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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百何的“法律订制”

  • 投稿礼部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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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李云虹

“人红是非多”,这句话被白百何的经历印证了。

在出自微信、QQ空间等自媒体的信息如泥沙俱下汇入舆论海洋的当下,明星被八卦、被污名如同家常便饭。面对被污名,一些不愿沉默的明星拿起法律武器——白百何就是其中的一位。

在2014年3月前后被传她与陈羽凡“疑似已经离婚”,白百何选择宽容;当2014年7月被传在某奢侈品店“做贼”后,她选择了通过“订制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名誉权。

2015年1月7日,白百何在这场名誉侵权诉讼中胜出,获得13万余元赔偿。13万元这一数额,创下了明星获赔数额高点的新纪录。

同样遭遇名誉侵权烦恼的女明星伊能静、张馨予也都果断地走向法庭,选择用法律以正视听。擅长代理演艺类维权案件的律师朱晓磊坦言,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在享有普通公民所不能享有的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号召力等特有利益时,还应受到一定制约机制的约束,其权利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也相应地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并不是无限的。

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工作及生活等信息有权加以了解,新闻媒体可以加以披露,但并不意昧肴公众人物的生活可以随意被歪曲、揣度或猜测。

朱晓磊坦言,2014年年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诽谤者的法律责任。白百何名誉侵权案的一审判决在此背景下出炉,具有一定的社会指导意义——它向世人阐明通过网络诽谤他人也须承担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应该在明星和公众之间拉上“窗帘”。

1 名誉权之诉,白百何的正名之战

2015年年初,曾参演电影《私人订制》的影视演员白百何状告山东舜网公司、“秘密APP”的名誉权官司尘埃落定。因编造其“商场偷窃”等内容,山东舜网公司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侵犯白百何的名誉权,须对白百何公开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45万元。

1月21日,在上海东方卫视举行的青春励志剧《长大》的发布会上,白百何亮相后首次坦陈自己胜诉后的心情:“官司已经赢了,其他都不重要。”

也许,正如其经纪人所言:“我们只是期待一个结果,给她的家庭一个交代。”

偶遇张艺谋,弃舞从影

1984年3月1日,白百何出生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据她回忆,自己从小被家人当男孩养。她的整个人生也不像其他人那样规划得细致而精准,她的人生没有计划性,率性而为。因此,在白百何的性格中不乏直率、乐观、自信的色调。但对于自己所喜爱的事情,她的坚韧绝对不输给任何人。

1990年,白百何在山东青岛文登路小学上学时,喜欢上了跳舞。她能唱能跳、自编自演,很有才气,一直是班上的文艺骨干。从此,她坚韧而执着地走在学习舞蹈的道路上,不曾后悔。1996年,12岁的白百何考入北京舞蹈学院附属中学学习,成为一名年轻的“北漂”。尽管一度成为一名独舞演员,但那段个人经历她却并不太如意。执着于舞蹈的白百何认为自己的未来会在舞蹈这条道路上绽放光华,彼时的她断然不会想到自己有朝一日会成为一名影视演员。

在一次因缘际会下,白百何遇到了她生命中的一位贵人——张艺谋。那时,张艺谋的一句话令白百何做出了人生的一大抉择——弃舞从影。

2000年国庆节前夕,张艺谋为自己的电影新片《幸福时光》寻找女主角。在北京舞蹈学院附属中学的狭窄过道内,张艺谋偶遇白百何。张艺谋被白百何的清纯外表所打动,建议她参加试镜。性格爽朗的白百何一口回绝称:“反正试不上,还耽误回家。”

最终,白百何改变了初衷。她禁不住母亲的唠叨与小小虚荣心的作祟,出现在了试镜现场。按照角色的随机分配,白百何的角色是一个逆来顺受的女主角。这一角色与她的性格反差极大。在表演过程中,男主角一冲她发火,她便拍着桌子给予反击,当众发飙。

尽管最终白百何未被导演选中,但她颇有趣味的即兴发挥给张艺谋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张艺谋建议她去考取中央戏剧学院或北京电影学院。这句建议,让原本打算报考北京舞蹈学院的她改变了主意,下决心报考中央戏剧学院。从此,白百何告别了钟爱的舞蹈专业,决心步人影视圈。

