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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起微信证据案宣判等

  • 投稿小赤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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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上海市首起微信证据案。张某是原告——深圳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

“借款后,被告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可被告却对微信照片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为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原告曾前往深圳、珠海等多家公证处,想对该微信内容进行公证,“但他们都说目前只有对电子邮件的公证,暂时无法对微信进行公证”。

针对双方对5万元微信借条真实性的争议,主审法官冯静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因此,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无法采信。被告在庭审中明确,5万元款项为原告的垫付款,待今后各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再归还原告,或者双方协议转为出资。同时,结合原告向被告的投资中心汇款的用途明确记明为“借款”等情况,法院依法认定涉案5万元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综上,法院判定上海某投资中心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鉴于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依法随时向被告方主张还款。

主审法官冯静介绍,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被采信的比较少,一是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二是因为法官无法确认电子证据是否经过处理、是否为原始证据。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般不予采纳。

“你们去告我们啊,还可以去世贸组织告我们。”

一山东省兰陵县蒜农中标韩国向中国招标的2200吨大蒜,发货前质检合格的大蒜到达港口后,却被韩方以质检不合格为由退回,蒜农损失1000多万元。蒜农宋先生表示,中韩双方交涉时,韩国方面的高层主管说出了上面的话。

“一天下来,要个二三百元应该不成问题,他们欺骗了人们的善心,之所以拍下来,就是想给好心市民一个提醒。”

——最近,网上一组“长春街头乞丐变装换班”的图片引起全国网友关注,原本穿着还算干净的男子变装后,大冬天光着膀子趴在地上,骗取人们的同情心要钱。拍摄图片的记者鲁亮说出他拍摄此组图片的目的。

“我头一次干这种事儿,哪知道自己掉进了骗子的陷阱?”

——湖南小伙儿小夏途径某宾馆门口时,无意间用社交软件搜索到自称“小姐”的人,包夜600元。在前前后后交了各种过夜费、保险费、担保费8600元后,却连小姐影儿都没见着。意识到被骗的他在报警时这样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