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1.6亿元环境公益诉讼案,是全国环境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注定将载入环境公益诉讼史册,成为里程碑式的破局之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坐镇关心、地方检察院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的不干预,是其标本意义之所在。
本刊记者/李云虹
2015年1月18日,中国影响性诉讼评选十周年论坛暨《中国法律评论》创刊一周年纪念会在清华大学隆重举行。在这次评选中,备受瞩目的江苏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2014年十大影响性诉讼。
2014年12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作为肇事者的6家企业被判令民事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余元。这起全国环境公益诉讼赔付额最高的案件注定将载入环境公益诉讼史册,成为里程碑式的破局之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坐镇关心、地方检察院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的不干预,书写了此案成为“样板”案例的基调。
从谈判到诉讼
这是发生在江苏泰州的一起普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案件。
2012年12月,江苏省泰兴市(泰州市下辖的县级市)6家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和个人进行处理。这些公司和个人采用直接排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将废酸倒入当地河流中。在一年的时间内,共倾倒了2万吨废酸。后经民众举报、媒体曝光、泰兴市环保局蹲点调查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2014年8月,江苏省泰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4名被告人因犯环境污染罪分别被判处2~ 5年有期徒刑,并处16万元~ 41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6家化工企业也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的背后,凝聚着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努力。据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学东介绍,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初,该检察院就开始介入此案,共办了三件事:一是监督江苏省泰兴市公安机关办案;二是调查该案中是否存在渎职行为,最终,有两名人员被追责判刑;三是除追究14名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外,还追究了6家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办理该案时,需要对污染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最终确定这些倾倒的废酸如果正常处理的话,需要3660余万元。
“我们想按照3660万元的标准与企业谈,既然是谈判必然要打折,结果是多少就难说了。”江苏省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童宁回忆说。当时,他们觉得执法机关和司法监督机关去跟企业讨价还价很“掉价”。“搞不好反而被动,再说谈判的法律效力如何,结果怎么去执行,我们心里也没有底。”童宁说。在反复考虑之后,他们决定不谈了,直接上法庭。
界定1.6亿元赔偿额
这起案件引入关注的还有提起这次公益诉讼的对象是江苏省泰州市环保局成立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
2014年2月,江苏省泰州市环保局专门成立了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由后者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涉案的6家企业赔偿1.6479亿元,用于水环境修复。
“专设这样一个组织,是为以后环境公益诉讼建立顺畅的机制。而且,赔偿金将来打到谁的账上,法院、检察院、环保局都不合适。所以,当时我们还计划成立环保基金,赔偿金的使用则由司法机关共同监督。”副检察长陈学东说。
因为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对该案的损害鉴定、环境修复评估、赔偿金额的测算等问题,相关部门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最终,依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附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测方法》来计算。
该意见提出了“虚拟治理成本法”,并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确定一定倍数进行计算。该案虚拟治理成本为3660万元,根据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的系数为4.5倍,属于中间值。依此为依据,计算后得出的最终赔偿额度为1.6亿元。再根据6家企业倾倒数量分摊赔偿额。
1.6亿元之下,有关部门依然要考虑“稳定问题”。在开庭前,办案人员对涉案化工企业进行了风险评估。一旦判令高额赔偿,企业会不会破产?破产之后怎么办?办案部门了解到企业压力都很大。
最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胜诉,并采纳了江苏省泰州市环保局成立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所主张的计算方式,最终确定了赔偿数额为1.6亿多元。而对这1.6亿多元的索赔分担,则根据6家企业倾倒数量分摊赔偿额,最高的是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赔偿金额为8500多万元。不过,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法院并未要求企业一次性付清,而是判决生效后9个月内付清。
随后,6家企业不服,提起上诉。
困扰同类诉讼的关卡
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是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受理和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案,该案审判长由江苏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担任。
6家企业的上诉理由,主要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不具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他们认为,自身的行为不算是随意处置废酸,而是跟收购废酸企业之间签订了合同协议的买卖行为。所以,废酸的随意倾倒和污染跟他们无关。此外,他们还认为,环境修复所需金额的认定也存在问题。
2014年12月4日下午,该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300多个旁听席座无虚席。前来旁听此案的,有各级法院的法官和检察院的检察官,有环保部门的人员,也有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的人士,还有不少环保公益组织的人。
庭审中,双方围绕三大焦点问题进行辩论:首先是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次是6家化工企业处理生产副产品与后来发生的环境污染损害有无因果关系,最后是造成污染损害后果到底该如何认定。此次庭审共历时4个多小时。
2014年12月16日,此案第二次二审开庭。庭审中,双方的辩论依旧很充分,争议焦点显得比较技术化,集中在如何计算企业倾倒了多少盐酸、硫酸,被污染的河流是否还需要修复,如果需要修复应该依据什么标准、费用怎么计算等问题上。
上述难题,正是困扰诸多此类环境公益诉讼的“关卡”所在。
2014年12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赔偿数额部分-6家公司共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多元。6家企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赔偿;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赔偿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
(综合《南方周末》《现代快报》、澎湃新闻网等报道)
专家访谈
“天价公益诉讼案”的标本意义
环境保护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无法忽视的痛。“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是环境公益诉讼一直以来的难题。“天价公益诉讼案”的诞生,无疑为环境公益诉讼树立了一面具有标杆意义的旗帜。它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史上极为重要的影响性案例。它点燃韵能量不仅是体制内外对环境保护在制度落实上的共识及行动,更重要的是,它开启了中国环境保护制度在法律支持下的细节落实。
就此案,本刊记者采访了环境资源法专家、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他对此案发表了独到而精准的意见。
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与生活》:在您看来,“天价公益诉讼案”具有哪些亮点?您对此如何评价?