2002年,不负众望的白百何如愿考入中央戏剧学院就读。

在上学期间,白百何再度与导演张艺谋邂逅。此时,张艺谋选中白百何为一则广告片中的女主角。张艺谋对她说:“再出去拍戏,就说和我合作过,女二号以下的角色不要接。”

被冠以“陈羽凡妻子”的岁月

2004年,就读于中央戏剧学院的白百何参演了她个人的处女作《与青春有关的日子》。事实上,这部处女作在白百何的人生中书写下了不同凡响的浓墨一笔。

白百何的真情演出,不仅得到了同行的认可,而且,她在剧组中遇到了自己未来的丈夫——中国内地著名音乐组合羽泉的成员之一陈羽凡。白百何和陈羽凡在剧中饰演一对情侣。在现实生活中,两人也渐渐地产生了交集。

2006年,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音乐剧班的白百何正式出道。彼时,身为男友的陈羽凡帮助她选择了一个艺名,即白百何。白百何的原名叫白雪。在演艺圈中,名为白雪的艺人很多。为了避免混淆,她作出决定,使用白百何这个名字。

随后,白百何顺利地参与电视剧《幸福在哪里》的拍摄。事实上,这部电视剧的着眼点放在了错位婚姻上,主演贾一平和马伊琍扮演一对门不当户不对的情侣,体验着这段婚姻带来的幸福与不幸。

作为演员之一的白百何在参演这部电视剧的过程中,也对幸福有了全新的感悟。旋即,做事果断的她作出了人生中的又一大抉择——当时年仅22岁的她与陈羽凡步入婚姻殿堂。

在国内演艺圈中,在22岁的花样年华选择步人婚姻殿堂的女演员绝对是凤毛麟角。在面对这样的抉择时,白百何干脆果断的做事风格窥见一斑。

此后,白百何鲜有作品问世,她也渐渐地淡出了公众的视野。作为相夫教子的典范,白百何于2009年冬季迎来了自己和陈羽凡的爱情结晶——儿子元宝。其间,白百何沉浸于幸福的婚姻生活中,错过了不少片约。但在这段被冠以“陈羽凡妻子”的岁月中,她读懂了婚姻的定义,收获了家庭生活的幸福。

晋升一线女星行列

2009年,在产后体型恢复期中,应著名导演赵宝刚的邀约,白百何参演了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饰演片中“雷蕾”一角,正式回归荧屏。与她一起出演该片的演员还有陆毅、马伊琍等人。

随后,以清纯、活泼形象示人的白百何先后出演了《说谎的爱人》《家的N次方》等多部电视剧,其演技日趋纯熟,并逐渐为人们所熟悉。

2011年,由白百何与文章主演、中国第六代导演代表人物之一的滕华涛导演的电影《失恋33天》,成为白百何事业再创新高的一个台阶。

凭借演员们出彩的演绎,电影《失恋33天》成为当年内地影坛最大的一匹黑马,斩获近4亿元的票房。在片中,白百何清新脱俗的独特气质和真实自然的表演功力,获得了众多观众的肯定与赞誉。与此同时,她也一跃成为国内炙手可热的女演员之一。

凭借《失恋33天》获得百花奖影后的白百何认为:“我觉得进步和变化是需要长时间的经验或者更多的积累才会有质的变化。从量变到质变才是自然规律。”也许正是出于对“量变到质变”的理解,白百何才会倾心于踏实工作,专注自己的演技。

2012年,白百何继续与导演滕华涛合作,参演了电视剧《浮沉》。同年,白百何在《整容日记》和《分手合约》两部电影中担纲女主角。白百何积蓄多年的力量,在这一年得到爆发。同时,也意味着白百何开始从电视剧向电影发展。

《失恋33天》的成功演出让人们开始关注白百何,直到白百何遇到了自己的伯乐——冯小刚。2014年,冯小刚执导的《私人订制》回归贺岁档电影序列。白百何在这部电影中,彰显其鬼乌精灵的性格,配以幽默犀利的台词,精准地戳到了观众的笑穴,令其大放异彩。

所谓“人红是非多”。这句话在白百何的身上也得到了印证。正当白百何的人气爆棚时,她遭遇多次被诋毁名誉的事情。2014年3月前后,不断有消息传出她与丈夫陈羽凡感情不和,疑似已经离婚。而后,在2014年7月,又传出她在某奢侈品店偷盗。这一次,白百何不再沉默,而是选择了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名誉权。

