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秦风
新婚夫妻度蜜月时,一场车祸将新郎撞成了植物人。在历经1000多个日日夜夜的身心煎熬后,疲惫和绝望的妻子开始了离婚诉讼。令她没想到的是,婆婆却站出来反对她离婚。由此,两个家庭陷入艰难的对抗中。 新婚丈夫遇车祸成植物人 上大学时,方倩和张浩是一对惹人羡慕的甜蜜情侣。毕业后,两人一起应聘到江苏省镇江市一家民营企业工作。2009年,方倩通过公开招考进入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张浩辞职下海创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并在很短时间内赚到了不菲的第一桶金。之后,他们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于当年国庆节举行了隆重的结婚典礼。
2009年10月5日,张浩开着岳父母给女儿陪嫁的轿车带方倩自驾去外地度蜜月。下午3点多,车辆刚离开市区驶入高速公路,就与迎面而来的一辆重型货车相撞,夫妻双双在昏迷中被送往医院。方倩伤势较轻,住院第二天就苏醒了过来,经过半个月的治疗后身体完全康复。张浩却始终昏迷不醒。闻讯从外地赶来的张母在儿子耳边千呼万唤,方倩一遍又一遍地唱着张浩平时最喜欢听的《为你而来》这支歌曲,可张浩依然毫无动静。主治医生认为,张浩苏醒的可能性很小,其存活的时间也不能断定。
2010年3月,方倩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打了第一场官司,除了自己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近1万多元外,她还作为张浩的代理人获得了39.7万元的赔偿款。在这场诉讼中,医学鉴定机构对张浩的伤情鉴定为持续性植物人状态,构成一级伤残。
诉求离婚,情法两难受阻却
方倩将张浩从医院接出后,变卖了丈夫为数不多的公司资产,遣散聘用人员并关闭了公司,落实了定期上门诊治的医生。一切安排妥当后,她一边上班一边照料丈夫,每天坚持为丈夫擦洗翻身,将饭菜打成流食再送进张浩的嘴里。方倩还不时地与张浩说话,为他读报纸,每天重复着唤醒丈夫的劳动。
眼看自己的女儿越来越憔悴,前来帮衬的父母心痛地对方倩说:“你还不到30岁,又没有生孩子,如果一直这么牵绊着,今后怎么办?”方倩说什么也不愿放弃,期盼张浩醒来。
这样的生活持续了将近3年,方倩感到身心俱疲。2012年年底,精神几近崩溃的方倩来到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她与丈夫离婚。
由于涉及植物人的离婚诉讼在程序上远比普通人的离婚诉讼要复杂得多,合议庭认为,张浩在医学上处于植物人状态,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诉讼主体具有特殊性,应先行适用特别程序认定被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是,法院决定中止审理,待指定监护人后再恢复这起离婚案件的审理。
2013年3月,方倩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张母为监护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居住在浙江省湖州市的张母没有出庭。她在寄给法庭的信函中表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有相互扶助的权利和义务。张浩成为植物人后,方倩作为妻子应当不离不弃。其要求将监护权推给孤身一人且体弱多病的张母,是逃避责任,是违反婚姻家庭道德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容。张母还表示自己已经年近七十,不能承担照顾植物人的重担。
法院根据张母的意愿,考虑到张母一旦先于儿子去世,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可能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宣告张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书中没有同时指定监护人。
面对不能表达情感和意愿的植物人和除自己以外没有其他代理人的丈夫,方倩认为她的离婚之路进入了死胡同。2013年11月,她向法院撤回了离婚起诉。
法官巧用法律致和解
虽然张母拒绝了做儿子的监护人并指责儿媳要求离婚的行为,但她内心还是心疼儿子的,也体恤儿媳艰难的处境。为此,2014年1月,她放下了家里的一切事务,赶到镇江市准备与方倩共同照料张浩。然而,婆媳矛盾因此凸显。在与婆婆发生口角后,方倩索性以经济困窘、无力再支付医药费为由,停止了医生的上门诊治和医药费的供给,将日常生活开支也压缩到最低限度。
2014年5月,忍无可忍的张母以张浩为原告,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决张浩与方倩离婚,方倩返还同学捐赠款以及尚未用完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分割现住房,并给予张浩经济帮助10万元。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张浩的法定监护人是其妻子而不是其母亲,而且解除婚姻关系依据的是《婚姻法》,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如果张浩的母亲作为张浩的代理人提出离婚诉讼,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为此,法院在立案时做了充分考虑,鉴于方倩曾经提出离婚诉讼以及张浩长期处于植物人生存状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在《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出现竞合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适用《婚姻法》,由张浩的母亲代理诉讼。 在法院庭审中,方倩答辩称:同意离婚,但事故发生已历时近5年。这几年中,张浩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所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金以及同学的捐赠款大多数已用于张浩的治疗、处理其所办公司遗留问题等事项,剩余金额不足11万元,可以如数返还。现住房扣除剩余贷款后均等分割。对于经济帮助的请求,方倩则认为,张浩成为植物人后,自己已经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已没有能力支付。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诉讼一度陷入僵局。
2014年12月25日,经过办案法官安排的多轮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共识:方倩和张浩离婚,方倩一次性返还交通事故赔偿款11万元,按揭贷款的现住房变卖并扣除还贷的剩余款项后全部交由张母保管,以作为张浩随母亲回老家的生活及医疗保障。
以案说法
判决植物人离婚以解决生活保障为前提
植物人离婚是个“情法两难”的问题。婚姻的维系依赖于夫妻感情。如果一方成了植物人,无法表达感情和思想,也无法履行作为配偶应尽的义务,婚姻中的感情链条势必会断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意见,植物人离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一方的离婚请求应当获得准许。但《婚姻法》又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婚姻一方成为植物人,生活无法自理,作为配偶一方,应当尽到扶养义务,而一旦离婚,植物人今后的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
同时,离婚诉讼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一般应由本人就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育和财产分割充分表达意愿。但在一方已经成为植物人的情况下,一律不准离婚也会使植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将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解决好植物人的生活保障的基本前提下,法院是可以准许离婚的。
本案中,起初方倩起诉离婚之所以无果而终,主要在于没有解决好离婚后的监护问题,一旦离婚就有可能把张浩置于无人照管的境地。但张母为其子提出离婚诉讼后,问题就有了解决的途径。从法理上说,在植物人面临妻子可能离异而本人又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实施诉讼行为的情况下,张母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是亲情的自然回归。(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