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林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供职于中国证监会)
哈耶克的“三权五层”宪法依然是一种三权分立的模式。作为三种分立的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并存。这是哈耶克心目中最为理想的宪政秩序,也是他所认可的“最能保护自由不受侵犯”的完美之国。
1918年11月,19岁的空军侦察员弗里德里希·哈耶克从意大利前线返回维也纳。他来到父亲曾任教的维也纳大学,开始旁听法律系课程。在这里,哈耶克开始了自己的学术生涯。
险象环生,重返课堂
1917年3月,哈耶克参军。哈耶克的父亲参军时,哈耶克才15岁。他时常因自己未满服役年龄、没穿上军装而感到难堪。17岁时,他在受训7个月后,终于成为一名军官。在意大利战场上,哈耶克受过几次伤。有一次,一个弹片划过他的头部,削走了他的一点儿骨头。后来,他因伤病离开前线,返回维也纳。在取得入学资格前,这位复转军人暂时在法律系旁听经济学课程——他曾在学心理学还是经济学之间下不了决心。最后,他计划从事同时需要法律和经济学的职业,如外交部的工作。于是,他在法律系注册入学。这时,他再次接到军方命令,要求他进入飞行学校深造。但最终,他没有去——奥匈帝国少了一名高级飞行军官,却多了一位后来名震世界的大家。
哈耶克说,战后的维也纳大学是一个“极为活跃的地方”。尽管物质条件贫乏、政治局势混乱,但却“没有影响战前一直延续下来的思想水平”。他的第一学位是法律。然而,他却将法律视为“副业”。在回忆中,他表示:“如果你觉得我的正式专业是法律,那么,连我自己有时都会惊叹。在这三年中,我本来可以干多少事啊!在法律专业的门门考试中,我的成绩都很优异,我的时间一半花在了经济学上,一半花在了心理学上。我听的都是法律之外的课,每天晚上也都跑去跳舞。”他去听各种各样的讲座、上各种各样的课,甚至去参加解剖实践。
哈耶克后来的博学多才,得益于当时他在维也纳大学法律系的宽松环境。他说:“除了三项主要考试之外,根本没有其他测验……整个学习期间,我们都没有书面作业……法律专业有一些实践考试,我们会讨论一些具体问题,但这也不是强制性的。特别是在法律系,大部分学生几乎从来不在学校露面。”
哈耶克属于真正对学术感兴趣的学生之一。他说:“我当然不会只专攻一门学科。我宁愿去听生物学讲座、艺术史讲座、哲学讲座……我到处乱转。如果你属于这个群体,那么,你就会老是碰到熟人。大家都在一个楼里乱跑。”据说,他这一习惯在其当旁听生时就已经形成,他甚至以事先不打听课程名目而进入课堂获得“惊喜”为乐。
涉猎广泛,终获奖项
彼时的维也纳极端贫穷,能源匮乏、通货膨胀,流行性感冒侵袭着这座新成立的奥地利共和国的首都。在大学里,哈耶克最热爱的是哲学和心理学。他深受物理学家兼哲学家马赫的影响。他利用假期,前往苏黎世大学一位脑解剖学家的实验室访问了几个星期,以“探究大脑中的神经纤维束”。哈耶克对于各个领域都兴味盎然。这对日后他在经济学、理论心理学、政治哲学和法律人类学等领域的深入造诣奠定了基础。用传记作家米克斯的话说:“哈耶克绝不是在玩票,而是有着专业水准。在他之后,我们恐怕再也看不到如此对人类科学兴致广泛的学人了。”
哈耶克本打算学完法律后能在德国的某所大学特别是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任教的慕尼黑大学待一年。不过,1920年,韦伯去世,而且奥地利的通货膨胀使哈耶克的父亲掏不起供他去德国念书的费用。于是,他选择前往美国。不过,他在美国过得比较拮据。他回忆道:“后来游学的人都很舒服,可以到处旅行参观,而我却没有这种条件……在整整15个月的时间中,我每周只有60美元……”弹尽粮绝的他只好屈尊接受了一份刷盘子的零工。约好第二天去上班时,“大救星登场”——纽约大学的经济学教授扬克斯决定雇他为助手,让他参与一项关于德国货币改革的研究计划。
就这样,哈耶克开始了在美国的经济学研究之路。在这里,他再度四处旁听。除了在纽约大学进行研究,他还偷偷地跑到哥伦比亚大学听米歇尔的经济史课程和克拉克主持的比较经济学研讨课程。强大的学习能力和跨学科的研究背景,使他终于开始在法律经济学领域站住了脚。
哈耶克不但擅长制度经济学研究,而且也擅长其他学科的研究。他撰写的《法、立法和自由》《探究理论心理学的基础》《资本主义和历史学家》《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与观念史新论》等名著,足以在各个领域享誉后世。
1974年,这位复转军人兼旁听生的哈耶克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1989年,《福布斯》杂志对哈耶克进行采访,这大概是他最后一次接受媒体采访。报道称:“他的身体一直没有从最近一次的肺炎发作中恢复过来……他瘦高个,站在到处是书、装饰雅致的房间里,拄着一根拐杖。窗外是覆盖着松林的肖因斯兰山。
1992年3月23日,享年92岁的哈耶克与世长辞,留下无法复写的传奇。
深层阅读
哈耶克的法律思想
斩获诺贝尔奖的哈耶克,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或许可以概括为“宪法与自由”。
哈耶克主张用“法治”保障自由。在他看来,人的自由是与人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之所以有着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是因为古代人与现代人过着截然不同的生活。在撰写《自由秩序原理》时,哈耶克认同有关宪政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如自然法权利优先原则、三权分立原则、民主代议制、司法审查制等,但他又不满足于此。在他看来,传统意义的“法治和宪政”制度也可能催生“出自民意”的绝对权力,并且“理直气壮”地侵害自由。
在哈耶克看来,权力的来源应该源于人民大多数的同意,即它是一种立宪民主,这种权力也不能毫无限制。民主,包括宪法,在哈耶克眼里,都只是一种手段。如果说它们也是一种价值取向的话,那也是低层次的。在民主上面,还有法治、宪政和自由。“自由是最高的善”,这一点认知在哈耶克的学生生涯中从未发生过变化。哈耶克赋予宪法的职责是“实施正当行为规则”,处于工具性的地位。虽然它仍是公法组中的最高位阶,但与人们传统中的“宪法是最高权威,是一切法律效力的渊源”截然不同。
因此,哈耶克所建构的“三权五层”宪法新模式是以自由为出发点、以自由为归宿的,构建“三权五层”宪法新模式的目的是“寻找法律意义上的宪法性安排”,以此“维护和保障个人自由”。
哈耶克的“三权五层”宪法依然是一种三权分立的模式。作为三种分立的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并存。可以说,这是哈耶克心目中最为理想的宪政秩序,也是他所认可的“最能保护自由不受侵犯”的完美之国。