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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司机打女司机事件的法律约制

  • 投稿小庄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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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影像

2015年5月3日,发生在成都的“男司机暴打女司机”事件引发公众的关注。

5月3日下午,四川成都市锦江区娇子立交桥下,Polo轿车上的男司机张某把被他逼停的现代轿车上的女司机卢某拉下车实施了殴打。卢某被多次拖倒和踹倒在地,并多次被击中脸部,导致全身受伤。当天晚上,张某被带往成龙路派出所。警方初步调查后认定,张某随意拦截卢某车辆,并对其实施殴打,阻碍了交通要道,涉嫌寻衅滋事,于4日凌晨2点对其实施刑拘。

新闻报道后,公众一致对打人男司机的暴行进行谴责。女司机的家人则表示不接受男司机的道歉,坚决走法律程序。

5月4日下午,成都警方公布了另一段视频。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前车的女司机卢某连续变道。从打转向灯到完成变道只用了3秒,第二次变道只用了2秒。张某的车被卢某两次故意别住,刹车后还能听到张某孩子的哭声。视颜甫一公布,广大网友对于事件的态度就出现了大转弯,开始谴责女司机卢某的“路霸”行为,甚至有人在网上把被打女司机的身份证信息、此前的20条交通违章记录乃至个人开房记录都二一查出,并公之于众,这使卢某的家人报警并要求追究“人肉”者的法律责任。

5月11日,女司机发出一篇言辞恳切的道歉信。至此,这件掀起轩然大波的事件终于暂时告一段落。

法眼聚焦

一个“路霸”违章,一个“路怒”犯罪。为什么在事件的进行中,公众情绪的表现更多的不是对暴力打人者犯罪行为的愤恨,而是对躺在病床上的被打者违章行为的谴责?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讨论这一事件最客观理性的办法,是回归到法律的轨道上来,以法律视角看待这件事。

在这个事件中,首先是女司机卢某违章,车辆变道不得影响所借车道上车辆的优先通行权。之后,便是男司机张某和卢某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个行为涉嫌危险驾驶。最终,张某愤怒之下将卢某逼停,下车实施了更加不理性的行为,对卢某进行了殴打,这个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警方对张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实施刑事拘留,但在接下来的起诉、审判环节,还需要进一步充分考虑这样两个具体情节,并给予从轻处罚:其一,被打者卢某是存在严重过错的;其二,对于自己的涉嫌犯罪行为,男司机已认罪悔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5月4日下午的视频公布之后,女司机卢某的“路霸”行为引发众怒。在公路或者街道上,一些司机为了抢点速度,不停地穿插并线,再加上不爱打转向灯、不顾后车的陋习,经常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导火索。男司机张某用明知可被认定、可被法律制裁的暴力惩罚一种普遍存在却很难认定和追诉的“行车暴力”,从而被不少人当成“打人英雄”。

其实,对于“路霸”,法律并非束手无策。我国的交通法规规定,在前车恶意并线的情况下发生追尾事故,前车是要负全部责任的。此外,可以让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朋友帮助拍照或者通过行车记录仪记录,然后,将视频提交给当地交警,按照交通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本文与北京广播电台《警法时空》栏目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