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
首页 文科毕业法律毕业正文

老屋挖出“袁大头”引争夺风波

  • 投稿周楷
  • 更新时间2015-09-10
  • 阅读量514次
  • 评分4
  • 52
  • 0

浙江省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这个淳朴恬静的小村子因为一所老屋里挖出了“袁大头”而引起轰动,引来三方争夺,还上了法庭。“袁大头”究竟该归谁所有?

文/方树萱 张旗 陈洋根

2015年年初,田畈村已故村民汪大爷家中挖出了128枚“袁大头”(民国时期发行的有袁世凯头像的银元)。面对突然冒出这么一大笔横财,汪大爷的侄孙、此房现房主詹某和为汪大爷养老送终的村委会都介入了对银元的争夺战中,并引发了一场官司。

2015年5月15日下午,尽管天空中下起了瓢泼大雨,但开化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审判车还是开进了何田乡田畈村,准备开庭。

转手祖屋挖出银元

已故的汪大爷膝下无子,其老伴儿去世后,孤苦无依的汪大爷一直由村委会负责照顾生活起居,他去世后也由村里安排后事。

汪大爷去世后不久,村委会便以继承人的身份将汪大爷身后的财产——一栋土木结构的老屋卖给了汪大爷的侄孙汪某。汪某在村内另有住房,并没有对老屋进行修缮,也没有居住,老屋一直闲置着。2008年2月,汪某将闲置的老屋转手卖给了同村的詹某。

2015年1月,詹某准备拆了老屋在原址上翻建新房。在施工过程中,有工人在拆除老屋东门墙顶的时候,无意间发现了一根小铁管。工人拆开铁管一看,里面竟然装着大小银元共计128枚。

很快,汪家老屋挖出了银元的消息不胫而走,传遍了整个村庄。

房屋的原主人汪某听到消息后,后悔不该将房屋转手卖出,让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落到他人手中。不甘心的汪某遂派妻子找到了詹某,以自己是原屋主的身份要求平分这批银元。

对汪某的“无理”要求,詹某自然没有答应。但经不住汪家死缠烂打,詹某在无奈之下就拿出了14块银元打发了汪某。可汪某并不满足,嫌詹某给的太少。

由于汪家和詹家都认为自己才是这批银元的主人,双方对银元如何分配的意见分歧非常大,多次对这批银元的所有权发生争执。

“汪大爷生前一直是我们在照顾,按照法律规定,这所房子是汪大爷的遗赠,房子里找到的银元应该归村委会所有。”就在汪、詹两家吵得不可开交时,田畈村村委会开口了,也打算从中分得一杯羹。

128块银元,就像一大块石头砸进了田畈村安静的一潭池水,激起无数涟漪。越来越多的“所有权人”让这批银元的归属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两任房主对簿法庭

2015年4月底,多次索要银元未果的汪某一纸诉状将詹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詹某返还剩余的114块银元。詹某也不甘示弱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汪某返还之前他给予汪某的14块银元。

在汪、詹两家激烈的争执过程中,田畈村村委会表示放弃这批银元的所有权,退出了这场争夺战。随后,该批银元被开化县人民法院依法扣押。

2015年5月15日下午2点半,开化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准时在何田乡田畈村开庭,引来不少村民现场旁听。

汪某认为,詹某拆除的房子原本是属于自己的,原房主也是自己的叔爷爷。现在家族中就只有自己跟汪大爷是同属一脉,自己当然就是汪大爷唯一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汪大爷的一切财产。

詹某认为,自己是从汪某那里有偿获得老房及宅基地,房屋内的一切连同隐藏的银元当然也都属于自己,汪某完全是无理取闹。

同时,詹某认为汪某并没有对汪大爷进行事实的赡养义务,不具有汪大爷遗产的法定继承权。汪大爷晚年是由村委会负责照应起居,身后的丧葬事宜也是由村委会负责处理的,他们之间才具有事实上的赡养关系。汪大爷去世后,村委会才是合法的继承人,汪大爷的所有财产应当归村委会继承。现在,村委会已经放弃了对银元的所有权,那么,这批银元就是无主物。而自己发现了这批银元,对于无主物,谁占有谁就享有所有权。

文物归属法律有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所诉争的银元是隐藏物,该隐藏物不因其所藏匿的房屋的转让而转移所有权。无论是谁掘获银元,银元仍应当归埋藏人所有,或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最后,法院当场作出判决,驳回汪某的起诉请求和詹某的反诉请求。

那么,这批银元最终会怎么处理?到底应当归谁所有呢?

开化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挖掘过去地主所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的批复》规定,所掘获银元归埋藏人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此外,《民法通则》第798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据此,詹某虽然是现任房主且发掘了银元,但对银元不享有所有权。而汪某仅能确认汪大爷系该屋原居住者及所有者,并不能确认汪大爷或汪大爷的父亲系银元的实际埋藏者,也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银元属于汪大爷之遗产。即使该银元属于汪大爷所有,汪某也不能证实其对汪大爷之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法院表示,在该案审结后将作出相应的司法建议,建议最后如果查不清这批银元是谁埋藏的,而且找不到继承人的话,银元最终将“充公”上交给国家。(摘编自《今日早报》)

链接

链接1:“袁大头”现值

“袁大头”,是对铸造于民国初年镌有袁世凯侧面头像壹圆银币的一种俗称。如果按年号,“袁大头”分为民国三年、五年、八年、九年、十年版等,均为普通版,唯独五年版铸量较少。

国内某些收藏网站显示,目前“袁大头”壹圆版的市场价格在一枚600元左右。2014年,最高冲高到一枚1000元。开国纪念银币壹圆版一枚500元左右。

在2001年中国嘉德拍卖会上,民国三年袁世凯像“甘肃”铭文的壹圆银币一枚,成交价为3740元人民币。而到了2007年11月10日,嘉德拍卖了同样形制的“袁大头”,成交价攀升到6160元。某些珍稀版的“袁大头”铸造样币,在拍卖场上甚至飙到过一枚20多万元。

链接2: 文物保护规定

为了保护文物,我国《文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