无事牵扯“偷盗被抓”谣言

北京市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磊是白百何名誉侵权案的代理律师。在他代理过的众多公众人物名誉维权案件中,白百何名誉侵权案系近年来获赔数额最高的一起。

2014年7月1日,在一个名叫“无秘APP”的软件上,一名匿名用户发布了一段名为“白百何在奢侈品店顺手拿东西被发现了,在上海她咋想的”的文字。文中称,白百何在上海一家大商场的某奢侈品店购物,购买了上万元物品,然后顺手拿走了商店价值600元的物品。对于其顺手拿走的物品,白百何自称是忘了付款。但商场方面并未报案,原因是她是明星,而白百何顺走的东西真心不值钱。截至7月3日,这段文字收到186条评论以及4.3万个点赞。

如果说“无秘APP”软件中的这条消息是这起名誉侵权案的导火索,那么,某位新浪微博用户的转发行为则让这场侵权案对白百何的负面影响急剧蔓延,并一发不可收拾。

新浪网一名微博用户在同一天以这段文字为依据转发了一条微博,其内容为:“白百何偷窃被抓,最近的事,记得以前八卦传过这方面的前科吧。”同时,该名新浪微博用户还发布了一张“无秘APP”软件中的文字截图。转瞬间,这条微博在网络中好似炸开了锅。截至2014年7月3日,这条微博收到1445条评论,被2366个人转发,并被点赞862次。

具有眼球效应的负面消息,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第二天的7月2日,一篇题为《白百何偷东西顺600元奢侈品白百何偷东西有前科因偷窃被开除》的文章出现在山东舜网公司的网页上。内容转述了新浪微博用户的文字后,大量引用网友的评论,如“网发纷纷跟帖评论,大部分人表示匪夷所思,其中还有不少指白百何偷盗有前科,甚至为此被北京舞蹈学院开除。不过,目前该消息并未得到证实,而白百何方面除宣传人员称当天她人在北京外,并未有做进一步回应”。

网站的这则消息发出后,迅速引来其他网站的跟进转载,造成事件的逐步扩大。随后,事关白百何偷盗的消息在网络上引起一片哗然。

在得知自己被诽谤后,白百何第一时间选择了用法律维权。她经朋友引荐主动联系在演艺圈内颇有知名度的明星维权律师朱晓磊,并在第一时间办理了委托手续。

用法律向“污名”叫板

据朱晓磊律师回忆,2014年7月9日,他接受白百何所在经纪公司委托,公开发布了一份律师正告函。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敦促相关媒体及个人即刻删除诽谤信息,以免对白百何的名誉损害持续扩大。

这份措辞缜密的律师正告函发出后,很多媒体主动删除了相关转载的新闻。与此同时,鉴于白百何的公众人物身份,发出律师函的行为自然而然地演变成了一则新的消息,客观上形成了新闻的对抗,即一边是诽谤白百何偷盗的言论,另一边是白百何所在经纪公司公开、严肃地声明相关言论系诽谤。

“在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令其终止侵权行为的律师函后,我们又选择了对仍旧没有终止侵权行为的对象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致送律师函,”朱晓磊律师对本刊记者说,“最后,我们选择了对那些自始至终没有终止侵权行为的对象予以起诉。”

在朱晓磊律师看来,媒体在刊载新闻时没有经过认真审核,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这是相关媒体的过错之一。当收到律师函后,依旧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则具有主观过错加重的情节。

2014年8月28日,朱晓磊律师通过邮件向山东舜网公司送达律师函,要求山东舜网公司断开侵权网页链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同时,在2014年8月31日,朱晓磊向“无秘APP”软件的运营商深圳二木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内容为要求该公司删除侵权信息,并提供发布信息作者的身份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令人遗憾的是,直至2014年10月14日(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山东舜网公司才断开侵权网页链接。侵权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白百何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使白百何的粉丝、代言的客户及影视片方等在内的不特定多数人群对其产生了重大误解。白百何选择将山东舜网公司和深圳二木科技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山东舜网公司表示自己仅仅是转载,并未对转载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没有侵害白百何名誉权的故意。至今,网上还能浏览到其他媒体发布的类似新闻。而深圳二木科技有限公司则表示,在收到律师函的当天,其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但他们发现相关用户已经删除了所发文字,“无秘APP”软件是匿名注册,故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真实信息。

