小板等对症治疗医疗措施。

入院后不久,高老太发生了一些过敏等不良反应。对此,高老太及其家人认为是医院用药有误导致的。自此,双方就医院治疗是否存在过错问题不断发生争执。这场纷争持续了6年。

医院表示,作为医方,他们对于高老太的病已经给予充分而恰当的医治,大夫们都严格依据临床病情的变化对高老太对症治疗。为减少老人的经济负担,医院还特意尽量不开或少开自费药物和检查项目,病区里的护士也都是尽心尽力地给予老人悉心的护理。但受到目前医疗和医药技术所限,加之患者年龄、身体素质、长年患病等原因,治疗结果与高老太及其家人的预期存在一定差距。

高老太和三个女儿固执地认为,是医院出现了医疗错误,让老人的病情加剧。因而,高老太拒绝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还想方设法挤走同室其他病人,独占一间双人病房并在此安家。她的三个女儿每天轮流住在病房里陪护高老太。

在高老太一家强占病房最初的几年里,尽管医疗费遭到拒付,医院一直没有停止对老人的治疗和护理。在老人具备出院指征后,医院也曾多次劝说高老太一家搬离医院,但均被老人的女儿严词拒绝。

一来二去,双方言语冲突日趋激烈,矛盾步步升级。直至2011年10月24日,发生了高老太的三个女儿打伤医务人员的事件。

在此情形下,医院正式向高老太下达出院通知,以求彻底结束与高老太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并停止了对高老太的医护。然而,高老太一家依旧我行我素,举家生活在病房内。

为此,2013年3月,306医院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高老太支付自2008年2月入院至2011年10月被要求出院期间的医疗费21万余元并与其三个女儿腾退所占病房。

法院判决腾退病房

在审理过程中,高老太始终没有发表任何意见。高老太的三个女儿认为:因医院的过错致使其母亲产生过敏等症状,加剧了病情。而母亲在医院里没人照顾,她们只得被迫住到医院里。她们强调当初也是医院要求她们陪护母亲的。此外,医院曾承诺继续免费医治母亲的病直到其恢复健康为止。由于她们和母亲长期受到来自医生、护士及医院行政人员的刁难与欺辱——医院不仅搬走了母亲病房内的电视,还拒不修理病房出现问题的灯泡和水池,医务人员不好好为老人治病,她们认为自己已经是一忍再忍了,而医院却是步步紧逼,故应由医院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多次来到高老太一家所居住的病房,尝试与老人及其三个女儿进行沟通。这期间,只有高老太的小女儿向法官讲述了一些鲜为人知的事情。小女儿称,高老太早年离异,她们三姐妹身体都不好,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而两个姐姐则分别患有癌症和支气管哮喘。姐妹三人至今没有结婚,全家人的生活十分困难。

出于为双方利益着想,法官曾多次开展调解工作。法院几经调解,医院提出免去所欠医疗费用以换取高老太一家腾出病房的调解方案,但终因与高老太一方坚持要求医院赔偿400万元的主张过于悬殊,最终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未果,针对三姐妹提出高老太已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张,医院向法院提出了对高老太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申请。后鉴定机关出具了“被鉴定人不符合精神科诊断,不能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受限”、“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

对此,高老太一方申请重新鉴定,其三个女儿电提出了异议,但均未提交反证。

除此之外,法院根据医院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高老太目前医疗是否终结、是否具备出院条件以及高老太是否具备出院条件进行了鉴定。最终,鉴定机构认定被鉴定人具备出院条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高老太已经医疗终结,具备出院条件,故其在306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其已无必要继续住院治疗。而在诉讼中,高老太一直拒绝配合法院的调查和鉴定工作。其三个女儿虽主张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却并未就此提出反诉。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医院的主张成立,其要求高老太支付医疗费用、腾退病房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与此同时,法院还特别指出,如果高老太一方认为医院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2014年7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判决高老太及其三个女儿将所占病房腾空并交还306医院,同时判令高老太支付医院医疗费21万余元并负担鉴定费11200元。

对此判决,高老太及其女儿提起上诉,现案件正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之中。

以案说法

理性维权是良策

医患关系属于合同关系的一种。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医院有对患者进行诊断并采取相应治疗的义务,患者有配合治疗、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的相对方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方面,患者在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终结之后,腾退病床、支付医疗费用是其主要合同义务;另一方面,医院特别是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患者在治疗结束后不及时腾退病床,占用的是有限的公共医疗资源,侵害的是其他患者接受治疗的机会和权利。因此,患者与医院之间如果发生矛盾和冲突,应当理性维权,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患者法律知识匮乏,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在矛盾发生后占据病房不退,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其实,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第一时间保存和收集证据十分重要。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于患者一方。因此,患者应当将注意力转移到证据收集上来,为今后的诉讼做好准备。一般来说,证据包括病历、检验单、处方及药品、输血输液剩余液、手术切除组织等一切可以证明医疗过程真实情况的材料。搜集好证据之后,患者可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将医院诉至法院,通过提交证据、申请鉴定等方式证明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从而获得相应赔偿。

此外,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障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医疗资源的分配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对医生的职业保障做得还不够到位。这些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因而,理顺医患关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