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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迟到14年的无罪判决

  • 投稿康斯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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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胡庆波 综合报道

2014年9月2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年42岁的黄家光无罪,黄当庭获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明确将向黄家光支付赔偿金160余万元。

灾祸从天而降

黄家光被判处无期徒刑一案,还得从一个名叫黄恒勇的人说起。

1992年,海南省琼山市东山镇喱瞰村30岁的村民黄恒勇经常手持火枪、军用手榴弹对周边村民进行敲诈勒索。

1992年6月21日,在外当包工头的李某回到东山镇的家里。黄恒勇上门敲诈李某,遭到拒绝。晚上8时许,李某刚走出家门,黄恒勇手持军用手榴弹堵住李某。李某反抗,黄恒勇竟拉响手榴弹扔向李某,赶过来劝阻的黄恒勇的父亲黄基才被当场炸死,19名村民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黄恒勇负案在逃,并在当地的一家水库当上了保安。

据新岭冲村村民黄家敏称,1994年正月初四晚上11时许,他同黄家英、黄家育、黄高四人在黄家英家中打麻将。黄恒勇带着十来个人手持木棒来到黄家英的家中,将他与黄家育带到村庄的山坡上殴打了半个小时后,才将他们放了回去。

时任新岭冲村村长的黄家和回忆道:“当晚,我到管区及辖区内的东山派出所报案,但这个案子一直没有警察过问。该案发生的第二天晚上,黄恒勇带着几个人来到我家,见到我后质问我,当时是你报的案吗?是你报案,我就打死你。他还掏出随身携带的短柄火药枪对我进行威胁。”

1994年7月5日下午,黄恒勇被新岭冲村的一群青年乱刀、乱棍打死,与之同行的王某也被打成重伤。之后,黄恒勇到新岭村的原因各有各的说法。

据新岭冲村一些村民称,当天下午2时许,该村村民黄家鹏在村子里的一家小卖部前的石条凳子上睡午觉,被经过此地的黄恒勇打了一拳。黄家鹏等人就手持刀剑、锄头、木棍追打黄恒勇。在追的途中,听到爆炸声,黄恒勇扔了手榴弹,但扔到了粪池中。当追到美文坡村时,黄家鹏等人发现黄恒勇逃进了一名村民的厨房内。村民们冲进厨房,黄恒勇从柴堆里冲出来,手持菜刀要砍黄家鹏的右手,结果被村民们乱刀、乱棍打死。

当时与黄恒勇一同被村民追赶的王某却有另一种说法。他说当天黄恒勇与他到美文坡的村长黄举石家,谈买他村里树的事,没有谈成后准备回村。在回村的途中遭到袭击。

据时任村长黄家和称:“1996年,警方开始调查此案,该村先后有20余名村民因此案被抓,被抓的人几乎都遭遇过刑讯逼供,还有4人交了保证金。”黄家光是被抓的人中的一人。

黄家光第一次被抓,是在1996年农历正月二十。东山派出所的民警将他抓去后,他称自己没有杀人。警方拿出黄家鹏、黄世胜几个人的名单,叫他带路进村抓捕。当天晚上,他就带民警进村,抓捕黄家鹏等人。没有抓到黄家鹏后,他被放了出来。

1996年农历五月初四,在外打工的黄家光回村过端午节。在村里小卖部门前看人打麻将时,他同本村的黄家和、黄小靖、黄杰、黄家友、黄世芳、黄少波一同被抓到东山派出所。其中4人因交了担保金被放了,没钱交担保金的黄杰被拘留了15天,黄家光却被送进了看守所,关押半年并交纳1600元担保金后被放了出来。

黄恒勇被村民打死后,一个叫黄玉兰的人向警方反映说她亲眼看到新岭冲村的四五名青年砍打黄恒勇,其中一名在厨房里砍杀黄恒勇的青年为黄家鹏。

1997年6月7日,东山派出所民警在澄迈县永发镇抓获黄家鹏。在6月9日警方对黄家鹏的审讯中,黄家鹏称打死黄恒勇的那一天黄家光在外打工。以后的审讯中,黄家鹏又一口咬定黄家光也参与了追杀黄恒勇事件。警方于1998年5月1日将正在干活儿的黄家光第三次抓获,黄家光先是不承认自己参与作案,但后来却改变说法,承认自己参与了追杀黄恒勇。

1999年8月2日,另一名涉案嫌疑人黄世胜被警方抓获,他在承认自己参与作案的同时一口咬定黄家光参与了作案。2000年5月25日,检察院就黄家鹏、黄家光、黄世胜故意杀人一案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黄家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黄家光无期徒刑,判决黄世胜8年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没有公开审理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黄家光、黄家鹏被送进三亚监狱服刑,黄世胜被送进海口监狱服刑。

监狱申请复查冤案

2002年5月5日,同在三亚监狱服刑的黄家鹏良心发现,向检察机关作证称:“1994年7月5日发生在美文坡村的追打黄恒勇一案,事实上黄家光没有参与其事。之所以向办案机关提供虚假证词,指证黄家光有罪,是因为在此案发生后,黄家光被拘留审查期间,他曾带着办案人员回村抓捕涉案人员。因此,凡涉案者都对他心怀不满……”

2003年8月27日,正在服刑的黄家鹏再次为黄家光提供无罪证明材料。在证明材料中,他写道:“我等被捕后,办案人员出于速战速决的目的,在询问中向我出示了黄家光已经承认了参与本案的有罪证词。因为黄家光自认有罪,而且曾有过令人反感的做法,也为了少受些皮肉之苦,所以,我顺水推舟,也说出了黄家光参与本案的供词。事实上,黄家光是清白的,是无罪的。”然而,此案一直没有结果。为此,黄家光几乎每夜都做噩梦。噩梦醒后,他又爬起来哭泣,同宿舍的服刑人员看见他的情形都为之落泪。三亚监狱的管教人员在检查他一封封外寄的信件时,发现里面的内容都是在喊冤,也因此而动心。2004年7月15日,黄家光给三亚监狱的领导写了一封信,请求监狱领导以组织的名义为他申冤。

三亚监狱收到黄家光的信后,立即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发出一份“关于提请对罪犯黄家光杀人案复查的函”。该函提请检察机关尽快就黄家光杀人一案进行复查,作出结论。

终于,2014年9月2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黄家光无罪。黄家光重获自由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向他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0余万元。

错案检讨

2014年12月,本刊记者致电对此案法律援助长达10年的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的刘晰律师,她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请求。此前,她曾经详尽地介绍过此案的几大问题所在——

一、证人证词自相矛盾

黄家光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均有大量明显相反的矛盾证据,法庭判决在不具有排他性的情况下片面地采用对黄家光不利的证据,是典型的有罪推定,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在所有的证据中,关于案件的起因说法不一,关于黄家光使用凶器说法不一,关于黄家光开始追打黄恒勇的时间说法不一,关于殴打黄恒勇的人员说法不一。

二、检、法违规采用证据

案卷本身存在证明黄家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1997年10月23日曾代和的证言、1997年7月4日曾庆保的证言、1997年6月24日黄家光的供述、1997年6月9日黄家鹏的供述都说黄家光在外打工。在诉讼过程中,黄家光因生活困难未委托辩护人,法院也没有为黄家光指定辩护人,剥夺了黄家光应享有的辩护权。

三、违反了法庭中立的司法原则

黄家光在没有参与犯罪的情况下多次供述自己杀人,开庭时喊冤称被刑讯逼供。两级人民法院在对黄家光定罪量刑时,没有依法调查和排除刑讯逼供,采信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违反了法庭中立的司法原则。(摘编自《海南特区报》、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