经过半年的审理,2015年1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山东舜网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白百何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白百何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维权成本4500元。由于“秘密APP”软件的运营商及时删除了匿名者发布的诽谤信息,法院未追究其责任。

2 为名声而战的明星们

北京市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磊不仅是白百何名誉侵权案的代理律师,而且,擅长代理演艺类维权案件的他先后代理过伊能静、林心如、李湘、张馨予、李连杰、林志颖、向华强、黄奕等众多明星的维权案件。他凭借多年积淀的明星维权类案件代理经验,综合运用各种程序性技巧,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被侵权演艺人员的合法权益。

伊能静“被结婚”状告娱乐媒体

2013年8月15日,集歌手、演员、作家、主持人、编辑等多种身份于一身的著名艺人伊能静获悉,《卫视周刊》多期刊登了题为《离异产生共鸣——潘粤明、伊能静急重组家庭》等文章。文中使用“嘴甜抢活干”、“彻夜留宿”、“百合花讨好准婆婆”、“微博示爱”等标题,歪曲事实,取悦读者;并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亲自候驾寄居潘家”、“片场结缘失婚猛追”为标题,用较大篇幅进行了歪曲事实的报道和无中生有的分析与解密。这种诽谤行为极其严重地损坏了伊能静和潘粤明的名誉。

为了避免损害扩大,2013年8月21日,伊能静委托朱晓磊律师公开发布律师正告函,严正声明其报道纯属捏造,敦促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向伊能静赔礼道歉。在收到律师正告函后,《卫视周刊》杂志的主办单位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停止侵权等积极措施。于是,伊能静将《卫视周刊》杂志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起诉书中,伊能静提出令其收回并销毁涉嫌侵权的《卫视周刊》,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在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辩称,其刊登的文章是善意的,所用词汇和文章的内容积极。涉案文章照片真实,文字仅是一种分析判断。伊能静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在相应的权利上对公众关注做出让步。

伊能静在庭审中表示:“我从网络转载看到涉案的报道,孩子受到很大的影响,同学都问我的孩子,我是否要结婚。考虑到孩子的感受,我没有办法告诉孩子,这些都是媒体乱拍乱写。”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涉案报道未经充分采访和调查,仅凭几张偷拍的照片便对当事人较为私密的感情生活进行猜测和想象,在未与当事人本人进行核实并确认真实的情况下,即确定该事实结论,并未论证该结论的真实性,对当事人各自的照片进行拼接,将未经当事人允许拍摄的照片进行超越事实的解读,将一般性的日常工作、生活的行为举止展开故事性和戏剧化的情节渲染,已经偏离了追求客观真实的轨道,突破了新闻真实的界限,不符合新闻行业的职业规范。

法院表示,公众人物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对应的是公众的合理知情权,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的生活可以随意被歪曲、揣度或猜测。故公众人物容忍度应以真实的披露为前提。如披露的事实不真实,则不能构成公众人物容忍度的有效抗辩。

2014年1月初,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伊能静的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主办的《卫视周刊》杂志的显著位置连续刊登致歉声明三次,内容由法院审定。如被告拒绝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此外,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被判给付伊能静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卫视周刊》杂志主办方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后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张馨予“被色情”对垒微博“大V”

在朱晓磊律师看来,他代理的张馨予名誉侵权案也非常有特点,在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同时,法院首次尝试“用微博喊人”的方式,提醒被告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张馨予是国内较为知名的女演员,曾出演过《非诚勿扰2》《宅男总动员》《龙门飞甲》《夏日恋神马》《不怕贼惦记》《车在囿途》等多部影视剧。本案的被告名叫夏萨沙,是国融汇金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新浪微博账户呢称为“港怂萨沙”的微博“大V”,其用户认证信息是“中国基石资本基金创始人,国融汇金投资顾问公司董事长夏萨沙”。

事实上,张馨予与夏萨沙之间的纠纷源于2012年9月2日4点54分由“港怂萨沙”发布的一条微博。其内容显示:“张馨予原名张燕,当初在无锡乐巢夜总会坐台,转到杭州金碧辉煌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出台很贵,起码三千元,别破产了,告诉你是为你好。”该条微博同时配有一张图片,系张馨予与演员李晨的合影。

