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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历时8年的电话拨号芯片诉讼

  • 投稿周楷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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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然

订购的电话拨号芯片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鉴定过程一波三折,合同种类约定不明,导致一起经济案件历时8年之久。

“8年的案子,由于上海某电子公司的违约行为,使北京东方智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明公司)错过了巨大的市场商机。同样,上海某电子公司也失去了与智明公司合作所能带来的重要发展机遇。”对这起历经曲折终于胜诉的案子,作为原告代理人的北京市齐进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晋律师很是感慨。

缘起:电话拨号芯片不合格

2003年,电话拨号号码识别与代拨号技术成为诸多生产商竞相发展的重要领域。如果这种技术在固定电话上使用,将会大幅降低通讯费用,公众打电话将非常便宜。在这个市场刚刚出现萌芽的时候,智明公司投资人敏锐地察觉了这个可能给他们带来巨大利润的机会。在短时间内,他们开发出一款“电话拨号器”样品,准备进行大批量生产。当时,联通公司已决定从智明公司采购100万个拨号器。

当年3月,智明公司与上海某电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后者生产5.05万个电话拨号芯片并按期交付。为了确保产品质量,以防万一,双方采取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方式采购芯片,将内含拨号芯片原有拨号器的样品装进信封,盖上双方的公章封存。一旦大批量生产的拨号芯片与样本的拨号芯片存在质量差别,可将样品拿出来进行比较。

没想到,短短几个月后,“万”里的那个“一”竟然真的出现了。当年5月,上海某电子公司交付生产的5.05万个芯片。随后,智明公司发现按照正常人的语速音量,这些芯片根本无法将声音转化成拨号。上海公司的工程师闻讯赶来,经过测试发现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

眼看错失巨大的市场商机,无奈之下,智明公司将上海某电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万余元预付款,并赔偿因芯片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29万余元。

2005年年初,黄晋律师接手这起案件。两年前可能为双方带来丰厚利润的芯片,彼时的实际价值已经严重缩水。而此时,双方仍在为“芯片质量到底合格不合格”争论得不可开交。

黄晋律师认为,通过律师各种途径的调查取证,被告上海某电子公司的工程师在测试中已经承认所生产的芯片存在质量问题,只不过其签字的那份证明材料未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最有效的做法是能共同请到一家权威的鉴定机构,由其对上海公司供货的芯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出具产品技术鉴定报告。若鉴定意见认为供货的芯片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大大地增加了原告智明公司胜诉的可能性。

过程:艰辛且一波三折

虽然双方都同意进行鉴定,但是,面对国内芯片核心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发展现状,想在国内找到一家有足够实力、能鉴定芯片质量的权威机构并不容易。

直至2007年,法庭选定的鉴定机构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写明:以现有技术无法按照法庭的要求提供鉴定意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由于智明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海某电子公司生产的芯片产品质量不合格,判决智明公司败诉。

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案件被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黄晋律师凭借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敏锐的职业判断想到,如果自己去做鉴定,即使对方不认可,至少也能在技术上首先站住脚。此时,用作比照的样本还在法院,如果自行取出,难保不被人说“掉包”。

黄晋律师先找到公证机关,对从法院取出样品的活动及送检全程进行现场公证。公证员、智明公司和黄晋律师一起来到法院,由法官将原来的样本和被告交货的5.05万个芯片中的一部分交给智明公司。公证员随即将所有证物封存,贴公证处封条、加盖保全章,直奔选定的权威鉴定机构。抵达鉴定实验室,交接给鉴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公证员均现场公证。

该权威鉴定机构经过专业的技术鉴定后,按照智明公司一方“鉴定程序最终功能”这一问题,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认为电话拨号器不能正常拨号,是因为其中的程序功能存在缺陷所致,这些错误现象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由智明公司的鉴定行为所得出的这份强有力的证据,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此时,纠纷已经过了5个年头,技术市场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无论案件的审判结果如何,因此而错过的巨大市场商机给原告方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重审同样经历一波三折。2009年至201 1年期间,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方对鉴定意见坚决不予认可,却始终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对于法院提出由被告再另行寻找一家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建议,被告迟迟没有作出回应。

“在这过程中还穿插着另一起案件的争议焦点。”黄晋律师说,“智明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份买卖合同,而上海某电子公司则认为他们签的是一份承揽合同。如果是前者,原告只负责收货、付钱,没有其他义务;如果是后者,原告要承担对于产品质量的管控责任。”

造成这起官司纠缠不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年签订的合同实在是太简单了:标题只有两个字“合同”,内容仅一页纸,除必要的事项外,对于双方其余的权利义务均未作出详细约定。

2011年中下旬,法院终于作出判决:判令上海某电子公司除向智明公司返还当年支付的6万余元预付款外,另须赔偿智明公司损失20余万元,并要求智明公司返还所有上海某电子公司已交付的芯片。

律师心语

细签合同,避免纠纷

“这些当年每片,价值4元多的芯片,在经历了一次次技术革新后,此时已与废品无异。”黄晋说,“且不论2003年的20万元再加上银行利息和2011年的20万元相比价值相差了多少,仅就双方错过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商机而言,利润不知是案值的多少倍。”

黄晋律师说,案子之所以会拖延得如此之久,首先是双方的合同签订得太过简单,以至于双方按照各自的理解解释,到处都是灰色地带,法官也无从准确判断。他建议企业之间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对合同事项和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尤其需要注意合同的免责条款、违约条款等内容,尽量避免日后产生纷争。另外,当时国内在芯片技术鉴定方面技术力量比较薄弱;如果是普通的民事鉴定,或许事情早已经解决。

(摘编自《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