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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新环保法成为治污的真正“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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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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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顾一娴

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3月15日在北京表示,环保等执法部门也要敢于担当,承担责任;对工作不到位、工作不力的也要问责,渎职失职的要依法追究,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

长期以来,在我国有着这么一种观点: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环境,是两难的选择。发展经济必然导致环境污染,注重环保则必然以牺牲经济发展速度为代价。在这样的思维主导之下,我们的改革开放在繁荣社会经济的同时,也让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环境污染业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环境保护也越来越成为国家和社会广泛关注和探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开始将环境保护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手段,环保工作一直在推进。然而,治污状况始终不容乐观,环保面临的压力也持续加大:全国1/3的城市空气质量超标,城市河道和内湖污染严重,农业污染形势严峻,城市污染有向农村加速转移的趋势……之所以出现这些恶况,根源之一就在于环保法律不“严”、环保执法偏“软”——环保部门执法甚至被称为“没牙的老虎”。

毋庸置疑,正是因为缺乏核心的制度安排和强大的执行保障,才导致过去多年我国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我们应当清楚,人为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只有用最严密的制度手段加以严控,才能形成治污“合力”;只有用最严格的执法手段加以严打,才能实现有效遏制。

实践证明,环保执法力度的强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延伸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管理的后盾。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针对执法手段偏软、处罚措施不到位等顽疾,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停产关闭等新的环境管理职权和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手段,并特别规定对相应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充足的执法依据,让环保部门“坐稳”了环保执法主体地位。

“治理要抓住关键”,李克强总理所强调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理解为治理污染首先要治理“执法主体”。这就是抓住了关键。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我们应当意识到,对于环保执法部门这个“治理主体”而言,法律赋予其更大的权力,也就意味着其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一并不是只有大事、大祸或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才被问责追究,工作不到位、工作不力、工作不细、效率低下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行为也同样有可能被问责。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只有得到“史上最强”的执行,才能真正成为治污“杀手锏”。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环保执法部门应充分发挥执纪、监督、问责职能,用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执行力主动出击,大刀阔斧地“铁腕治污”,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有责必追,切实打出权威性、形成震慑力,真正成为“上了利齿的老虎”。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环保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环保法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才能真正唤回蓝天白云、绿水青山的美好环境。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