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勒内·弗洛里奥
伪造的签字
法庭很可能被彻头彻尾伪造的书证引入歧途,如伪造者模仿了他人的笔迹和签名、制造了虚假内容的文件。一般情况下,法庭借助字迹学专家的技术鉴定和科学分析,往往能揭穿这种骗局。但是,盗用已经签过名的空白证书,却是很难识破的。
例如,一个人借了一笔钱,债主要求他在准备好的收据上签名。后来,债主在这个单据上又添了一些内容,从而加重了借债人的债务。如果那张单据上的前后内容都是债主亲手写的,就很难证明这些附加的内容是后来添上的。
如果一张单据是在借债人签字很久以后才被添加补充了其他内容的,那么,这种欺骗是可以被识破的。人们可以通过测定墨水落纸的时间,把可疑的内容从其他字迹中区别出来。这是因为,专家们确认墨水里含有一种氯化物,这种氯化物在墨水落纸之后几乎立即就开始挥发,并在十八个月以后挥发净尽。如果观察到一些字迹的氯化物已经挥发净尽,而另一部分字迹氯化物还在挥发过程中,那就可以证明作弊者滥用了已签字的空白文件。但近期的情况有所变化,法庭鉴定主任赛卡尔第教授的研究成果表明,某些因素,特别是纸张的质地,可以明显地改变原来所知道的墨水挥发的结果。所以,这种鉴定方法应该抛弃了。另外,这种方法也不适用于圆珠笔的字迹鉴定。
在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常常出现这种真假难辨的材料。如下面这件事——
一位实业家拒绝履行一个严肃的契约。对方决定去法院告发他,但又惊愕地发现债务人原来在合同下角的签名完全消失了。实业家声称他没签写过任何契约文件。但是,到了起诉时,由于对方找到并出示了有他签名的契约影印件——而他的签名在原件上已无迹可循——面对这份影印件,这才唤起了实业家的“回忆”,他宁愿妥协了结这桩债务纠纷,而不愿因作假被送上轻罪法庭。
迷惑的照片
应该以同样的态度极其谨慎地接受照片。某些剪接非常成功的照片甚至可以迷惑很有经验的观察者。此外,即使照片表面上看起来无可非议,而拍照时的角度也会给人以与实际不同的错误印象。
一位预审官负责预审一宗造成四人死亡的可怕罪案,一位警察因为向预审官提供了一张假照片,而被重罪法庭判刑。
案情是这样的。在地下室里发现了被害人尸体,这位警察拍摄的照片显示了留在地下室地面上的可疑脚印。根据这个脚印,一个男人被逮捕。这名嫌疑人曾在案件发生的第二天去巴黎旅行。他在首都逗留时买过一双鞋,而把旧鞋丢给了女售货员。追踪调查的警察来到这家商店时,女售货员证实说,这位顾客要求买一双和他脱下来的鞋底纹不同的鞋,这并没有让她多想什么。警察拿到了那双旧鞋,法官指定一位专家来弄清这双丢在商店里的鞋是否就是嫌疑犯的,因为他留下的脚印已经在案发现场被警察拍了照片,可以比照。
这位技术人员有点儿轻率,很快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认为“照片上的鞋印就是这双旧鞋留下的”。后来,警方又委托赛卡尔第教授做了复核鉴定。教授在鉴定时发现,警察拍摄的照片可疑,特别是那鞋子纹底的痕迹太过于清晰,不可能是鞋子留在地下室地面上的印迹。这个结果令那位负责拍照的警察十分难堪。这位警察终于承认他是做了“手脚”的。他说,为了保留鞋子的底样和痕迹,自己曾经用那只旧鞋子紧压在一张涂有明胶的纸上,然后把非常明显的痕迹拍照下来。他又错误地把这张底片放到卷宗里去,代替了原先在地下室拍照的那张底片。因此,前面那位鉴定专家认为照片上的痕迹与鞋子的轮廓完全一致就不足为怪了。
