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
首页 文科毕业法律毕业正文

撰写论文称误诊,医生被患者家属起诉

  • 投稿梁千
  • 更新时间2015-09-10
  • 阅读量452次
  • 评分4
  • 38
  • 0

文/唐兴华

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一纸裁定交到了张雪的手中,裁定案件的关键事实并未查清,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张雪长舒一口气,虽然摆在她面前的仍是未知数,但是,她相信并期待法院最终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肺癌治疗惹争议

张雪是一名教师,出生在一个幸福的家庭。张雪的父亲张适之已经退休,一家人生活得其乐融融。

2009年8月的一天,张适之在严重咳嗽后发现咳出的痰中带血,便到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肺癌,遂住院治疗。医院为张适之做了癌症治疗当中的常规放疗。在放疗过程中,张适之出现反复发热症状。医生根据他的病情,将其反复发热诊断为放射性肺炎。

据医生介绍,放射性肺炎在肺癌放疗中比较常见,是射线杀死肺泡组织后并发的炎症。这时,停止放疗,给予激素治疗,一般发热症状会缓解。经过停止放疗、给予激素治疗后,张适之的发烧症状仍然反复发作,以至发生呼吸衰竭症状。

家人要求医生进一步检查。最终,医生确诊张适之患的是卡氏肺孢子虫肺炎(简称卡氏肺炎)。眼见治疗效果不好,张雪和家人商量后将张适之转院治疗。因卡氏肺炎病情极为凶险,在转院途中,张适之不幸亡故。

张雪认为,医院在为其父张适之治疗的过程中,将“卡氏肺炎”误诊为“放射性肺炎”,导致贻误治疗时机。此外,张适之反复发热,医院持续使用激素治疗不见好转后,仍然坚持使用激素,从而加速了患者的死亡。因此,张雪及其家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责任。

在案件开庭过程中,医院辩称,患者张适之在医院的诊断明确,医院为其治病的放疗方案符合临床规范。治疗期间,患者发生了治疗并发症,医院及时进行处理。后来,患者发生了卡式肺炎,医院请了相关专家会诊和治疗,但因病情重,患者被转到其他医院治疗。患者的死亡并没有发生在本医院,本医院的诊疗符合规范,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只有被医学会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案件,医院才承担责任,反之则不用担责;《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则以审核医疗过错为核心。

在医院的申请下,法院委托医学会对本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患者被诊断为放射性肺炎,诊断明确,激素是常规治疗用药,该名患者激素的用量及使用时间不违反医疗常规。应用激素治疗具有一定的副作用,院方已给予相应的治疗。根据病历记录,医院已告知家属激素使用的风险,虽未见患方表示知情同意的签字,与病历记录不符,但目前,使用激素无规定要求签字。该名患者具有放射治疗的适应症,医院对患者进行放射治疗的剂量符合相关治疗规定。此外,根据病历记载,对患者放射性肺炎及卡氏肺囊虫感染的诊断治疗不存在延误。综上所述,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张雪及其家人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持有异议。经张雪及其家人申请,法院又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就医院在对张适之的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医院的过错与张适之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进行了鉴定。

鉴定机构综合全案的材料,提出的鉴定意见为:在张适之反复发烧时,理论上应考虑有患卡氏肺炎的可能,并应进行相关辅助检查,以鉴别诊断。但由于卡氏肺炎在临床上少见,尚没有规定此为常规鉴别诊断的内容,医院之前的诊疗行为不能认定为误诊。使用激素是针对放射性肺炎的有效治疗手段,但应在使用前告知家属,医院存在告知方面的缺陷。所以,鉴定机构认定,医院的过错仅是在告知家属用药方面存在一定缺陷,除此并无问题。

医生论文掀波澜

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张雪对鉴定结论并不认可。有一天,张雪突发奇想,在网站的搜索栏中录入张适之的名字,恰巧发现网上有一篇该医生参与撰写的学术论文。细看论文,把她吓了一跳,文中载明“某患者在放疗期间出现发热、咳嗽、肺部阴影,均被误诊为‘放射性肺炎’而应用激素治疗,而未取得正确疗效”。

张雪仔细核对该病例的相关检查数据后发现,文章中的某名患者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父亲张适之。文章中列举的所有检查项目的指标与其父亲当时的各项指标完全吻合。因而,张雪认定医院存在误诊,将该文提交法院。

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学术论文是学术研究作品,不是针对特定患者进行的诊断,在鉴定意见明确医院的诊疗不存在误诊的前提下,不能以学术作品中的观点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张雪及其家人以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延误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过错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只是在使用激素上,医院告知不充分,故而应承担责任,故判决医院赔偿张雪及其家属20余万元。

判决后,医院和张雪都表示不服。医院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当时并没有误诊,治疗放射性肺炎只能用激素,根本无须向患者告知,法院判决是故意夸大了医院的过错。张雪认为,医生本人在学术论文上承认了误诊,鉴定意见说没有误诊不正确。双方均提出上诉。

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是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对医院在对张适之的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张适之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上作出了明确的鉴定意见。但审核全案证据,并总结双方的诉辩主张,鉴定意见仍需进一步核实,故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采用鉴定意见更为科学

本案中,虽然患者家属清楚张适之因患癌症而生存希望渺茫,但是,他们认为医院的诊疗加速了患者的死亡,增加了家属的痛苦。这恐怕是张雪及其家人起诉的根本原因。

从理论上讲,医疗学术论文代表医疗行业中最高或者较高的医疗水平,而医疗鉴定依据的是社会的平均医疗水准,并且,鉴定意见是对专门问题的法定证据,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实践中采用鉴定意见更为科学。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解答相关专业问题。如果解答不清,则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能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才能查清案件事实。

写论文毕竟不同于看病,很多疾病在被发现之前或者被充分认知之前不易被确诊。且随着经验的积累,很多曾被误诊的病例会被人们重新认识。所以,本案的关键并不应当看论文的意见是怎么表述,还应当核定医院是否符合诊疗常规。如果确实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没有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诊疗而发生问题,那就应认定为医疗过错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