第二天,即2012年9月3日,张馨予委托律师朱晓磊公开发表律师函,声明上述内容系捏造,并要求夏萨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此后,夏萨沙非但没有赔礼道歉,反而于2012年9月3日、12月13日、12月29日分别发布多条相关微博,继续对张馨予进行人身攻击。

2012年10月,张馨予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夏萨沙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等费用,共计55.5万元。

在案件的审理中,法院曾尝试以多种方式送达及传唤被告夏萨沙,但其始终未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萨沙在微博中宣称,张馨予“当初在无锡乐巢夜总会坐台”、“起码三千元”,且在张馨予发出《律师函》后仍持续发布带有贬损之意的微博,微博所用词汇明显具有侮辱性,内容也足以使他人对张馨予的经历、职业和形象产生负面认识。经依法传唤,夏萨沙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也没有就相关事实提交证据,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夏萨沙的言论已构成对张馨予名誉权的侵害。判令夏萨沙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除中缝以外的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在其新浪微博刊登致歉声明。同时,法院判决夏萨沙赔偿张馨予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公证费及工商查询费4500元。

3 该不该在明星与公众间拉上“窗帘”

就明星名誉权被侵犯问题,《法律与生活》记者对话朱晓磊律师。

明星的名誉权与公众的知情权

《法律与生活》:何为名誉权?判决名誉侵权的因素有哪些?

朱晓磊: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明星作为公民,当然也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法律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保障。公民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与生活》:在您看来,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其名誉权与公众的知情权界限何在?

朱晓磊:对于这个问题,在伊能静诉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案的判决中,主审法官给出了明确的回复。

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公众人物在享有普通公民所不能享有的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号召力等特有利益时,还应受到一定制约机制的约束,其权利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也相应地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呈现公众兴趣性、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性及法律保护的有限性等特点。

公众人物容忍度界限应遵循三大原则。首先是公共利益原则。当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特别是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既要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个人权利的保护要相应地受到限制。但明星的个人感情等私生活内容,虽然被社会大众关心、关注,但却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公众人物不用对此予以容忍。

其次是非盈利原则。出于盈利目的的需要,将公众人物的隐私或私生活作为卖点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公众人物私权利的保护与公众知情权的博弈之间,应尽可能地寻求二者的平衡点,

最后是真实性原则。公众人物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对于虚假、错误的信息披露具有容忍的义务。公众人物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对应的是公众的合理知情权,即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工作及生活等信息有权加以了解,新闻媒体可以加以披露,但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的生活可以随意被歪曲、揣度或猜测。

白百何为何能获高额赔偿

《法律与生活》:在您所代理的诸多明星的名誉侵权案中,为什么白百何的案子能获赔13万余元?

朱晓磊:实施上,白百何的名誉侵权案在审理过程中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其明确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规定》力口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在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相较以前的法律规定,《规定》加重了诽谤者的法律责任承担。白百何一案的一审判决在此背景下出炉,有一定的社会引导意义,通过网络诽谤他人也须承担法律责任。

软件运营商为何不担责

《法律与生活》:作为白百何的律师,您是如何看待这份胜诉判决的?

朱晓磊:在我看来,白百何胜诉的这份判决总体上是很满意的,但稍有遗憾的就是作为软件运营商并没有担责。

事实上,在本案中,如果按照常规的诉讼代理模式起诉,很可能只起诉软件运营商。但如果这样起诉的话,本案无疑将败诉。本案在我们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研讨后,集体决定起诉山东舜网公司和软件运营商。结果也证明,这样的诉讼策略是成功的。

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侵权人提出诉讼,网络服务商就必须提供相关信息。如我要告谁,我不知道他是谁,我就找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让其用技术手段锁定侵权者。事实上,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为网络用户身份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因此,不是被侵权者提出要求,网络服务商就必须提供信息。这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被侵权人必须在诉讼当中提出,人民法院对被侵权人的请求作出审查和判断。最终,由法院决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提供发帖人的个人信息。

即使法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信息,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有相应的抗辩理由。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信息已经过了法定保存期限、技术上无法提供等为理由作出抗辩。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中规定了避风港规则。按照“避风港规则”,原告或者说被侵权人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删除在某个论坛上的这个构成侵害、侮辱、诽谤的帖子。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在合理期间内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有效避免了侵权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如未在合理期间内删除侵权内容,则须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