竺效:很多媒体和专家学者对这起案件给予了很高的正面评价,比如它的诉讼原告、两审法院的积极态度、两级检察院的出庭支持公诉、环保部门的积极配合、有关环境类的鉴定机构对这起案件给予的众多支持以及天价的赔偿数额。
我着重想说的是,审委会在2014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2015年1月6日发布,明确了什么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要救济的实体性公共利益。此前,这个问题概念不清晰。
河流被污染后,已经自我净化完毕,没有任何人为修复它付出修复费用,也就不会有交叉性财产损失。这一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判决的是环境修复费用,它的用法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用词更符合环境科学的概念。
《司法解释》中用到的是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这个概念应该分为生态修复或者环境恢复费用,连用的时候应该是生态环境,更符合环境科学的概念。它所救济的是一种实体性损害即环境本身被损害。在很多环境侵权案中,化工厂污染了河水,河水污染了养殖过的鱼,鱼死了,是传统的财产损失。传统的民事侵权案件求偿的只是鱼的价值,法院不会判决鱼之外的污染造成整体功能退化所需要的费用。
这起案子还引发我更加深入的思考和担忧。因为环境保护问题传统上依靠政府,现在是多元治理模式,必须公众参与。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我们一直等待《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能对此进行注释和详细规定其适用条件。最终,它只是解释了什么叫社会组织,一直没有解释国家机关。
《法律与生活》:现阶段,解决民事公益诉讼问题有哪几种模式?人们更倾向于采取哪种诉讼模式?
竺效:现在,解决民事公益诉讼问题有三种模式:一是单一诉讼模式。包括国家海洋局制定的于2014年11月出台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求偿管理办法》,采用单一模式,即国家机关一家。二是双体并行模式。三是主副模式。以国家机关为主,有一个问题是国家机关会不作为,会发现不了类似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用NGO组织来补充诉讼。
目前,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人们更倾向于选择主副模式。在技术上,人们不太喜欢发挥政府的作用。传统的环境法是单一的政府行政管制的思维方式。经过多年实践,人们发现最有效率的解决方式是主副诉讼模式。
在云南曲靖镉渣污染案中,NGO组织到当地打官司,当地法院很开放,受理了那起案子。
赔偿数额的创新之举
《法律与生活》:我们注意到在案件庭审中,双方对1.6亿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您是如何看待其计算方法的?
竺效:本案中赔偿数额的计算,也算是一大亮点。这起案件采用了环保部制定的有关规则,在没有办法计算的情况下,利用虚拟修复计价法对赔偿数额进行计算而得出修复费用。事实上,这些污水在企业内部被修复比将其散到自然环境中被修复的成本要低很多。所以,在规定修复费用时,要将其乘以4.5~6倍。这就需要环保部门所下辖的NCO以及下面环保部门支持评估数据、评估费用、评估结果。
本案中的1.6亿元天价罚款,谁保证真正用到环境恢复的项目中呢?我本人认为要有效率。在《环境保护法》第64条后面再规定一条,就可以一揽子解决问题。但没有解决,我们只能通过未来与大气、水、土壤相关的环保法的制定解决问题,那就是效率更低的事情,不可预见性更大。
《法律与生活》:二审判决,赔偿金额先行支付60%,剩余的40%根据企业的具体修复环境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免。您是如何看待法院这一创举的?
竺效:我个人认为,政府和司法机关太想创新了。但创新是有边界的,应当以法律为限。1.6亿元的钱,一审法院判决是赔偿,全额支付,在判决生效以后支付完毕。二审判决是支付60%,剩余的40%可以在一年以后根据恢复的情况再行决定支付。如果企业都恢复完毕或者有相应的环境治理,经过环保部门的认定,出具有关证明,40%则可以免掉。这个创举很好,目的是为了用司法判决的方式去引导污染者积极地修复环境。
这起案件从总体上来说,法院的二审判决还是令人满意的,是可圈可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