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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衣库事件之法律解析

  • 投稿织锦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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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衣库事件真正的引爆点在于,性行为的发生地点——商店的试衣间。

文/张异

2015年7月15日,各社交网络平台同时被优衣库的试衣间事件所引爆。一段小视频被网发疯狂传播。视频中,一对男女在北京三里屯优衣库的试衣间中进行性行为,而这一过程被男主角用手机录制下来。

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法律责任

如果仅是情侣间进行性行为,事件不会得到如此关注。事件真正的引爆点在于,性行为的发生地点——商店的试衣问。不少专业人士试图以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规定要求对事件主角进行处罚,但笔者持不同意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公共场所?商店试衣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列举了公共场所的范围。其中,第2条第6款第1项即为“商场(店)”。基于商店对不特定人群开放的属性,商店自然属于公共场所。

既然商店属于公共场所,那么,试衣间呢?

众所周知,试衣间是具有私密属性的。因为这里是人们更换衣服的地方,试衣人有可能在此地裸露身体。试衣间设立的初衷,是人们选择在其内部更换衣物、裸露身体,而不被任意他人所观看。试衣间虽然设立于公共场所,却具有私密属性。当人们位于其中时,不向不特定的他人开放。因此,试衣间不属于公共场所。

从立法目的出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保护的是社会的公序良俗。所以,必须严格强调公共场所这一公歼属性。只有在具有公开属性的场所裸露身体,才应纳入立法须处罚的范畴。

这次事件发生在试衣间中,不能为他人所察觉,故试衣间不属于公共场所。囚此,不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追究事件主角的行政法律责任。

制作淫秽影片、传播淫秽信息的法律责任

假设一对情侣在家中为了增添情趣,对性行为进行录制,是否属于制作淫秽影片?严格地从文义来看是属于,但需要被处罚吗?查阅相关案例后,人们会发现,这种可笑的案例发生了不少。以“复制淫秽影片”为例,河南省南阳市市民任某因为在“电脑上复制下载一部淫秽视频”,被网警罚款1900元;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居民唐某在渝中区大坪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不料手机里面存有一段黄色录像,一名乘警查票时擅自打开唐某的手机,发现了这段黄色录像,遂对其罚款200元;陕西延安一对夫妻看黄碟被处罚事件……这些行政处罚最终无一例外地被撤销了。

在上述离奇处罚中,警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的规定。虽然该条文中没有明确指出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我国刑法规定了有关淫秽物品的两个罪名:“制作、运输、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以营利为同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必须有向不特定公众的传播行为。

回到本案,7月19日晚,北京警方称:优农库事件中的视频摄于4月中旬,由拍摄者的朋友——19岁的孙某上传至互联网。孙某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视频中的女主角系高校学生,男主角已经工作。据警方透露,视频引爆网络后,两名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警。

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本次优衣库事件使人们对何谓自由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性行为是自由的,但对象、场所、时间、目的、能否录制后随意传播,又是不自由的。事件中的主角已经受到社会舆论的审判。而这种审判,可能会比法律更加严苛和无情。(摘编自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