随后,警察又补充说他找到了在地下室拍摄的真实照片,并且交给了鉴定人。专家们还是有所怀疑,要求警察把在作案现场拍摄的其他照片底片都交出来(包括尸体、被害人的房间等)。因为这一切是在悲剧发生一年之后才发生的,鉴定人还要求那位警察把最近一个月里在其他案件中拍摄的照片也交给他。经过放大,结果显示在案件发生的那段时期,他拍摄的照片底片上都有同样一处斑点,几乎是肉眼看不到的,而这个斑点在新近拍摄的照片上消失了。专家的解释很简单:在发现这一案情时,照相机镜头上沾上了一点儿灰尘,而后来被擦掉了,那位警察拍照的鞋印底片也就不再有这种斑点了。于是可以证明,现在提供给鉴定人的这张照片不是在出事时拍摄的,而是在事发一年以后拍摄的。
这位受过职业训练的摄影师肯定不是不诚实的人,重罪法庭对他还是宽恕的。他之所以要错误地补拍,是因为搞丢了原来那张地下室里脚印的照片。想到他可能会因工作中的这种失误而受惩罚,所以他才鬼使神差地求助于这种不正当的“补救”手段。他这样做,确实瞒过了第一位鉴定者,但却未能骗过第二位鉴定者。
可疑的资料
有些文书资料不是伪造的,但是它的来源和成因却十分可疑,当事人出示这样的资料同样可以欺骗法官。
有这样一起离婚案件。一对年轻的新婚夫妇相互钟情并热烈地相爱着,丈夫提议要给妻子拍一张姿态放荡的裸体照片,年轻的妻子同意了。一年之后,丈夫想得到“自由”而提出离婚起诉。他肯定地说他妻子有情夫,并指责她的道德品质十分可疑。他说:“难道她没让那个放荡的男人在她摆好淫猥的姿势之后拍照吗?”他说他刚从她的书包里发现了证据,并向法官出示。在这种情况下,怎么会不接受他的离婚请求呢?尽管妻子表示抗议,但是,在法庭上出现了一份如此的材料,往往给法官们留下不好的印象。
一位丈夫或者妻子可以竭力在配偶的记事本里寻找说明他(她)不幸的证据。一旦他(她)认为找到了这样的证据而对方又回忆不起那记事本上提到的事是什么意思,即使那些事没有什么恶意,也往往使对方陷入困境。
曾经有一位妻子在她丈夫的小本子上看到了一些话。那是个缩写的句子:“G·漂亮的棕发女郎,PL·温柔……”她经过推断,坚信应该这样来解释这句话:“高大美丽的棕发女郎,她温情脉脉……”她觉得丈夫是做得出来这种事的。于是,她毫不犹豫地去告发了丈夫。起初,丈夫无力作出充分的解释,因为写下那句短话已经是很早以前的事了。过了很长时间,他想起来了:那句话不过是一次赛马赌博的暗号,用来暗示哪匹马可能获胜。他保存了一份《巴黎一赛马》日报,证明了那天在“多维尔”赛马场上,有两匹优秀的母马参加比赛,一匹是“棕色的、漂亮的”,另一匹是“温顺的”。一位朋友鼓励他赌头等奖和二等奖,他就把朋友告诉他的有关的情况记在小本子上了。
事情的了结并不总是这样如意的。然而,人们却难以劝阻丈夫们在度假时的欢乐中和在圣诞节除夕的喜悦里,避免与哪怕是夫妇共同的女友以太随便的姿势照相,又在这样的照片上配上充满激情的题词,如写上“献给我终生不忘的某某”。这样的玩笑,在当时也许是可以取悦其夫人的,她甚至可能会保存一张作为纪念。但是,在申请离婚时,难道她不会把它拿出来作为令人信服的证据吗?
我们知道,法庭上审视问题和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看待事情是不一样的。最宽厚的法官看到那如此淫荡的姿势或如此挑逗的文笔,也会皱眉头的。
(摘编自《错案》,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