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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7月,学生们的暑假来临。教育部的一项“严规”也如期而至。
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以教师[2015]5号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在职教师补课划出6条“红线”。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眼聚焦
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对有偿补课均未做出明确规定。从“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来看,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并不违法。那教育部出台的这项《规定》又有多大的法律强制力呢?
北京律师协会文化、体育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雷思明解释称,教育部出台的这项规定只是一份临时性、非规范性、督导性的管理文件,并不是法律,也就不能对整个社会成员普遍具有约束力。但是,该《规定》对行业内部的从业人员仍有约束力,对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具有约束力。如果哥业内的从业者违反此《规定》的要求,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有关“严禁有偿补课”的规定,各省、市的教育部门几乎年年发通知,逢寒暑假必强调。然而,“有偿补课”仍然普遍存在,屡禁不止。
在应试教育体制里升学压力没有根本缓解的情况下,学生、家长对于有偿补课的需求不可能下降。即使他们不选择在职教师来补课,也会选择社会上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在校大学生。“一刀切”地禁止有偿补课,有可能涉嫌侵犯教师的劳动权。从法律上说,教师8小时工作以外的时间属于个人时间,其有权利做一些合法的兼职工作以获取额外的劳动报酬。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家教并挣取报酬,并无不妥。
当然,对于教师课外的有偿教育一律不予禁止,也可能造成一些不良的后果。教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职业,老师的职责是教书和育人。如果对于有偿家教不设置任何限制,管理不当,有偿家教可能会影响教师这两方面职责的履行。
《规定》是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偿补课最严厉的“堵”。其实,解决问题不能仅靠“堵”,更要去做“疏导”工作。“疏导”工作就是消除有偿补课存在的条件。
首先,要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升学不唯考试成绩,才能更好地让学生全面发展,而不是热衷于做文化补习,提高考试成绩。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和学生家长“不想补课”。
其次,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使教师能有尊严地,安心地进行教学活动,让教师“不想补课”是严禁有偿补课的基础。
只有这两个问题解决了,严禁有偿补课才是合理有效的。(本文与北京广播电台《警法时空》栏目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