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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将房产登记在孙女名下引纠纷

  • 投稿老鱼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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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春华 岳明静

儿子出轨,儿媳起诉离婚

李伟夫妇现年过半百,膝下只有一个儿子李小伟。李小伟工作体面,妻子王琳也漂亮能干,一家人生活和睦。2004年,孙女小寒的出生让全家人幸福感倍增,对小寒呵护备至。

2007年,李家居住的在农村宅基地上盖的房子面临拆迁,政府安置了两套市场价值达数百万元的商品房。一家人考虑到将来可能会征收遗产税等问题,于是将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李伟夫妇及孙女小寒的名下,另一套房屋的产权人则只登记为小寒一人。可是,让李伟夫妇想不到的是,幸福的生活被独子李小伟的婚外情打破了。

李小伟与同学汤芳在学生时代就互有好感。在同学聚会上,两人有了联系。当时,已经离婚的汤芳非常孤独苦闷,李小伟多次对其嘘寒问暖,两人很快走到了一起。

眼看着丈夫一天天晚归、借故发脾气、逃避夫妻生活,王琳开始怀疑丈夫。有一次,王琳尾随李小伟来到一家宾馆,看到李小伟和汤芳同进了一个房间。顾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王琳没有当场责难丈夫,而是回到家中将自己看到的事情如实地向李伟夫妇讲述了一遍。

李伟夫妇慌了神儿,待儿子回家后立刻召开家庭会议。面对家人的质问,李小伟心想,30多岁的王琳有孩子,肯定不敢与自己离婚。于是,他坚决否认自己与汤芳有私情。背地里,他却在外面租房,与汤芳半公开地过起了同居生活。

过了一段日子,汤芳多次暗示要李小伟向王琳提出离婚,李小伟故意回避。无奈下,汤芳经过认真筹划,怀上了李小伟的孩子。她拿着化验单找到王琳。这次,王琳没有再去质问李小伟,直接将离婚诉状递交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和孩子所有。

面对家庭危机,李伟和李小伟商量后认为,保家庭不解体最重要。在法庭上,李小伟否认自己出轨一事,并表示不同意离婚。庭下,李小伟的叔叔应李伟的嘱托,给予汤芳2万元经济补偿。汤芳见状,保证去做流产,不再骚扰李小伟一家。李伟夫妇做主,将自己和李小伟的工资卡全部交给了王琳,表示家庭财政大权交由王琳全权处理。

王琳对此未置可否,只说自己想清楚后再作决定。日子暂时这样安稳了下来。此后,李伟夫妇见王琳不像以前那样听话了,便暗自叮嘱李小伟注意家庭财产,并暗中找律师咨询此事的最坏后果,周密地部署了备选方案。

为夺房产,父子虚假诉讼

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后,王琳觉得自己经历了这么多事,身心已经是千疮百孔,决意离婚。一次偶然的机会,李伟夫妇发现王琳与一名律师联系甚密,并在家中发现了王琳欲再次离婚的诉状。这次,王琳的诉讼请求不仅要求夫妻名下的全部财产归自己所有,并且对拆迁所获得的两套房屋提出要求。李伟夫妇认为,这两套房屋是他们的主要财产,断不能归了外人。他们必须先发制人,把房子夺回来。

经过策划,李伟夫妇一纸诉状将孙女告到法院。在法院组织的调解过程中,李伟夫妇表示,他们对于李小伟将两套拆迁房都加上孙女名字的事毫不知情,这是李小伟擅自添加的。因此,这两套房屋应当归李伟所有,与孙女小寒无关。

李小伟作为小寒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承认自己没有经父母授权。李小伟代表女儿小寒与李伟夫妇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登记在小寒名下的一套房屋归李伟夫妇所有。之后,李伟夫妇与儿子李小伟又重新以调解方式对另一套房屋的归属进行了处理。

两次诉讼,作为小寒的另一位法定代理人的王琳却没有出现在法庭上。两份调解协议签字后生效,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王琳在准备好一切材料后,向法院第二次递交了离婚诉状。李伟夫妇和李小伟暗自惊喜,两起诉讼前后只差了三天,幸亏他们抢先一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前面两起房产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官发现了疑点,立即告诉王琳关于前两起案件的情况。恍然大悟的王琳立刻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并向法院提出申诉。

法院判决,房产回归孙女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寒作为被告时,尚不满10岁。尽管小寒的父或母均可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是不管谁出庭代理,都不应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按照惯常做法,这种对于孩子重大权利的处分或可能导致孩子重大利益受损的情形,应当通知小寒父母双方到场。现在,李小伟作为小寒的法定代理人所进行的陈述和所作出的承诺,明显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立刻作出决定,终止执行,撤销原来的调解书,原来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案件再审开庭时,法官为了审查李伟的说法是否准确以及李伟对房屋办理在孙女名下一事是否知情等情况,对李伟和李小伟进行了多次隔离询问。当法官问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经过时,李伟先说都是他委托李小伟去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事宜的;之后又改口称,他不知道李小伟去办理房屋产权证,也不知道李小伟和王琳闹离婚的事。而李小伟的陈述是,先承认李伟打电话让他去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又坚称是自己办理的这些手续,没有通知李伟。

对此,王琳坚决予以否认。她提出,当年,全家人协商将其中一套房屋直接登记在小寒名下,这是对孩子的赠与,而且该赠与已经完成。王琳与李小伟离婚的事情闹得人尽皆知,每次协调都由李伟和其他家人出面进行。李伟说自己不知情,显然与事实不符。

法庭上,王琳提供了载明被拆迁户基本情况的《配套商品房供应单》复印件。该复印件上载明,被拆迁户的基本情况栏内填写了李小伟、王琳和小寒三人,购房人处只有小寒一人的名字。王琳还提供了三份房地产登记簿,表明李小伟和其姑姑是在同一天对安置房办理的产权证登记。李小伟的姑姑也是将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儿子名下。鉴于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推断李伟夫妇对房屋赠与是知情的。

最终,法院认定,王琳代理女儿小寒提供的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房屋系李伟夫妇赠与小寒,但可以认定在没有证据证明各方当事人就系争房屋权属有内部约定的情况下,王琳代理小寒提出系争房屋由李伟夫妇赠与小寒的主张更符合常理。原审调解协议内容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应予撤销。随后,房屋产权重回小寒的名下。

随后,王琳提起离婚诉讼,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定,李小伟存在过错,把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了王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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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调解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可执行的一致意见,以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法律要求诉讼调解应当在合法原则下进行,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在一般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具有全过程的公开性,因此,虚假调解行为经常发生,这被戏称为“手拉手调解”。

绝大部分违法调解在法院审查阶段即被过滤掉,但也有漏网之鱼。本案中,当事人合谋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违法的基础上做出的调解,当然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撤销了调解书,并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