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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第一案:专车与法律的碰撞

  • 投稿变美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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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胡庆波综合报道

滴滴专车是滴滴打车软件所属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宣布推出的新业务品牌,主要面向中高端商务约租车群体。自从该“专车”服务诞生后,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大城市打车难的问题,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认可。然而,虽然滴滴专车有了“互联网公司认证”的这层外衣,也的确方便了不少市民出行,可对各大城市的运输管理部门来说,即便“套上了马甲”,专车是否合法依旧有待商榷。

于2015年4月15日开庭审理的全国首例专车行政诉讼案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审判结果可能会给一直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专车”一个明确的身份。’

座无虚席的庭审现场

2015年4月15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二楼的审判庭里座无虚席,现场除法院工作人员、原告、被告代理人外,在场旁听的几乎都是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场面,是由于这里开庭审理的是“全国专车第一案”。

2015年1月7日,陈超在济南西客站送人时,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查处,并被认定他利用滴滴专车软件非法运营;2月11日,听证会后不久,他就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为被定为构成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但陈超认为自己并不存在非法营运的事实,遂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双方的诉讼请求分别是: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诸多错误,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则对原告提出的属于被告的错误均予以驳斥,认为法院应该撤销对被告的指控。

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了被告出具的行政处罚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上。被告在庭审现场播放了执法当日的视频证据。在视频中,原告陈超承认了自己从济南市八一银座广场接了两位去济南西客站乘车的客人。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执法人员有逼迫和威胁的口吻,且原告没有收取费用的行为。基于此,原告是否构成非法营运还有待商榷。原告的代理律师还质疑了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执法人员的判断标准,表示“专车”的认定存在法律歧义。

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在执法录像中,乘客承认是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找到的陈超。在解释与乘客的关系时,原告的说法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先说是朋友,后又说是同事,而且,原告没有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非法营运的事实证据充分。

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庭审,审判长指出.鉴于双方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不适合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认真合议,并择期宣判。

“专车”不等于黑车

根据媒体的报道,在原告陈超看来,“专车绝不是黑车,更不是出租车的‘死对头’,它只是对公共交通这个巨大而又并不十分完备的服务市场的一个有益补充”。对此,法律专家如何看待呢?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的陈枝辉律师介绍,目前,只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明确地将“专车”视为黑车,并颁布了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私家车主从事非法营运的通告》。其在前三条明文规定:“严禁私家车辆利用互联网和手机软件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预约出租汽车营运活动。对非法从事营运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汽车租赁企业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汽车租赁企业不得利用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车辆,超越登记范围从事非法营运,不得为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非法出租汽车营运的人员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相关网站和软件运营商,严禁向无经营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提供或安装叫车软件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陈枝辉律师认为,“全国专车第一案”所涉执法部门实际上是将“专车”视为黑车处理的。其实,专车并不等于黑车,二者具有明显的差别:

首先,从出租汽车经营资质上看,黑车与“专车”都是没有出租车经营牌照的车辆,但二者不同的是,黑车完全没有资质;而“全国专车第一案”的“专车”先是找了家汽车出租公司“挂靠”,又通过专车公司并运用专车服务软件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专车服务。

其次,从营利性角度看,“专车”与黑车均非无偿,但黑车系完全的营利目的,甚至可能会乘人之危,往往提出比正规出租车还高的价格;而“全国专车第一案”所涉及的“专车”服务,会根据车型、新旧由乘客自由选择,往往专车公司会给予乘客优惠,最终乘客支付的价格一般会低于出租车。另外,在车辆整洁、硬件设施、价格方面,专车的用户体验一般都比出租车的好。

最后,从安全性角度看,出租车公司完全置于政府监管之下,出租车公司及出租车司机有严格的准人制度,安全性相对较高;而黑车无论从车况还是可,监管性方面,均是不安全的代名词。“专车”不同于黑车的是,车况一般有保证,车辆、司机的详细信息也会在相应运营公司做登记,可监控性方面并不是主要问题。

判决结果意义重大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在媒体上表示,目前,全国出租车130万辆,就业人数260万人,运营企业8000多家,同时还有13万个体户,每年承担400亿人次的运输任务。政府应该研究出租车市场上为什么会有“黑车”、为什么会需要“专车”。

“可以说,因为一些部门的行政垄断甚至任性,才造成当下出租车市场出现了混乱与杂乱现象,才导致‘专车’与‘黑车’的乱象。由此可以看出,有关出租车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实在是一件 ,大好事。”刘桂明说道,“法律人乃至全社会非常期待通过此案作为一个突破口,成为撬动出租车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契机。更期待通过个案,推动现行出租车管理体制进行深层次的改革。”

刘桂明认为,“全国专车第一案”的判决结果十分重要。因为这个结果将揭示,究竟谁来决定“专车”是不是“黑车”、谁来影响交管部门对“专车”的态度、谁来推动出租车管理的市场导向,而且,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一个行业的发展甚至决定其生死。

(来源:《济南日报》、人民网、中国经济网、微信公众号法学家茶座、法律读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