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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寻衅滋事案的罪名争议

  • 投稿周习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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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派记者/韩罡 本刊记者/赵晓秋

一座被洪水冲毁的铁桥,一孔被打捞上来的铁桥废铁,一通各执一词的电话,一张“消失”的收据,一名被告人的当庭翻供,让一起发生在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寻衅滋事案在无罪和有罪中争议不断。

庭审中被告人翻供

2014年9月4日,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外,攒动的人群在法院安检口排起长队,等待进入法庭旁听一起刑事案件。2名被告人、2名公诉人、3名辩护律师、7名证人、40余名旁听民众和安检森严的法警,让这起涉案金额3276元的寻衅滋事案显得有些不同寻常。

据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岫检公诉[2014]206号)显示,2013年6月24日,该县朝阳乡朝阳村村民王长胜和张雪东在未获得该村村书记鲁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打捞该村通往大河南侧被洪水冲毁的铁桥并将废铁卖掉,获得钱款3 100元。后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打捞的铁桥废铁价值人民币3276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700元。

2014年4月18日,王长胜和张雪东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8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4年7月11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长胜、张雪东触犯《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三)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的规定,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该案开庭审理前,朝阳村村民向本刊反映,当地曾发生过一场洪水,一座由政府和村民集资合建的铁桥不幸被冲毁。有村干部将沉在河里的铁桥打捞上来9孔并售卖。但村民质疑钱款过少。村民王长胜、张雪东遂打捞了一孔铁桥,售卖了3100元,减去打捞费用1400元,将余款1700元交给了村里一名王姓会计。王会计给当事人开具了收据并盖上了公章。届时,王长胜等人开始向上级反映当地某些领导的经济问题。10个月后,王长胜、张雪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9月4日,在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刊记者旁听了该案庭审。针对公诉人的指控,王长胜、张雪东以及他们的3名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

在公诉机关宣读起诉状后,在侦查阶段就不认罪的被告人王长胜坚称自己无罪。另一名被告人张雪东则当庭翻供,表示自己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受有关侦查人员诱使所为。

在法庭上,被告人张雪东的辩护律师、辽宁省律协民商委员会主任边万红律师追问其为何当庭推翻其在侦查阶段的口供。张雪东答道:“有人要我把罪名推到王长胜身上。”“为何要推到他身上?”边万红律师继续追问。“为了不让他上访!”张雪东的回答让旁听席上发出一片哗然之声。对此,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人上访一事不是本案审查的事实。

因为该案在当地影响较大,当天庭审现场的气氛十分紧张,不时有人员进来巡视旁听席情况。在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公诉人发言时,因旁听席上不时发出嘘声和议论声,法警多次警告现场旁听的群众注意法庭纪律。让人想不到的是,这起原本被认为案情简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刑事案件大大考验了旁听人员的耐心。当天,仅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就耗时近7个小时。

法庭上引发争议

在庭审时,辩护律师边万红表示,法律除了保护公私财产外,还包括与财产有关的社会生活的安宁或平稳。刑法体系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就“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中,“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但事实上,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强拿硬要的动机,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占用公共财产的行为。

被告人王长胜的辩护人、辽宁德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铁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是情节严重,即(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达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达两千元以上的……2013年6月24日,王长胜、张雪东在打捞铁桥时,张雪东给村书记鲁某打电话请示后,告知王长胜等人,村书记同意他们打捞铁桥。在此之后,王长胜等人才开始打捞铁桥。此外,有多名证人证实涉案铁桥售卖后所得的剩余款项1700元已经交给了村里的王会计。张雪东也当庭否认公安机关所收缴的1700元赃款并非是自己所有……这些情节均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另外,律师边万红还指出,本案在侦办程序中还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被告人王长胜在接受讯问时曾明确要求负责案件侦查的办案人员、林某回避。但林某不仅不按照法律规定回避,反而继续实施对案件侦查的行为。

对于一份由村书记鲁某提供的证明其“在张雪东打电话说准备将河套中被水冲毁的铁桥打捞上来售卖的要求时,其明确表示不行”的“录音证据”,张雪东认为自己本身只是一名普通村民,村书记不可能在接到其电话时就对通话进行录音。张雪东否认公诉人提供的录音是其本人的声音,并当庭申请对录音证据进行鉴定。但公诉机关、法院没有对录音进行鉴定。同时,多名证人还提到王会计开具了收据,并详细讲述了收据的内容、大小、样式、颜色等特征。张雪东说其将收据交给了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乡派出所所长林某。不过,在检方的证据中并没有该份关键性收据。

因为上述诸多问题的出现,法院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当天没有进行法庭辩论,主审法官宣布休庭。

判决后被告人上诉

2014年12月12日,在休庭3个月后,该案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应出庭作证的办案人员林某、朝阳村会计王某在没有向法庭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没有到庭。对于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上述两位证人的证言,王长胜、张雪东和辩护人均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的报案人、证人、办案人员与两名被告人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相关证人应出庭与被告人当庭对质。

2014年12月24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长胜、张雪东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长胜、张雪东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因由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且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所以对其无罪辩护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王长胜、张雪东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庭审后,律师王铁强表示,这个案件本身事实很简单,但涉及案外问题较多。对案件背后的隐情,作为律师也不便多说。

2014年12月29日,王长胜、张雪东以“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二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强拿硬要的目的和动机,客观方面也没有实施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更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没有达到行为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判决的罪名不成立”为由,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